*护照法
《*护照法》是为了规范*护照的申请、签发和管理,保障*公民出入*国境的权益,促进对外交往,制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护照简介
*护照法
*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普通护照的持有者应拥有中国内地户籍或者是居住在国外的*公民。具有香港及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公民不得申领*护照,应申领*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居民如符合一定条件,可向*相关机构及驻外使领馆申请*护照。
截止2015年6月25日,已经有64个国家或地区对中国普通护照持有者给予免签或落地签待遇。
2、有效期限
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普通护照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0年,期满后换发新照。香港特区护照的有效期一般为10年,签发给16周岁以下儿童的护照有效期为5年。澳门特区护照有效期一般为10年,签发给16周岁以下儿童的护照有效期为5年。
3、护照类型
外交护照
*护照法
公务护照
由外交部、*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外事部门颁发给中国各级*部门副县、处级(含)以上公务员、中国派驻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驻联合国组织系统及其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等。
公务普通护照
由外交部、*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外事部门颁发给中国各级*部门副县、处级以下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等。
普通护照
由*部或者*部委托的地方*机关,以及驻外使、领馆和驻香港、澳门公署颁发给前往国外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中国公民。
香港护照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颁发给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及持有有效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海外符合条件者可向我使、领馆提出申请。截止2015年6月25日,共有152个国家或地区对香港特区护照持有者给予免签或落地签待遇。
澳门护照
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局颁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者。截止2015年6月25日,共有122个国家或地区对澳门特区护照持有者给予免签或落地签待遇。
4、修订日期
《*护照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5、具体内容
*护照法
第二条*护照是*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
第三条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
护照由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向外国*推介。
第四条普通护照由*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外事部门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六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公民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的,*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第七条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普通护照的具体签发办法,由*部规定。
第八条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持用外交护照。
在*驻外使馆、领馆或者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其他*间国际组织中工作的中国*派出的职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持用公务护照。
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公民出国执行公务的,由其工作单位依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向外交部门提出申请,由外交部门根据需要签发外交护照或者公务护照。
第九条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签发范围、签发办法、有效期以及公务护照的具体类别,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
(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
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换发或者补发,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护照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
护照的防伪性能参照国际技术标准制定。
护照签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一)不具有*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一)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
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前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的护照作废。
第十六条护照持有人丧失*国籍,或者护照遗失、被盗等情形,由护照签发机关宣布该护照作废。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护照无效。
第十七条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机关收缴。
第十九条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由*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非法护照由*机关收缴。
第二十条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护照法
(二)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
(三)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
(四)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
(五)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普通护照由*部规定式样并监制;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由外交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二条护照签发机关可以收取护照的工本费、加注费。收取的工本费和加注费上缴国库。
护照工本费和加注费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短期出国的公民在国外发生护照遗失、被盗或者损毁不能使用等情形,应当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旅行证。
第二十四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出入境通行证。
第二十五条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向交通部委托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海员证。
第二十六条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签发的护照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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