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1月24日至12月11日在北京召开。全国政协主席*主持开幕式并讲了话,副主席乌兰夫致闭幕词。全国政协副主席刘澜涛作了《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改草案)〉的说明》,全国政协副主席胡子昂作了全国政协第五届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全体委员还列席了五届人大五次会议,讨论了宪法修改草案和彭真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以及*总理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
1、会议详情
开幕
为开创爱国统一战线的新局面共同奋斗
*主持开幕式。他说,我们的统一战线比过去任何时期更加扩大了,是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前程远大,大有可为。
刘澜涛作关于政协章程修改草案的说明,胡子昂作常委会工作报告。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1月24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
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
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了大会的开幕式。他说,这次会议是五届政协的最后一次会议。五年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统一战线工作和人民政协工作有了很大发展,出现了生气勃勃的局面,我们的统一战线比过去任何时期更加扩大了,不仅包括全体*劳动者,还包括拥护*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是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前程远大,大有可为。我们一定要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和一切爱国的党外朋友们的合作,为开创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为开创爱国统一战线的新局面,为开创人民政协工作的新局面而共同奋斗。
下午3时半,大会开幕,军乐团奏国歌。来自各民族、各界、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的人士和无党派人士,济济一堂。会场内充满了热烈团结的气氛。
大会通过了五届政协五次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了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在当天的会议上,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政协章程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澜涛受主任委员*的委托,作了《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改草案)>的说明》;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胡子昂作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刘澜涛在关于政协章程修改草案的说明中回顾了章程修改草案的产生过程。他指出,政协章程修改草案体现了中国*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方针政策,排除了1978年章程中"左"的错误理论和提法,既总结了三十多年来人民政协工作的基本经验,又反映了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的要求。(刘澜涛的说明摘要见第二版)
胡子昂在工作报告中回顾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政协工作所取得的很大的进展。他说,当前形势很好,但是我们不能满足于已经取得的成就,而应当进一步振奋精神,满怀信心地去实现新的宏伟任务。(胡子昂的报告摘要见第二版)
五届政协四次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向大会提出了关于五届政协四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
今天在大会主席台就座的有: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乌兰夫、陆定一、李维汉、许德珩、康克清、王首道、帕巴拉·格列朗杰、周建人、庄希泉、荣毅仁、胡愈之、王昆仑、何长工、肖克、程子华、杨秀峰、包尔汉、周培源、钱昌照、董其武,以及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
列席当天大会的有**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统战部门的负责人,国务院参事,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专员: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的负责人等。
各国驻中国的外交使节和外国驻京记者旁听了当天的大会。
会议期间,全体委员还将列席五届人大五次会议。
闭幕
为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现代化建设和统一祖国大业的实现而奋斗
*宣布开会,乌兰夫致闭幕词。大会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关于政协章程的决议,通过了政治决议等。增选马璧、范寿康为五届政协常委。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11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闭幕。
这次会议从11月24日开幕以来,委员们对政协章程(修改草案)和政协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委员们还列席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热烈讨论了宪法修改草案和*总理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以及其他报告和法律草案,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意见和积极的建议。大会今天通过的政治决议号召人民政协的各级组织及其成员团结起来,为贯彻实施宪法和全面完成第六个五年计划而奋斗。
下午3时30分,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乌兰夫主持各项议程的进行。
出席今天大会的委员共1464人。
大会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关于政协章程的决议。决议宣布,这部新章程自即日起生效。
大会增选马璧、范寿康为政协第五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
大会还通过了关于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决议对常委会一年来的工作表示满意;通过了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和关于这个报告的决议。报告说,从政协五届五次会议开幕以来,到12月8日止,委员们共提出提案539件,提出提案的委员有608人,共1446人次。
乌兰夫副主席向大会致了闭幕词。他说,在历时18天的会议期间,委员们以主人翁的高度责任感,对国家大事和政协的重要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会议开得很好,大家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充分发扬了*。通过认真讨论,大家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了,信心进一步增强了。干劲鼓得更足了。委员们豪情满怀地要为大会各项决议的贯彻执行作出贡献。
乌兰夫说,*主席在这次会议开幕时说,我们的爱国统一战线前程远大,大有可为,要求我们开创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开创爱国统一战线的新局面,开创人民政协工作的新局面。这是光荣的任务。我们一定要坚持党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团结和动员一切爱国力量,为响应*主席的号召而共同奋斗。
大会在雄壮的国歌声中结束。
出席当天大会并在主席台前排就座的有: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刘澜涛、陆定一、李维汉、许德珩、王首道、帕巴拉·格列朗杰、庄希泉、胡子昂、荣毅仁、胡愈之、何长工、程子华、杨秀峰、包尔汉、周培源、钱昌照、董其武。
列席当天大会的有:**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统战部门的负责人,国务院参事,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专员,政协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及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的负责人等。
外国驻华使节和在北京的外国记者旁听了当天的大会。
2、政治决议
团结起来,为贯彻实施宪法和全面完成第六个五年计划而奋斗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一日通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是在中国*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闭幕不久,全国各族人民正在满怀信心地为全面开创*现代化建设新局面奋勇进军的时候召开的。这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听取了章程修改委员会刘澜涛副主任委员关于章程修改草案的说明,听取和审议了胡子昂副主席关于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列席了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讨论了*宪法修改草案,听取和讨论了宪法修改委员会彭真副主任委员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总理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以及其他报告和法律草案。会议一致热烈拥护人代大会通过的宪法、六五计划的报告和政协会议通过的章程以及各项报告,并保证坚决贯彻执行。
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
会议认为,新宪法科学地总结了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完整地体现了中国*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全国人民最大利益,是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根本大法。这部宪法合乎我国的国情,具有中国特色,对建设高度的**和*法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部宪法为实现中国*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的宏伟纲领提供了可靠的保证。认真贯彻实施新宪法,必将进一步巩固我国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有力地推动*现代化建设的蓬勃发展。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是全国各族人民的神圣职责。会议认为,宪法是人民政协一切活动的根本准则,各级人民政协、各党派、团体要结合对中国*的十二大文件的学习,认真组织自己的成员学习宪法、宣传宪法、贯彻宪法。我们要把学习好宪法、宣传好宪法作为会议闭幕后的第一件大事。每个成员要做执行宪法的表率。要发挥人民政协的*监督作用,同违反和破坏宪法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为宪法的贯彻实施作出应有的贡献。
会议一致赞同*总理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大家高兴地看到,经过中国*和人民*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我国国民经济已经走上了稳步发展的健康轨道,国民经济的调整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更加深入的阶段,两年来的经济形势一年比一年好,财政状况继续好转,出现了令人振奋的变化。会议认为,第六个五年计划是一个积极的在调整中健康发展的计划,切实完成这个计划,将为本世纪末实现我国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的战略目标奠定良好的基础。我们有充分的有利条件实现第六个五年计划规定的目标和任务,但是也要看到前进道路上还有不少困难和阻力,实现这个艰巨的任务,必须发扬勤俭建国、艰苦奋斗的革命传统,振奋精神,埋头苦干,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才能取得胜利。
会议认为,进行*现代化建设,离不开教育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知识分子同工人、农民一样,是*建设事业的依靠力量。必须切实地创造条件,调动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这是我们时代的一个重大任务。人民政协要经常关心和了解知识分子,特别是中年知识分子的情况和问题,并以极大的努力推动各方面进一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各级人民政协、各党派、团体的成员,应当积极响应*总理在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发出的号召,认真学习蒋筑英、罗健夫为建设*祖国的远大理想而献身的革命精神,学习他们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的崇高品质,全心全意地为我国的*建设事业贡献自己的一切力量。
会议强调指出,各级人民政协要重视*精神文明的建设,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参加人民政协的成员,包括党派、团体和个人,都要把宪法和政协章程中有关建设*精神文明的要求和规定认真地贯彻到各项工作和自己的行动中去,为促进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社会风气和党风的根本好转,保证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健康发展而奋斗。
*主席在本次会议开幕时指出,在伟大祖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中,我们的爱国统一战线前程远大,大有可为。他号召我们要为开创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为开创爱国统一战线的新局面,为开创人民政协工作的新局面而共同奋斗。会议认为,为了响应邓主席的号召,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与各*党派以及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巩固和发展我们的爱国统一战线,在人民政协的工作中充分发挥各方面成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要努力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开展政治协商和*监督的活动,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事业中的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协还应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和各方面人士的专长,组织他们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就*建设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帮助中国*和人民*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共同把国家的事情办好。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六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将于明年举行。五届政协五次会议后,常务委员会要集中力量为六届政协一次会议的召开做好准备,系统地总结五届政协的工作,发扬成绩,克服缺点,以便为新的一届全国委员会更好地开展工作创造有利的条件。我们相信,只要我们团结一致,群策群力,切实履行新的政协章程,并在工作中继承和发扬*主席、*主席培育的优良传统,人民政协的生气勃勃的新局面必然会展现在我们的面前!
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总纲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进程中,结成了由中国*领导的,有各*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加的,由全体*劳动者、拥护*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一九四九年九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职权,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的成立,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一九五四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继续在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以及对外友好活动中进行了许多工作,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今后在加紧*现代化建设,争取实现包括*在内的祖国统一,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的斗争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的领导下,消灭了剥削制度,建立了*制度。我国社会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工农联盟更加巩固。知识分子同工人、农民一样是*事业的依靠力量。原来属于剥削阶级的人,绝大多数已经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在人民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同中国*一道前进、一道经受考验并作出重要贡献的各*党派,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劳动者和拥护*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日益发挥其重要作用。全国各民族已经形成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宗教界的爱国人士积极参加祖国的*建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热爱祖国,拥护祖国统一,支援祖国建设事业。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具有更强大的生命力,仍然是中国人民团结战斗、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的一个重要"法宝",它将更加巩固,更加发展。
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消灭以后,阶级斗争已经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但是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我国人民同国内外的敌对*和敌对分子的斗争还将是长期的,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我国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我国各族人民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总任务是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的*国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要在热爱*、拥护中国*的领导和拥护*事业的政治基础上,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和法制的建设,为全面开创*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总任务而奋斗。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的一种重要形式,根据中国*同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监督作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一切活动以*宪法为根本的准则。
第一章工作总则
第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
第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有关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重要问题的讨论。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根据中国*或*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界爱国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
第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各项方针、政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高度的物质文明和高度的*精神文明的建设事业,协助国家机关打击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内破坏*的犯罪活动。
第四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密切联系各方面人士,反映他们及其所联系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协助国家机关进行机构改革和*改革,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
第五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调整和处理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部合作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通过各种形式,积极传播先进思想,开展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的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发展科学、繁荣文化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密切联系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在政治、法律、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医药卫生、体育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等活动,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推动和协助社会力量兴办各种有利于*建设的事业。
第八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九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和推动委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和交流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增强为祖国服务的才能。
第十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参与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同*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加强同港澳同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作出贡献。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知识分子政策,以利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反映少数民族的意见和要求,为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改善和发展*的民族关系,增进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和维护祖国的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宗教政策,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宗教信仰者为祖国的建设和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侨务政策。加强同国外侨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祖国的建设事业和统一祖国的大业作出贡献。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外交政策,根据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人民外交活动,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合作。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根据统一战线组织的特点进行关于中国近代史、现代史资料的征集、研究和出版工作。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加强同地方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地方委员会带共同性的问题。
第二章组织总则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各*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
第二十条凡赞成本章程的党派和团体,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个人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参加地方委员会者,由各级地方委员会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履行本章程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的决议,下级地方委员会对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一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应经全体常务委员过半数通过。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对会议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地方委员会同。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声明退出的*。
第二十八条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
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第三章全国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由上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三十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二、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五、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三十四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三、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六、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地方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
第四十条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由上届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由本届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四十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十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
第四十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四十四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
四、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四十五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各该地方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上级地方委员会所作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三、执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的重要建议案;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地方委员会的副秘书长;
六、决定地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四十七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副秘书长一人至数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
第四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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