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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

科普小知识2022-03-24 15: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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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中国保监会、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投资,更加安全高效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

1、主要内容

2018年1月,中国保监会、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投资,更加安全高效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


保险资金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保险机构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或融资平台公司承诺保障本金和投资收益等。多位保险资管人士向上证报记者表示,《指导意见》将进一步引导保险机构和地方*合规开展举债融资行为,从资金源头上把控地方债风险。

《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保险资金运用涉及地方*举债融资行为的政策边界,要求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主要内容包括: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投资;妥善配合存量债务风险处置;规范投资融资平台公司行为;审慎合规开展创新业务;着力强化行业风险管理;严格落实市场主体责任。

《指导意见》要求,保险机构充分评估地方财政可承受力,不得通过融资平台违规新增地方*债务。地方*要依规推进财政及举债信息公开,保障保险机构知情权。

在保险机构开展保险私募基金、股权投资计划、*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保险资金运用创新业务中,《指导意见》明确:投资收益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或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挂钩,不得要求地方*或融资平台公司通过支付固定投资回报或约定到期、强制赎回投资本金等方式承诺保障本金和投资收益,不得为地方*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提供任何形式的便利。

保监会表示,鼓励地方*和保险机构规范运用PPP、*投资基金等方式,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坚决制止地方*以引入保险机构等社会资本名义,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2、政策文件

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

保监发〔2018〕6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攻坚战。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强化保险机构责任意识,支持保险机构更加安全高效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保险资金

一、积极支持依法合规开展投资

保险机构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党*、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保险资金优势,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各类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工程提供长期资金支持。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法》《*担保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律和规定,依法合规开展投资业务,鼓励保险机构购买地方*债券,严禁违法违规向地方*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地方*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向保险机构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除外国*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对保险机构投资业务中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任何方式的担保。

二、妥善配合存量债务风险处置

保险机构应当妥善处理涉及地方债务的存量投资业务,逐笔排查是否合法合规。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地方*进行整改,依法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属于合法合规行为的,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存续期风险监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组织协调,结合地方*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进展,及时按要求提供涉及保险机构的相关融资担保信息,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妥善开展存量债务风险处置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密切跟踪相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书面报告财政部,抄送中国保监会。

三、切实规范投资融资平台公司行为

保险机构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债权投资的,应当对投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出具专项法律意见。融资平台公司作为融资主体的,其自有现金流应当覆盖全部应还债务本息,并向保险机构主动声明不承担*融资职能,且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债务。投资项目为公益性项目的,应当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且融资主体和担保主体不得同为融资平台公司。还款来源涉及财政性资金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核实地方*履行相关程序的合规性和完备性,并进一步综合区域经济和财政实力、拟投项目可行性等因素,充分评估地方*的财政可承受力,审慎开展投资。保险机构要将融资平台公司视同一般国有企业,根据项目情况而不是*信用独立开展风险评估,严格实施市场化融资。

地方各级*要贯彻落实**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和要求,全面推进地方*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以及各类举债融资行为的信息公开,保障保险机构等主体知情权,回应社会关切。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信息披露,严禁与地方*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

四、审慎合规开展创新业务

保险机构开展保险私募基金、股权投资计划、*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保险资金运用创新业务,要遵循审慎合规原则,投资收益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或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挂钩,不得要求地方*或融资平台公司通过支付固定投资回报或约定到期、强制赎回投资本金等方式承诺保障本金和投资收益,不得为地方*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提供任何形式的便利。鼓励地方*和保险机构规范运用*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资基金等方式,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坚决制止地方*以引入保险机构等社会资本名义,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五、着力强化行业风险管理

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切实发挥行业平台作用,在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等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注册、登记相关工作中,依法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涉及的地方债务风险的监测,严格查验投资合规性。同时,加快探索建立行业性的区域信用风险评估框架,逐步健全行业性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向保险机构提示风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快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统计监测涉及保险机构的*中长期支出事项以及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的债权投资情况,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校验,定期通报监测结果,支持保险机构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六、严格落实市场主体责任

保险机构作为保险资金运用主体,要严格落实风险管理责任。保险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提供融资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依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为保险资金运用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要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勤勉尽责,独立发表专业意见。其未尽责履职,或出具的报告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