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艺术协会
中华艺术协会(CHINESEARTASSOCIATION,简称为CAA。)于2014年7月3日根据法定程序经*批准成立,编号:2115297,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海内外华人艺术家,包括书法家、画家、篆刻家、收藏家、工艺美术家、民间艺术家、艺术理论家、鉴赏家、经纪人等艺术工作者的杰出代表及爱好者、书画研究团体、各大艺术院校、书画产业机构等自愿组成的国际型、非营利性艺术联合社会法团。
中文名:中华艺术协会
外文名:CHINESEARTASSOCIATION
成立时间:2014年7月3日
编号:2115297
1、总则
第一条:本会中文名称:中华艺术协会
本会英文名称:CHINESE ART ASSOCIATION,简称为CAA。
第二条:中华艺术协会经*批准成立,编号:2115297,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海内外华人艺术家,包括书法家、画家、篆刻家、收藏家、工艺美术家、民间艺术家、艺术理论家、鉴赏家、经纪人等艺术工作者的杰出代表及爱好者、书画研究团体、各大艺术院校、书画产业机构等自愿组成的国际型、非营利性艺术联合社会法团。并必将成为中国规模大、具有广泛国际、国内影响的艺术协会之一。
中华艺术协会设立中华艺术协会董事会,广泛吸纳各界优秀代表人士。下设若干专业艺术委员会开展各项活动,分别为:书法篆刻专业委员会、美术专业委员会、当代艺术专业委员会、民间艺术专业委员会、收藏专业委员会、工艺美术专业委员会、理论专业委员会、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经纪人专业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对外交流委员会、非物质文化委员会、编辑委员会等。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含办公室、调研室、展览部、活动部、会员部、国际交流部等。
本会依托中国画都艺术研究院、中华艺术易网、人民美术馆等,通过网络信息技术手段,不断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与广大艺术家及画廊、拍卖行、收藏家、艺术团体建立起了良好业务联系,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华侨华人艺术家社会团体建立了友好关系,架起了艺术家与艺术市场之间的桥梁。
本会总部设在中国香港,并在中国首都北京、中国画都潍坊、澳大利亚首都悉尼、加拿大温哥华等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秘书处、办事处或分会。
第三条:中华艺术协会的宗旨目的:以“弘扬中华艺术、促进国际交流、传承华夏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自觉遵守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团结港澳台同胞及海外华人中的文化艺术团体和文化艺术工作者,以中华传统文化艺术为研究对象,发掘、搜集、整理、保护、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艺术,服务全球华人艺术家,积极推动中华文化艺术的交流、发展与繁荣,并着力推动中华文化艺术走向世界,提高中华文化艺术国际影响力,为促进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与发展贡献力量。
2、业务范围
第四条:中华艺术协会的业务范围
主要包括:学术交流、艺术创作、业务培训、专业展览、刊物编辑、国际合作、咨询服务、鉴定拍卖、形象策划等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一)组织、开展艺术理论研讨、创作实践和学术交流活动,承接各方面委托的有关艺术课题进行研究,提供咨询服务。
(二)组织、举办各种传统书画、民间(民俗)工艺品(手工艺品)等展览、比赛、评奖及笔会等活动。
(三)组织、开展书画等艺术教学与培训,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人才培养与推荐。
(四)开展书画艺术的创作评审、艺术品鉴定、等级评定、资质认证与文化交流活动。
(五)编辑、出版书画教材、杂志、报刊、作品集、册页等。
(六)组织书画电子音像制品、书画艺术网络及书画公共艺术的出版制作开发。
(七)组织举办各种学术讲座、研讨会以及各种传统文化活动。
(八)代表书画艺术界与外界联办展赛,进行对外交流、联谊和有关合作事项。
(九)邀请港澳台专家学者来内地和外国学者来华讲学或参加学术会议和文化交流活动;
(十)组织国内传统文化名家及工作者出国(出境)访问、讲学,进行文化艺术交流;
(十一)组织对优秀的传统文化研究成果和优秀人才的评奖活动;
(十二)建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为中外艺术家与企业家交流提供良好的平台;
(十三)对会员进行联络、协调、服务,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十四)组织书画家通过义拍、义卖进行社会慈善活动;
(十五)组织、开展本院业务领域内的其它活动。
3、会员制度
会员制是本会的基本组织形式,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加入研究会的会员;团体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加入研究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五条: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和遵守本会的章程。
(三)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以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较高的书画艺术创作或鉴赏能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2、在理论研究上有较高水平和成就;
3、从事书画教育、编辑出版、组织工作有一定成绩或有突出贡献;
4、具有同等水平的书画、美术工作者和热心积极支持本会活动的从事本行业组织管理的工作者。
(四)团体会员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信誉与业绩,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主要对象是各类合法的书画艺术产业机构及与本会业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五)经本会理事推荐,或由本会直接发函吸收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交入会申请书,并附本人1寸免冠照片2张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并提供所需资料。
(三)由本会“专家评审组”审查通过,秘书长或会长签批。
(四)由协会或协会授权的机构签发证书。
第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主办、协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内其它合法权益。
第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向本会推荐人才、订阅会内刊物。
(八)维护本会声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九)积极参加(协助)本会开展相关活动。
第九条:会员有退会的*,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证件;会员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或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自动终止其服务(会期内未享受到的服务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及刑律,损害本会名誉、形象、利益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作除名处理。会员在使用本会授予的各种职务和荣誉时,必须严谨认真,不得私自更改,更不得在社会中进行招摇撞骗,一经发现,本会将取消其所有本会授予的荣誉和会籍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
第十一条:组织机构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为了加强领导力,充实学术骨干,本会视需要聘请部分老*、老前辈、大企业家、老艺术教育家、著名书画家、老新闻工作者等担任名誉会长、名誉理事、特聘顾问等若干荣誉职务,由理事会聘任。
第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热心本会活动且身体健康者可适当放宽。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本会会长、常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出席社会活动。
第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个人和社会团体的捐赠;
(三)*、其它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开办经济实体;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本会经费管理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会员80元/年,一次性缴纳3年会费;工本费60元,共计:300元整;
(二)理事120元/年,一次性缴纳3年会费;工本费60元,共计:420元整;
(三)常务理事180元/年,一次性缴纳3年会费;工本费60元,共计:600元整;
(四)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五)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六)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本会终止活动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201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