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是指在法律上由国家代表全民拥有所有权的各类资产。具体来讲,国有资产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受馈赠、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既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也包括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以及以自然资源形态存在的国有资产。而狭义的国有资产即为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投人社会再生产过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存在于各类国有及国家参股、控股的企业中。
1、基本概念
国有资产,顾名思义,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属于历史范畴,因而国有资产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和发展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国有资产”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
国有资产
广义国有资产
广义的国有资产,是指国有财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收馈赠、凭借国家权利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包括:
国家以各种形式形成的对企业投资及其收益等经营性资产;
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
国家依法拥有的土地、森林、河流、矿藏等资源性资产。
狭义国有资产
狭义国有资产就是经营性国有资产,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经营性资产包括:
企业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通过各种形式为获取利润转作经营的资产;
国有资源中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的部分。
2、主要类型
经营性国有资产
定义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国资委
特征
运动性,增值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分类
按所处不同产业部门:
基本上从事第一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基本上从事第二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在第三产业的主要部门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
根据企业资产经营活动的性质:
金融性国有企业资产
非金融性国有企业资产
按是否直接由国家投资:
国家直接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国家间接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按所处领域不同:
境内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
根据国家在企业中所拥有资本的比例不同:
国有独资企业资产
国家控股企业资产
国家参股企业资产
根据行政管理层次不同:
**管理的经营性资产
地方*管理的经营性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定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特点
配置领域的非生产性,使用目的的服务性,资金补偿、扩充的非直接性,占有、使用的无偿性。
分类
按照行政管理层次不同,可分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地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按存在的形态不同,可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
定义
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在人们现有的知识、科技水平条件下,对某种资源的开发,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源。
特点
品种的稀缺性,数量的有限性,品种的复杂性,分布的失衡性。
国有资源所有权上的垄断性,国有资源范围的相对性,国有资源的资产性,国有资源的有价性
分类
按资源的条件及生物圈圈层划分:
地下资源
地表资源
由光、热、风、器、雨等构成的气候资源或太空资源
按资源所处的空间位置:
陆地资源
海洋资源
大气资源
太空资源
按资源是否具有生命:
生物资源
非生物资源
按照淘汰的再生性质:
可再生资源
不可再生资源
可永续利用的资源
按其经济用途:
主要形成生活资料的资源和主要形成生产资料的资源。
3、评估管理
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组织管理、评估程序、评估方法、法律责任、附则6章39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资产评估收费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立项;
(二)资产清查;
(二)评定估算;
(四)验证确认。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国务院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视为已经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佑机构评估资产。
第十七条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作出鉴定。
第十八条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
第二十条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下达裁定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占有单位收到确认通知书或者裁定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章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包括:
(一)收益现值法;
(二)重置成本法;
(三)现行市价法;
(四)清算价格法;
(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
第二十四条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五条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六条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七条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八条对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协作件、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进行评估时,应当根据该项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计划价格,考虑购置费用、产品完工程度、损耗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九条对有价证券的评估,参照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没有市场价格的,考虑票面价值、预期收益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三十条对占有单位的无形资产,区别下列情况评定重估价值。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二)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形成时所需实际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三)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停业整顿;
(二)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的评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有关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开采的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的施行细则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局1990年12月5日以国资综字[1990]第66号文发布)
第一条为了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产权登记流程
第二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组织产权登记,取得所有权凭证和确认占有、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它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尚未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由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表式附后)。产权登记表一式两份,其正本作为国家对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其副本作为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七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在填报产权登记表时,应附送资金平衡表等有关报表。
第八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应结合企业单位财务决算中国家基金增减变动的情况,每年填报一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现填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登记的企业单位予以更正或重新进行登记。
第九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
(四)经济性质;
(五)主管单位;
(六)资产总额;
(七)注册资金总额,国有资金所占比重;
(八)实有资金总额,国有资金占实有资金的比重。
第十条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经济性质发生变更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企业单位分立、合并、迁移、被撤销,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并按国家规定对其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做出价值评估,登记造册,办好交接手续,妥善处理,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占、哄抢或变相瓜分。
第十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产权登记档案和国有资产登记统计制度,了解并掌握国有资产的存量和变动状况。
第十三条企业单位不按本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定的财务管理部门不予开具资金信用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企业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建议主管部门对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团中的国有资产,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森林、矿藏等自然资源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对*国有资产,应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结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令,办理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法律手续,并进行产权登记。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军队和武警系统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武警部队后勤部门自行制定,并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5、监管机构
主要职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党*规定的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国务院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9个内设机构(正司局级):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信访和安全保卫等工作;承担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二)政策法规局。
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草案,承担机关规章和政策性文稿审核协调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承办机关法律事务。
(三)规划发展局。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
(四)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
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
(五)产权管理局。
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六)企业改革局。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拟订所监督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承办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
(七)企业改组局。
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推进所监管企业厂办大集体的改革工作;指导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继续完成原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有关工作。
(八)企业分配局。
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
(九)综合局。
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联系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维护稳定等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
(十)收益管理局。
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承担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工作;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十一)监事会工作局(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企业*员管理一局。
(十三)企业*员管理二局。
以上两个局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
(十四)党建工作局(党委组织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十五)宣传工作局(党委宣传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
(十六)群众工作局(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
根据有关规定,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企业团工委的日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十七)研究局(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承担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领导班子建设等重大问题的工作;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联系有关行业协会。
(十八)外事局。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九)人事局。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管理局)负责所属离退休*工作机构、机关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财务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管所联系协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纪律检查工作,设办公室、一室、二室、三室、四室5个室(副司局级)。
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纪律检查工作,设办公室、一室、二室、三室、四室5个室(副司局级)。
6、形成发展
*的国有资产形成主要有五个来源:
①新*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建设的积累。1927年10月*率领工农革命军创建井冈山根据地时开始办小型修械所和被服、印刷、兵工、织布、造纸、石灰等工厂。1934年*革命根据地建立的较大规模的公营企业已达33个,职工2000多人。到1949年仅东北解放区的公营企业就有307个,职工24万人。解放区还建立了自己独立的商业、交通、运输、邮电、银行等。
②没收和接管旧中国官僚垄断资本。到1949年底,人民*仅接管帝国主义和官僚垄断资本主义的工业企业就有2858个,职工129万。此外,还接管了国民*交通部、招商局等所属的全部交通运输企业,以及复兴、富华、中国茶叶、中国石油、中国盐业、中国蚕丝、中国植物油、中国进出口等十几家垄断性商业贸易公司,从而使国家拥有中国电力产量的58%,原煤产量的68%,生铁产量的92%,钢铁产量的97%,水泥产量的68%,棉纱产量的53%。国有工业产值*国工业总产值的26.2%,*国大型工业企业总产值的41.3%。③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取得的资产。1949年9月25日,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计民生的事业,均应由国家统一经营。凡属国有的资源和企业,均为全体人民的公共财产。
④在*改造过程中赎买的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资本。从1950年开始,中国对私营工业企业采取了供给原材料、加工订货和统购统销的管理办法。1954年,中国又进一步有计划地用公私合营方式改造了一大批资本主义工商企业。1956年中国基本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通过对资本家支付定息的方式,使其资产逐步变为国家所有。
⑤国家有计划投资兴建的国家企业。*建立后,经过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从1953年起开始大规模的有计划经济建设,主要依靠中国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建立起强大的*物质技术基础。1953-1989年期间,国家在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业、邮电业、商业、外贸、城市公用事业等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23944亿元人民币。1988年,中国全民所有制企业仅固定资产原值就达11787亿元,定额流动资金为6015亿元。
7、地位作用
①*的国有资产是*经济制度的物质基础,建立在国有资产基础上的国有经济是中国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②国有资产的经营及其收益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③国有经济是国家实施宏观经济政策和调控市场的基本立足点。
④国有企业是安排社会劳动就业的重要渠道。
⑤凭借国有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公有制的强大基础,国民经济运行的主干力量,也是中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主力军。
8、审计制度
2017年5月,中国正在抓紧建立健全更为严格的*国有资产审计监督机制。据悉,针对*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和管理情况,我国正建立更为完善的*国有资产审计制度。内容包括重点审计国有企业*投资、合资合作等国际化经营有关决策机制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运营效益、风险管控和保值增值等多个方面。
国有资产
值得注意的是,特别是涉及*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签约、重大变更、处置等重大事项和关键环节的管控情况,*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大额资金使用、集中采购和佣金支付等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运营效益、风险管控和保值增值等情况,都将是下一步*审计重点。据了解,下一步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审计,主要采取在境内查阅、审核、分析有关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根据审计需要以及国际惯例、所在国(地区)法律规定等情况,可以赴*进行现场核查和审计取证。
种种迹象表明,国家将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通过建立更为全面的审计制度,对央企*投资逐步规范到位。
9、报告制度
文件
**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
(2017年12月30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部署要求,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根据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现就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是全体人民共同的宝贵财富,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依据宪法和法律,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并负有管理职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国有资产监督职责。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是国务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
在党*集中统一领导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国有资产立法和监督,企业国有资产法颁布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国有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制度初步建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就国有资产管理听取国务院专项工作报告,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有所加强。国务院不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产权日益明晰,国有资产管理机制逐步理顺,会计统计等基础工作显著加强。但也要看到,这项工作程序不够规范,内容覆盖不够完整,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发挥还不够充分,有待从制度上加以完善。
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是党*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重要基础工作,符合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符合人民群众期待,对于增加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度、提升国有资产管理公信力,对于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基本经济制度、管好人民共同财富、加强人大依法履职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建立健全全面规范的国务院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加强人大和全社会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体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使国有资产更好服务发展、造福人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紧紧围绕*工作大局,全面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党*关于国有资产的重大决策部署。
——坚持依法治国。贯彻实施宪法和监督法、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报告、依法监督,严格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实现正确监督、有效监督。
——坚持问题导向。从制度建设和技术创新入手,着力解决国有资产底数不够清楚、管理不够公开透明、人大监督所需信息不够充分和监督不够有力等突出问题。
——坚持稳步推进。以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监督有力为目标,坚持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分类施策,区分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不同情况,逐步扩大报告范围、充实报告内容,实现全口径、全覆盖,不断提高监督实效,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三、报告方式和重点
国务院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由国务院负责同志进行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报告。
(一)明确报告方式。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各类国有资产报告要汇总反映全国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以*本级情况为重点。在每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届末年份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其他年份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1个专项情况进行口头报告。
(二)突出报告重点。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确定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重点。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总体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机制改革等情况。国有自然资源报告重点是:自然资源总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等情况。
(三)提高报告质量。国务院要采取有力措施,科学、准确、及时掌握境内外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切实摸清家底。要建立健全全国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制度,依法明确和规范报告范围、分类、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要求,将本地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国务院汇总,国务院编写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制度,确保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国有资产报告结果完整、真实、可靠、可核查。加快编制*综合财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和评估确认,统一方法、统一要求,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数据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全面完整反映各类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等基本情况。
四、审议程序和重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监督法、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把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审议,推进公开透明,实行全方位监督。
(一)审议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前,组织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研,并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交由国务院研究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国务院的报告应按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20日前提交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在会议举行10日前将修改后报告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时,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审议报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将审议意见送国务院研究处理。国务院要坚持问题导向,将审议意见分解细化到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和整改,要健全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在6个月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整改和问责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视情况需要可以综合运用专题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必要时可依法作出决议。国务院应当在决议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审议重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时,应侧重以下方面:(1)贯彻落实党*有关国有资产重大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情况;(2)有关法律实施情况;(3)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落实情况;(4)完善国有资产管理*,落实党*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改革方案情况;(5)国有资本服务国家战略目标,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撑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等情况;(6)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情况;(7)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情况;(8)有关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9)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推进公开透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国务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全国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审议报告和有关视察、调研等活动,可以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回应社会关切。
(四)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报告监督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要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紧密衔接,特别是要与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相结合,条件具备时与对*综合财务报告监督工作相结合,建立起多层次多角度、既相互分工又有机衔接的人大国有资产报告和监督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地方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
五、组织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要明确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规范化程序化。
(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国务院根据报告需要确定年度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起草负责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提供其管理的国有资产现状及管理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健全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加强队伍能力建设,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二)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与国务院相关部门就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具体工作进行沟通协调,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国有资产监督提供服务保障。国务院相关部门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及时总结完善。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结合国有资产管理*改革进展情况,不断健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
解读2018年1月,**印发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这是党*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负责人就意见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出台意见的相关背景如何?
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按照*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牵头,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参与承担了“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制度”的改革任务。
按照*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要求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研究提出了《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2017年11月20日,*总书记主持召开十九届*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制度的意见》。2017年12月30日,**印发实施。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改革任务,贯彻党的十九大强调的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意见明确规定,国务院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并对报告框架、报告重点、审议程序、审议重点、组织保障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问: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制度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是全体人民共同的宝贵财富,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对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都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是党*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重要基础工作,符合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符合人民群众期待,对于增加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度、提升国有资产管理公信力,对于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基本经济制度、管好人民共同财富、加强人大依法履职等,具有重要意义。
问: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答:近年来,在党*集中统一领导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就国有资产管理听取国务院专项工作报告,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有所增强。但也要看到,报告的主要是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还没有完全覆盖其他企业国有资产,特别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尚未列入制度化的报告范畴。这项工作程序不够规范,内容覆盖不够完整,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发挥还不够充分,有待从制度上加以完善。
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是要实现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是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切实摸清国有资产家底,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民报告全口径国有资产的“明白账”;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度,提升国有资产管理公信力,推动规范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推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党*关于国有资产的重大决策部署,使国有资产更好服务发展、造福人民。
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如何报告和审议?
答:意见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提出了以下制度设计。
一是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方式。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在每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届末年份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其他年份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1个专项情况进行口头报告。
二是在借鉴现有的法律规定确定审议程序的基础上,强化监督力度。为便于报告制度与现行实践有机衔接,意见主要根据监督法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审议程序,并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视情况需要可以综合运用专题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必要时,可依法作出决议。
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意见明确规定国务院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分解细化到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和整改,要健全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在6个月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整改和问责情况。
三是明确了报告重点和审议重点。意见明确提出,要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确定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重点。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总体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机制改革等情况;国有自然资源报告重点是:自然资源总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等情况。
审议重点包括:(1)贯彻落实党*有关国有资产重大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情况;(2)有关法律实施情况;(3)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落实情况;(4)完善国有资产管理*,落实党*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改革方案情况;(5)国有资本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撑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等情况;(6)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情况;(7)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情况;(8)有关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9)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问:意见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为了贯彻落实好这项改革举措,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紧紧围绕*工作大局,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有关国有资产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监督重点,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增强监督实效,让监督长出牙齿。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要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紧密衔接,特别是要与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相结合,条件具备时与对*综合财务报告监督工作相结合,建立起多层次多角度、既相互分工又有机衔接的人大国有资产报告和监督机制。
国务院要强化责任担当,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摸清家底,建立健全全国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制度,将所有国有资产包括地方国有资产纳入监管范围,实现全覆盖,向全国人大报告全口径国有资产的“明白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制度,确保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国有资产报告结果完整、真实、可靠、可核查。加快编制*综合财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和评估确认,统一方法、统一要求,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数据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全面完整反映各类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等基本情况。
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8年监督工作中,对落实意见有哪些具体安排?
答: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监督工作计划,10月份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将审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重点听取和审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这是在意见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根据意见的要求,2018年10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国务院书面提交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口头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必要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审议报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组织将审议意见送国务院研究处理。国务院要在2019年4月底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以及存在问题的整改和问责情况。
为帮助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将组织开展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题调研,并将专题调研报告印发2018年10月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阅。
10、政策文件
两部委明确去产能国资处置损失处理
2018年1月22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资委发布通知明确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有关资产损失的财务处理问题。
国资
通知全文如下
一、根据国发〔2016〕6号、国发〔2016〕7号文件开展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工作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去产能企业),实施经省级人民*和国资委组织验收合格的去产能项目过程中,以报废拆除、有偿转让等方式处置的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原材料等各类资产形成的损失财务处理,适用本通知。开展钢铁、煤炭去产能工作的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上述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处置费用减去处置收入后的金额。
二、去产能企业应当及时确认和处理去产能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做到账实相符。
(一)去产能企业持续经营的,资产损失作为当期损益处理。
(二)去产能企业通过公司制改制、股权(产权)转让、合并等方式实施重组中发生的资产损失,报经股东(大)会、党委(党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内部决策机构批准后,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
(三)去产能企业关闭或者破产的,应当及时进行清算,将资产损失计入清算损益。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应当对所监管企业资产处置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去产能企业按规定处理相关资产损失。
四、去产能企业资产损失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在业绩考核中适当予以考虑。
五、去产能企业处理资产损失对企业可持续经营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申请进行清产核资。
六、去产能企业应当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以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的监督。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印发前企业根据国发〔2016〕6号、国发〔2016〕7号文件开展去产能工作涉及资产处置损失的财务处理,可以按照本通知执行。
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推进钢铁、煤炭以外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实施经省级人民*和国资委组织验收合格的去产能项目过程中涉及资产处置损失的财务处理,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