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印发
关于印发《*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部门》
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2017〕72号
**有关部门: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精简机构、下放权力、放开管理、优化服务的若干意见》([〔2017〕7号)的有关精神,为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我们对《*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制定了《*直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现予印发。 请跟着他们。
附件:*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
财政部
2017年11月9日
附件:
*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从精简行政、下放权力、放开管理、优化服务等方面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的意见》([〔2017〕7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8〕495号)等有关规定, 关于*直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是进一步扩大*部门对高校资产处置的权限。本规定所称资产处置,是指*部门拥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或注销。财政部授权*部门审批*部门下的大学资产处置。*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财政部备案。其中,已经达到使用寿命并应报废的资产应予以处置,大学应被授权独立处置。处置结果应按季度报*部门备案。达到使用寿命后仍能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二、科学合理制定资产使用寿命标准。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所属高校的实际情况,组织本部门所属高校分类制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与财政部共同颁布实施,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三,规范高校资产处置收入管理。独立处置已经达到使用年限并应当淘汰的资产所获得的收益,应当留在高等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科技成果转化中涉及的资产处置,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年第16号)、《*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情况外,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机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及时账务处理。*直属高校资产处置后,应当按照资产处置的有关审批意见和现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目与事实相符。
五、落实高校国有资产监管主体责任。*各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完善监督体系,明确监督职责和权限,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其改进。高校要牢固树立勤俭办学理念,强化高校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提高内部控制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建立国有资产处置年度报告制度。各*部门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授权范围内批准的上一年度资产处置情况和附属高校独立批准的资产处置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处置资产的原因、原始账面价值和处置方法、取得的收益及其用途、授权管理的有效性、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七、强化财务监督检查责任。财政部应加强对*部门和高校资产处置的事后监督,并组织专项检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地方*部门所属高校的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本规定适用于**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和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直属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
九、地方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十、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