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假币罪
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及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1、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或者数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满二千张(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或者数量在二千张(枚)以上不满二万张(枚)的;
(二)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且具有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二万张(枚)以上的;
(二)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形的。
第七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包括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和*货币。伪造的*货币数额,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3、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0)刑复字第182号
被告人庄xx,男,1952年4月14日出生,*省*市人,汉族,高小文化,系*省“天吉福”号渔船船长,住*省*市旗津区旗津二路371号。1998年9月7日被逮捕。现在押。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庄xx犯走私假币罪一案,于1999年9月29日以(1999)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庄xx犯走私假币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庄xx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1日以(1999)粤高法刑经终字第31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1998年7月23日,被告人庄xx受*走私分子的雇用,为其运载“电脑零件”从*到大陆海域交给大陆走私分子。同日中午,被告人庄xx与*走私分子共同将*走私分子送来的假人民币装上“天吉福”号渔船的暗舱中,庄xx还得到*走私分子提供的与大陆接货人联络的代号和频率。同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庄xx纠集同案被告人庄振泰、吴江寅(均已判刑)驾驶“天吉福”号渔船从*省*港出发,驶向大陆海域。航行途中,被告人庄xx通过对讲机与大陆走私分子联络,商定交接地点为东经116°15′、北纬22°50′海域。同月25日凌晨4时许,“天吉福”号渔船驶至东经116°16′、北纬22°49′的汕尾海域。前来接货的同案被告人陈培(已判刑)与刘捧、刘乃交、刘银泉(均另案处理)驾驶小木船向“天吉福”号渔船停靠。双方欲交接假币时,被我边防*缉私艇截获。随后从“天吉福”号渔船的暗舱里查获18箱百元面额的机制版假人民币,共计626473张,总面值为62647300元。
上述事实,有查获的假人民币、“天吉福”号渔船、假币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庄xx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xx纠集他人从*省*市驾船偷运伪造的人民币到大陆海域交给大陆走私分子的行为构成走私假币罪,走私假币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既是纠集、承运者,也是指挥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二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粤高法刑经终字第317号维持一审以走私假币罪判处被告人庄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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