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级教师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1、简介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评定对象是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2、评选条件
1978年12月17日,教育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联合发布了《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其中对特特级教师证书级教师的评选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见《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
①政治上,拥护中国*,拥护*,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学生,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勤勤恳恳,刻苦努力,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思想,理论联系实际,自觉地改造世界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的修养;政治历史清楚,无重大历史问题,思想作风好,在教师中、在教育界有威望。
②业务上,对所教学科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教学经验,能够熟练地胜任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使学生正确地系统地牢固地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积极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高,在工作中有创新精神,成绩显著;刻苦学习和钻研业务,在某一门学科或者一门学科的某一阶段的教学上确有专长,在改革教学中勇于创新,作出了具有较高水平的成果或者著述(包括编写教材、教学参考资料等);在思想上业务上关心帮助新教师。同时,还要求高中教师在其所教学科方面的实际文化程度,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水平;初中教师在其所教学科方面的实际文化程度,应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水平;小学教师的实际文化程度,应具有中师毕业以上水平;幼儿园教养员的实际文化程度,应具有幼师毕业以上水平。
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国家,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有中小学校高级教师职务。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精通业务,严谨治学,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或者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取得显著成绩;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或在教学法研究、教材建设中成绩卓著。在当地教育界有声望。
(三)在培训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3、评选程序
(一)在学校组织教师酝酿提名的基础上,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在适当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全面考核,确定推荐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市)、县的推荐人选审核后,送交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对中小学教育有研究的专家、校长组成的评审组织评审。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特级教师评审组织的意见确定正式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授予称号
颁发特级教师证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庆祝教师节大会上进行。
5、受津贴
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每人每月300元(具体数额各地市不同),退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中小学民办学校的教师评选为特级教师的,享受同样津贴。所需经费由教育事业费列支。
备注:近年来,一些地区开始对特级教师实行年审,对已评为“特级教师”的老师进行年度考核,取消了特级教师的终身制。
而且,一些省份要求欲评选特级教师称号的老师必须有支教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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