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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市场

科普小知识2021-08-16 15: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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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市场是指个人或组织不公平地利用其资金、信息、地位等优势,人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诱使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1、定义与概念

操纵市场是指个人或组织不公平地利用其资金、信息、地位等优势,人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诱使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证券是一种价格具有巨大变动性的商品,其价格的形成——如果是在一个理想的市场中——应该由那只“看不见的手”来决定。操纵市场行为损害了这种价格形成的市场机制,价格被幕后有形的手操纵,利益被不公平地分配。不仅如此,操纵市场会极大地影响了市场中的投资者信心,使投机泛滥。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定罪量刑

一般来说,法律在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操纵市场要从这样几个方面来把握:

  (一)动机

  一个数量巨大的交易指令进入市场肯定会使证券价格发生变动,但是显然并不能把这种交易统统归为操纵市场。如果某一交易行为仅仅是出于一般的获利避损目的,法律并不禁止,也不应该禁止。比如某机构持有某股票的大量份额,现在想卖出,其数量之大足以导致股价的变动;由于该交易并不具有操纵的动机,所以并不构成操纵市场。当然,如果交易额度达到一定比例,需要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相比之下,操纵市场行为人动机应是企图影响证券的市场价格并诱使他人进行买卖。一个正常的交易行为,不管其交易量有多大,并不影响价格形成的市场机制——它本身就是价格形成市场机制中的一个参与力量。但操纵市场则不同,它要通过某些手段,人为制造出一种背离市场状况的假象,引诱其他人钻到这个圈套里面,“做手”从中渔利。


操纵市场

(二)行为

操纵市场行为的样态五花八门,法律常常使用相当的文字加以描述。行为要件在操纵市场的认定上有重要的意义。不仅是因为它是构成操纵市场的必要条件,而且在行为人动机的推定上也常常要借助于对行为的分析。〖JP2〗因为行为人的动机是什么直接证明起来并不容易,这样法律常常要求通过行为证明动机。操纵市场的种种行为在一个安分守法的投资者看来多少显得有一点“怪异”。比如一个安分守法的投资者再闲着没事也不会通过两个帐户,把自己的股票从左手卖出去,在市场上转一圈后,又卖回到右手。

  (三)后果

  一个“成功的”操纵行为的后果是价格如其所愿地发生变动,行为人获利或避损,其他人遭受投资损失。但法律并未把这一后果的产生列为必要。如果某人实施了操纵市场的行为,但并未得逞,比如某人在市场中通过连续交易企图大幅影响价格,结果由于某种原因价格并未发生背离市场机制的变动,所以其他投资者并没有被引诱,自己也没有获利。尽管如此,他同样损害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仍将构成违法。 可见,法律对操纵市场行为的样态给予特别关注是有道理的。具体来看,我国有关操纵市场的法律规范包括:《证券法》第71条、《刑法》第182条、《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74条以及《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8条和15到17条。

3、样态分析

  按照以操纵市场的优势资源的不同可以分为:依靠资金优势的操纵市场和依靠其他手段的操纵市场。

  (一)依靠资金优势

  是指集中了大量的资金入市,通过一定的技术操作,制造虚假交易量,或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它有别于利用信息优势,或利用职务地位影响市场价格的操纵市场行为。1997年6月11日,中国证监会查处了这样一个案例:

  从1996年4月开始,某证券公司动用5.4亿元,以153个个人自营帐户,炒作南油物业股票。它使用这些不同的帐户对南油物业股票作价格、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交易量达1400多万股,使价格飞涨1.4倍。证监会认为由于买卖量大、笔数频繁、价量配合明显,该证券实际上操纵了南油物业价格的涨跌。从而构成操纵市场。


操纵市场

  上述例子是典型的“庄家”利用资金优势操纵市场。一般这一类型包括如下手法:

  1.洗售。就是一个人实际控制两个以上的帐户,通过不同的帐户左手卖出,右手买进。股票转了一圈,并未发生实质上的所有权转移。该行为制造市场的虚假繁荣,并影响了价格。

  2.合谋。事先两人合谋,一方卖出,另一方买进。一买一卖的行为,在时间、地点、数量、价格上互相配合。和洗售一样,制造虚假的交易繁荣。不同是股票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所以隐蔽性强。

  3.连续交易。以操纵价格,诱使他人入市为目的,一人或多人连续买卖某证券。

  4.在允许信用交易的市场中,还会出现轧空。即市场中某一时段里的所有卖空的卖盘都被一人承接,使得最后要想补空,只能从该人手中买回股票。于是该人借助这种优势操纵价格并获利。我国目前禁止信用交易,所以尚不存在这种手法。

  (二)利用其他手段

  这是1993年12月17日中国证监会查处的一个案例:

  湖南省某*于1993年5月动用单位款项100万元入市买进苏三山股票15万股。之后该人以匿名

  或署假名的信函、传真、电话等手段广泛散布所谓“北海——投资公司欲收购苏三山”的消息,并要求报纸予以公布。海南省《特区证券报》公布该虚假信息后,苏三山股价飚升。该人乘机抛售手中140,500股苏三山股票。证监会认定该人行为违反了有关禁止操纵市场的法律规定。这是典型的散布谣言操纵市场的行为。《证券法》虽未有专款规定,但在《暂行条例》第7条中有所规定。

  构成操纵市场必须有入市交易的行为。这包括了两人或多人合作行动的情况:一人散布谣言,影响价格,其他人入市交易。如果没有入市交易的行为,可能构成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

  其他手段中还包括了利用职务优势操纵证券价格等。

  (三)实际上,以上方法只是类型上的划分,现实中常常混合在一起,在市场中翻云覆雨。

  比如一种叫做“联合操纵”的操纵行为就可以被看作是操作行为的“总演习”。

  事先若干人同谋,组成临时性组织,将资金集合起来,并制定好步骤,蓄势待发。然后与被操纵的目标股票的上市公司的某些内幕人员串通,得悉某利空消息。于是,资金入市反复操作,制造虚假繁荣,同时散布不实的利好消息。股价大涨。引诱大批投资者跟进。这样圈套已经作好。待内幕人员知悉的利空的消息即将公布之际,趁高价放出手中持股,并大量做空。内幕信息一公布,股价大跌,操纵者席卷巨额利益。

4、安定操作

  安定操作是一种在法律严格监管下的合法的操纵股价的行为。

  安定操作的主要手法是所谓绿靴法。是股票发行国际标准中惯常使用的后市稳定股价的操作。因为发行股票意味着一大批股票突然注入市场,往往会给股价向下的压力。而股价的下跌,会使投资者对该新股的认购望而却步。为顺利完成股票的发行,法律常常允许承销商实施绿靴法操纵股票价格。即承销商经发行人的事先授权,取得一个附有期限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承销商可以视市场的具体情况发行超过既定数额的股票,通常是既定发行额的15%左右。这样承销商就处于一个卖空位置。如果发行中市场表现冷淡,则主承销商可以报出一个等于或略低于发行价的买入价,后市中任何该股票的卖家都可以按照这个报价出手股票。于是该股票的发行价将获得支撑。当后市股价上涨,表现良好,承销商便根据协议让发行人多发行相应数量的股票给自己来补空。可见这在功能上也是操纵市场价格。但由于对于股票的成功发行具有意义,所以法律视之为例外而允许。


操纵市场

  安定操作被严格地监管,监管要点包括:

  ·绿靴的设定应经监管部门核准;

  ·法定超额配售额度的最高比例、超额配售权的最长期限;

  ·规定承销商不能因为绿靴操作而获取股票的差价利益,以此区别于操纵市场行为;

操纵市场行为是指参与市场交易的机构、大户为了牟取暴利,故意违反国家有关期货交易的规定和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违背期货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单独或合谋使用不正当手段,严重扭曲期货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操纵市场者主要是利用其在资金、商品、信息等方面的优势,违规大量建仓,影响期货市场的价格和制造期货市场假象,从而操纵市场价格,牟取暴利。

5、采用的主要手段

  (1)分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为了超量持仓,以影响价格,操纵市场,借用其他会员席位或其他客户名义在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规避交易所持仓限量规定,其在各个席位上总的持仓量超过了交易所对该客户或会员的持仓限量。

(2)移仓(倒仓)。交易所会员为了制造市场假象,或者为转移盈利,把一个席位上的持仓转移到另外一个席位上的行为叫移仓(倒仓)。例如,甲会员席位上有10手大豆多头持仓,买入时的价格是2800元/吨,当市场价格上涨为2850元/吨时,甲会员的浮动盈利为50元/吨(2850—2800),这时甲会员在自己席位上以2850元/吨的价格卖出l0手大豆合约平掉原来的多头持仓,实现盈利50元/吨,同时在与自己有关的乙席位上,以2850元/吨的价格买入10手大豆合约,这样甲会员总的持仓仍为10手多头持仓,但是浮动盈利已经转换为实际盈利。

(3)对敲。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为了制造市场假象,企图或实际严重影响期货价格或者市场持仓量,蓄意串通,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或价格进行交易或互为买卖的行为。例如,期货市场大豆期货合约最新成交价是2800元/吨,而甲会员以2850元/吨的报价卖100手合约,如果事先没有约定,不可能有人按此高价买入甲卖出的合约。乙会员则事先和甲会员约定,按报价2850元/吨买入100手合约,于是由计算机撮合成交,这时市场就出现了2850元/吨的成交价格,把原来的市场价格拉高了50元/吨。

(4)逼仓。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利用资金优势,通过控制期货交易头寸或垄断可供交割的现货商品,故意抬高或压低期货市场价格,超量持仓、交割,迫使对手违约或以不利的价格平仓以牟取暴利的行为。根据操作手法不同,又可分为“多逼空”和“空逼多”两种方式。


操纵市场

①多逼空。在一些小品种的期货交易中,当操纵市场者预期可供交割的现货商品不足时,即凭借资金优势在期货市场建立足够的多头持仓以拉高期货价格,同时大量收购和囤积可用于交割的实物,于是现货市场的价格同时升高。这样当合约临近交割时,迫使空头会员和客户要么以高价买回期货合约认赔平仓出局;要么以高价买入现货进行实物交割,甚至因无法交出实物而受到违约罚款,这样多头头寸持有者即可从中牟取暴利。

 ②空逼多。操纵市场者利用资金或实物优势,在期货市场上大量卖出某种期货合约,使其拥有的空头持仓大大超过多方能够承接实物的能力,从而使期货市场的价格急剧下跌,迫使投机多头以低价位卖出持有的合约认赔出局,或因无资金实力接货而受到违约罚款,从而牟取暴利。

  当出现操纵市场的情况时,往往造成期货价格的剧烈波动,使广大的中小散户发生巨大亏损。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或者保证金已经亏损到交易所或经纪公司规定的最低水平,而且又没有再追加保证金的能力时,不得不平仓认赔出局,这就是斩仓。如果期货价格出现连续的同方向涨跌停板时,客户即使想认赔斩仓出局,也无法成交,客户的亏损进一步加大,最终保证金账户全部亏光甚至出现赤字(负数),当无力追加而形成透支状态时,称为穿仓或爆仓。

  强制平仓一般是指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商根据保证金制度或持仓限额制度,当会员或客户的保证金亏损至规定的水平时或者客户违反限仓规定时,对会员或客户的持仓强制进行平仓的行为,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交易风险。在操纵市场现象发生时,强制平仓又被交易所作为减少巨量持仓、降低市场风险的一种手段。

  操纵市场行为严重扭曲期货市场价格,阻碍了期货市场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功能的发挥,危害极大。所以,各国监管部门和期货交易所都采取严厉措施,防范和打击操纵市场行为。经常采用的措施有:

(1)严格控制非法资金流入期货市场。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制定严格的制度,对会员和客户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查,防止信贷资金及来源不明的资金流入期货市场。

(2)完善期货保证金制度。这是期货交易所控制风险的最有效的手段,所以必须完善和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操纵市场者主要是凭借其资金优势来大量建仓,影响价格。当发现市场上有人试图操纵市场时,期货交易所应该适当对多空双方或某一方提高保证金,提高其交易成本,使操纵市场者知难而退。对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为防止逼仓,可实行分阶段逐步提高保证金的办法,保证实物交割的顺利进行。

(3)严格执行限仓制度和大户报告制度。为防止大户操纵市场,交易所必须针对会员和客户规定某一期货合约的最大持仓量。如果会员、客户超过规定的持仓量,期货交易所或采取强行平仓的措施,或加收额外的保证金。同时,期货交易所也必须规定每个会员和客户的合理持仓量,当超过规定的持仓量时,会员和客户必须向交易所报告其交易目的、资金情况等。

(4)严格执行交割制度。期货交易所合理确定期货商品的交割等级,以便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者在现货市场很容易找到符合期货交割标准的商品。在交割制度的设计上,应该保证只要商品符合交割标准就可以交割的原则,不能以任何理由限制实物交割,并尽可能降低交割成本、简化交割程序,使实物交割简单易行,从而减少大户逼仓的可能性。

6、犯罪构成

一、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操纵市场

三、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犯罪的客体

本罪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7、刑事责任

犯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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