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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制度

科普小知识2021-10-01 1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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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制度是指依照法律建立起来的使其人格化和获得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企业是人格化的法人,具有法人地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自主地对外开展活动。

中文名:企业法人制度

实质:*特色

相关概念:企业制度,法人制度,企业观念

1、企业法人制度的实质

企业法人制度是指依照法律建立起来的使其人格化和获得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企业是人格化的法人,具有法人地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自主地对外开展活动。

2、企业法人制度的意义

企业法人是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确立企业法人制度的好处,在于使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人格,象自然人一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企业法人的这种独立资格的意义在于:


企业法人制度

一是独立于自己的主管部门,企业和主管部门之间是两个完全平等的主体,不是隶属关系,双方只能按照等价有偿自愿互利的原则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二是独立于企业成员,即企业法人与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互相分离,各自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三是独立的财产权利,从而使企业法人能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四是独立的财产责任,即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以企业自有的财产独立承担,同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的财产无关。

3、*特色

*国家确立企业法人制度,具有特殊的意义:

(一)*法人制度在确认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可以适当分开的基础上,确立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独立财产责任原则,从而在法律上使国库财产与全民所有制企业所经营管理的财产完全分开,打破了国营企业长期以来统负盈亏吃国家“大锅饭”的局面,对搞活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确认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人地位,明确法人的独立财产责任并建立起相应的法人破产制度,这就真正在法律上使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国家行政部门的“附属物”变成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从而可以进一步加强企业的经济核算和科学管理,增强企业在商品竞争中的活力,为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二)法人制度是*国家对商品经济活动加以监督和控制,从宏观上实现对国民经济计划管理的有效法律手段。*商品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而*经济计划的实现,主要地不是依靠行政命令来捆住企业手脚的办法,而是要服从商品生产的内在规律,依靠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来实现宏观控制。确立法人制度以后,国家通过对法人的核准登记和管理,可以有计划地创办和批准那些对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有益的企事业单位,调整或者改革那些需要调整或改革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解散或者撤销那些对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不利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以保证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同时,国家通过法人管理制度,使企业的经营活动始终置于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之下,这就为国家统计和计划部门及时获得有关信息,并及时运用各种经济杠杆调节商品经济提供了重要条件,以真正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


企业法人制度

(三)法人制度有利于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根据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打破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界限,发展各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建立起新的经济实体。实行法人制度,一方面可以保证企业在民事活动中以独立的“人格”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再受来自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的不适当干涉;另一方面使作为法人的企业也不得以自己的某种优势去干涉其他法人的经济活动,或者进行不等价的交换。这样可以使企业发挥各自的优势,进行正当的竞争,促进更广泛的横向联合,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加速整个经济*改革的步伐,更大规模地发展*商品经济。

(四)建立法人制度也是*国家实行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技术交往的需要。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民商法普遍采用的制度。在对外经济技术交往中,我们主要的是同外国法人打交道。如果没有我国自己的法人制度,一方面,国外客商和我国投资者对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我国法律的保障心存疑虑,影响了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使我们自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例如,如果不明确国营企业的法人地位,就无法把国库财产同企业财产从法律上明确分开,一旦企业在外贸中亏损严重,国家最后就可能*用国库财产对这些国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我国确立法人制度以后,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利益。发展与外国的经济交往,引进更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大量资金,促进我国的四化建设;同时,也从法律上维护国外客商和投资者的合法经济利益,使他们对同我国进行经济贸易和投资有安全感,这是符合我国扩大经济交往和科学技术交流所需要的。

(五)法人制度是*国家发展各项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保障。为了满足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离不开各项社会福利事业文化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法人制度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法人资格,明确了这些单位在民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使这些单位具备了应有的法律地位,为它们的建设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4、企业法人制度问题

当前企业法人制度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企业法人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企业法人终止制度不健全,随之带来的弊端是:


企业法人制度

1.司法审判混乱。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被起诉的法人已经歇业解散被撤销或被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由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造成了司法部门无所适从,如有的法院以被告主体已不存在为由,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有的法院公告送达,判决已经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承担清偿债务责任;也有的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变更相对方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人为被告,判决其承担已经歇业解散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债务;还有的法院依职权变更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人为诉讼主体,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清理已经歇业解散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法人遗留的债权,用其清偿债务等等。这种执法的不统一,不仅严重地影响了对前述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也严重地影响了司法形象法律权威。

2.行政管理成本过高。

  由于企业法人制度理论方面的不健全。造成企业经营资格终止的程序过于繁琐复杂。由于采用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确认一*,行政管理部门在确认终止其经营资格的同时,必须同时确认其法人资格的终止,使得这一行政管理行为必须采用行政处罚的形式,同时也使企业自行歇业这一种本身十分自然的现象变成了最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必须处以“极刑”——吊销营业执照。人为地增加了违法案件的数量,增加了程序环节,浪费了大量的人财物。一方面,对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行业企业监管尚不能完全到位,另一方面,我们的登记管理*,每年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在对实际已无法找到的企业进行吊销的行政处罚上,这不仅是一种巨大的浪费,也降低了行政管理效率。正常情况下,一个企业在当年没有在规定时间(1月1日~4月30日,外资企业至5月30日)参加企业年度检验的话,一般要到下一个年度的年初,才会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考虑到其中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实际歇业时间是在当年年检开始之前,因此,大部分企业都要在实际歇业一年以上,一般为一年半,长的可达两年时间以后才会被正式确认终止其经营资格和法人资格。

3.给部分企业逃避债务创造了条件。

  上述法律缺陷的存在,为许多逃避债务的企业创造了条件。这些企业,在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不欲继续经营的时候,不是依法进行清算,处理债权债务,再行注销登记。而是关门大吉,人去楼空,然后,等着工商部门按部就班地吊销其营业执照。这样,赚到的钱进了口袋,欠人的钱无需再出,有限责任公司变成了“不负责任公司”,即使不想逃避债务,也可省去麻烦,还省下了办注销登记的钱,何乐而不为呢?

5、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诞生于美国的判例,英美法系国家将其称为“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theCorporateVeil),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说(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我国延袭大陆法系说法,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①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见得,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或是我国的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内在涵义是指在公司、股东、第三人交融的法律关系中,对于股东以公司之名义行利己之行为,责任将不再囿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责任有限的范畴,股东的不当行为侵害债权人或社会利益,直接由股东承担责任。

2006《公司法》颁布实施前,国务院行政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曾经留有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印痕。

首先,1990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虽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但实际上没有自有资金,或者实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直接批准开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公司的申报单位、投资单位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第五条规定“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货币体现。各级机关和单位已向公司投入的资金一律不得抽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如有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应将抽逃、转移的资金和隐匿的财产全部退回,偿还公司所欠债务。如有剩余的,凡是党政机关投资的,一律作为国有资产,由直接投资单位收回;属于集体企业投资的,应退回原投资单位。”


企业法人制度

其次,1994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回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消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的批复》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者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第三项规定“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或者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

再次,2003年2月3日起实施,由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规定“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

几个法律性文件,虽然适用范围较为狭隘,都是针对特定环境下特定的情形而言,但总体上来说都或多或少地涵盖了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内涵,这对于法人人格写入公司立法无疑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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