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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

科普小知识2021-10-01 1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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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是相对于外资企业而言的,主要是看注册资金的来源。注册资金的来源没有外商投资的企业就是内资企业。

中文名:内资企业

分类依据:投资来源

相关概念:企业;外资企业

1、定义与特点

内资企业是相对于外资企业而言的,主要是看注册资金的来源。注册资金的来源没有外商投资的企业就是内资企业。


内资企业

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是指投资者依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企业类型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的方法。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对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同一类型的企业内部组织形式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来说,其承担的税负也不相同。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之前,对企业类型的选择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

2、登记文件

设立企业或公司,应当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取得企业或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应分别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1、上级主管单位或组建公司股东(自然人)盖章签字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登记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4、组织章程;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7、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三)营业登记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2、由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4、经营场地使用证明;5、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内资企业

(四)有限责任公司登记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a.股东会决议b.董事会决决议C.监事会决议7、公司法定人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8、企业预先核准通知书;9、公司住所证明;10、组建国有独资公司需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授权本级人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出具资产权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11、其他关文件、证件。

(五)股份有限公司登记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4、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5、公司章程;6、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8、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9、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的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a.股东大会决议B.董事会决议C.监事会决议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1、公司住所证明;12、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六)分公司设立登记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分公司负责的任职文件;4、营业场所使用证明;5、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6、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变更登记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公司应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3、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的名称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注册资本(金),应当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变更法定代表人需由原法定代表人或新产生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内资企业

(八)注销登记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文件,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4、有关部门或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算债权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及承担债权债务未了事宜的保证书;5、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企业登记有关专项审批规定(部分):(见下表)企业登记有关专项审批规定(部分)(见下表)行业单定部门证件类型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药监局许可证水泥生产市计委、环保局批准刀具生产市*局治安管理合格证食品县级以上卫生部门许可证酿酒计委、卫生部门批准烟花、爆竹县级以上*局许可证交通运输运政管理部门许可证市内客运业运政管理部门许可证航空运输中国民用航空管理局许可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民航管理局《经济许可证》兽药生产经营农业局许可证烟草经营烟草专卖局许可证农药经营农业局许可证金融机构(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保险)银监局许可证新建印刷厂新闻出版局批准文物经营文物管理委员会批准营业性录象放映文化局许可证音像制品、出版文化局许可证电影拍片文化部批准电视剧制作国家广播电视局许可证营业性舞厅文化局、*局许可证、合格证音乐茶座(卡拉OK)文化局、*局许可出版业务文化局批准国画书法文化局批准书刊销售文化局许可证汽车维修运政管理部门合格证农机维修运政管理部门合格证旅行社国家旅游局(一类)批准殡葬行业民政局批准液化气消防部门许可证

(九)企业年度年检(摘要)1、企业年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2、企业应当在3月1日至5月30日期间参加年检,并于每年6月30日前申领年检报告书,在规定的日期前报送年检材料,逾期年检的将受到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年检审检期间,可视情况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充材料和有关文件,也可要求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4、年检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查处。5、对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6、企业应依法缴纳年检费。

3、登记程序

一、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登记行为,保护公司、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本程序中涉及的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有五人以上发起人,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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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有企业改制登记的有限公司;

(五)国有企业改制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程序中涉及的企业法人是指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设立的企业法人: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的经济组织;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经济组织;

(三)联营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四、本程序中的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成员均应具有法人资格,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程序及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登记程序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首先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所列条件之日起10日内,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决定,决定核准的,发给《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六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后,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审批。申请人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申请设立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内资企业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四)公司章程。(详见章程示范文本);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履历的文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或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十一)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项目的,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文件。

七、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证件后,发给申请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对文件、证件依法进行审查,并在30日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八、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准予核准登记,并自决定准予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登记,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退回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

九、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后,公司即告成立。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程序

一、公司名称变更登记。公司变更名称,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公司名称变更登记,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

(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公司住所变更登记。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

(五)租房协议及房产证复印件;

(六)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4、内资企业股权变更

一、在办理时所需要的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二)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公司加盖公章);

(三)《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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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其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一人有限责任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六)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5、注册资本的规定

内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

1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

50万元-以生产经营为主、以商品销售批发、贸易为主;软件等科技开发销售等。

100万元-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饮食业的公司;

200万元-仓储业公司;

500万元-建筑房地产业公司;

1000万元以上-发起式股份有限公司或投资性公司;

其中固定资产不少于3500万元;募集式集团有限公司:5000万元;

6、内资企业的期限及终止

中国一般贸易型、生产型的内资企业期限是10年到30年(有可能会更长)。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经过申请也可以批准。如果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建设期限较长、投资回报率较低的项目,生产复杂产品,需要具有先进的关键技术的项目,还有生产具有国际性竞争力的项目,这些内资企业的期限可以延长至50年。通过国务院特别审批的个别项目,期限可以延长至50年以上。

内资企业在以下情况下终止,如,由于重大损失,无法继续维持经营、或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等。

7、内资企业的隐名出资

我们可以将内资企业的隐名出资总结为三种:(一)冒名隐名出资(二)参与经营隐名出资(三)完全隐名出资。

针对第一种情形,出于保护被冒名的不知情人利益,应当按照实际主义规则和责任自负的原则确认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并要求其承当对名义股东和公司外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针对第二种情形,应根据是否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而有不同的处理。如果该隐名投资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外商隐名投资国家禁止外商进入的领域或者是公务员隐名投资企业,原则上都应认定无效,该种情形下的隐名出资人的保护就不能是简单的隐名出资协议安排,而应通过更为复杂的合同安排,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如果并未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则按照实际主义原则应当认定隐名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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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第三种情形,由于该隐名投资协议不为公司知晓,公司其他股东也不知情,因此纯粹是“二人协议”,对公司其他股东没有约束力,不能够确认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隐名投资人只能根据双方的协议安排追究名义股东的违约责任,隐名出资人的股权如被名义股东转让,抵押等,法律救济将变得较为困难。

为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如果并未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则按照实际主义原则应当认定隐名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

针对第三种情形,由于该隐名投资协议不为公司知晓,公司其他股东也不知情,因此纯粹是“二人协议”,对公司其他股东没有约束力,不能够确认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隐名投资人只能根据双方的协议安排追究名义股东的违约责任,隐名出资人的股权如被名义股东转让,抵押等,法律救济将变得较为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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