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1958年2月24日,联合国在日内瓦举行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形成了四个公约,即《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大陆架公约》和《捕鱼与养护公海生活资源公约》。1960年又召开了第二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专门讨论上次会议未解决的领海宽度和渔区问题,但未取得成果。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及洋底的原则宣言》,宣布国际海底区域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1972年,非洲国家在拉美国家200海里海洋权的基础上,提出了专属经济区的概念,要求通过新的海洋法公约,建立新的海洋法制度。1973年12月,召开了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会议于1982年12月结束,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中文名称:联合国海洋会议
类型:海洋权益会议
首次会议时间:1958年2月24曰至4月27曰
第二次会议时间:1960年3月17日至4月26日
第三次会议时间:1973年-1982年
会议成果: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相关背景
联合国海洋会议
一个特殊案例可以说明早年海上管辖的混乱与吊诡:早年当英国奉行3海里政策时,有人在1967年占据了其外海以往海军废弃的一座堡垒,自称成立国家,叫西兰公国。有英国船只航行经过,遭“公国”人射击。但英国法院认为,该处在3海里外,已属公海。后来该公国〔人口五人〕发生“政变”,英国竟称无权干涉。英国直到1987年才将领海依公约扩充至12海里,而“西兰公国”也声12海里主权,英国虽可依据“大陆架”原则主张该区,却为避免法律问题而使西兰公国存在至今天。
2、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联合国海洋会议
需要指出的是,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召开时,许多亚非国家尚未独立,参加会议的国家中,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只占少数,因此,会议所通过的“四项公约”和《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意签字议定书》基本上反映了海洋大国的观点,有利于维护发达海洋国家利益,不能如实反映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要求。虽然如此,这次会议对海洋法的发展做出了毋庸置疑的贡献。作为海洋法编撰史上的重要事件,会议通过的“曰内瓦海洋法四公约”及议定书突破了传统海洋法的内容,对海洋的发展和编纂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特别为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打下了基础。
3、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于1960年3月17日至4月26日在日内瓦举行。会议专门讨论了领海宽度和渔区问题,但因各种意见分歧太大而没有达成任何协议。
4、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联合国海洋会议
召开背景
联合国大会于1970年12月17曰通过了第2749(XXV)号决议,&127;其中载有《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士的原则宣言》,同日并通过了第2750C(XXV)号决议,其中决定于1973年召开一次海洋法会议,以审议建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士区域和资源的公平国际制度问题,包括建立一个国际机构在内,并审议该区域的精确划定和范围广泛的有关问题,包括公海、大陆架、领海(&127;包括其宽度问题和国际海峡问题)及毗连区等制度、捕鱼及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包括沿海国的优先权利问题)、海洋环境的保护(除其他外,包括防止污染)和科学研究。
会议会期
按照该决定,其后并按照大会核可的海洋法会议的建议,或按照海洋法会议的决定,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各期会议举行情况如下:
第一期会议于1973年12月3日至15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
第二期会议于1974年6月20日至8月29日在加拉加斯*公园大厅举行;
第三期会议于1975年3月17日至5月9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
第四期会议于1976年3月15日至5月7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
第五期会议于1976年8月2日至9月17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
第六期会议于1977年5月23日至7月]5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
第七期会议于1978年3月28日至5月19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
第七期后期会议于1978年8月21日至9月15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
第八期会议于1979年3月19口至4月27口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
第八期后期会议于1979年7月19日至8月24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
第九期会议1980年3月3日至4月4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
第九期后期会议于1980年7月28日至8月29&127;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
第十期会议于1981年3月9日至4月24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
第十期后期会议于1981年8月3日至28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
第十一期会议于1982年3月8日至4月30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
第十一期后期会议于1982年9月22日至24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
参会国家
大会第3067(XXVIII)号决议鉴于海洋法会议应该得到普遍参加,决定请秘书长邀请联合国各会员国、或各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各成员国和国际法院规约的各当事国以及下列国家参加会议:几内亚比绍*和越南**。
以下各国代表团出席了海洋法会议各期会议:阿富汗、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安哥拉、安提瓜和巴布达、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哈马、巴林、孟加拉国、巴巴多斯、比利时、贝宁、不丹、玻利维亚、博茨瓦纳、巴西、保加利亚、缅甸、布隆迪、白俄罗斯苏维埃**、加拿大、佛得角、中非*、乍得、智利、中国、哥伦比亚、科摩罗、刚果、哥斯达黎加、古巴、塞浦路斯、捷克斯洛伐克、*柬埔寨、朝鲜*主义人民*、*也门、丹麦、吉布提、多米尼加、多米尼加*、厄瓜多尔、埃及、萨尔瓦多、赤道几内亚、埃塞俄比亚、斐济、芬兰、法国、加蓬、冈比亚、德意志**、德意志联邦*、加纳、希腊、格林纳达、危地马拉、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圭亚那、海地、教廷、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象牙海岸、牙买加、日本、约旦、肯尼亚、科威特、老挝人民**、黎巴嫩、莱索托、利比里亚、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来西亚、马尔代夫、马里、马耳他、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墨西哥、摩纳哥、蒙古、摩洛哥、莫桑比克、瑙鲁、尼泊尔、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尔、尼日利亚、挪威、阿曼、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巴拉圭、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卡塔尔、大韩民国、罗马尼亚、卢旺达、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萨摩亚、圣马力诺、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沙特阿拉伯、塞内加尔、塞舌尔、塞拉利昂、新加坡、所罗门群岛、索马里、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苏丹、苏里南、斯威士兰、瑞典、瑞士、阿拉伯叙利亚*、泰国、多哥、汤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土耳其、乌干达、乌克兰苏维埃**、苏维埃**联盟、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喀麦隆联合*、坦桑尼亚联合*、美利坚合众国、上沃尔特、乌拉圭、委内瑞拉、越南、也门、南斯拉夫、扎伊尔、赞比亚、津巴布韦。
5、会议成果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对中国而言,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是重返联合国后第一次参加的重要国际多边谈判。而从30年后提出的建设海洋强国的目标来看,它也许是对中国命运影响最为深远的国际谈判之一。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根据公约规定,该公约于我国交存批准书后第30天起对我国生效。美国至今未加入《公约》,对于是否加入公约,美国国内诸多争议。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和《公约》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大航海时代以来的海权理论。它期望在和平框架内通过协商、裁决,而不是通过造舰竞赛和海战来解决海洋争端。
6、《公约》缔约国
1982年12月10日,各国在牙买加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通过了《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公约》,《公约》于1994年7月28日生效,截止2014年6月,共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45个缔约国。由于《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因此在处理各国在领海主权、海上天然资源和污染管理等问题上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
7、会议作用
《海洋法公约》它的诞生对维护世界安全与稳定起了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海洋法公约》的原则用来处理占地球表面71%的36110万km2的海洋,是海洋国家之间发展关系的重要基础,为人类在海洋的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二是《海洋法公约》为各国在多边国际制度框架内寻求对全球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以及协调各自利益又兼顾全球整体利益的实践,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空间和实施依据;三是《海洋法公约》作为一项具有典型意义的*间国际制度,是当今国际关系中多边主义的具体体现,由《海洋法公约》建立起来的国际海洋新秩序,有助于海洋的和平利用和海洋的国际合作,使所有的人类从中得到利益,打破了少数国家统治和垄断海洋的局面;四是以《海洋法公约》为国际法基础,以沿海国家建立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管理制度为前提,形成地方社区、国家、区域组织、全球组织相结合的世界海洋管理机制,构成了世界海洋管理的新机制的发展趋势。
8、存在的问题
《海洋法公约》的诞生,为建立国际法律新秩序迈出了重要一步。但是,因为《海洋法公约》要兼顾各个国家的利益和要求,还有许多不完善和不明确之处。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例如,在封闭和半封闭的海域,周边国家主张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就有可能存在着重叠,还有一些岛屿主权争议和渔业资源分配等问题,这些都有可能成为相邻国家关系紧张,甚至引发国际冲突的新的因素。因此,相邻国家间管辖海域划界和海洋权益,要求有关国家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予以公平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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