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治十三年清朝颁布禁海令
简单来说,《禁海令》和《迁海令》都是针对当时*郑氏政权的行动。禁止对*贸易进而令*得不到生活、军事等物资的补充。《迁海令》是《禁海令》的延伸,《禁海令》内容只是从派兵把守沿岸,严查走私;而《迁海令》是将所有的沿岸居民迁入内陆,彻底断绝走私。
顺治十三年(1656年)六月颁布了《禁海令》。严格禁止商民船只私自入海,不允许用大陆的产品、货物进行海上贸易,有违禁者,不论官民,俱行正法,货物充公,违令者之财产奖给告发之人;负责执行该禁令的文武各官失查或不追缉,从重治罪;保甲不告发的,即行处死;沿海可停泊舟船的地方,处处严防,不许片帆入海;如有从海上登岸者,失职的防守官员以军法从事,督抚议罪。
而迁界之事在《清世祖实录》中有详细记载,顺治十七年(1660年)六月,清军厦门战役失利之后不久,浙江监察御史季振宜旧事重提,又上书分析征伐郑军的形势,建议在禁海的基础上实行迁界。他认为,东南之地本是天下最为富庶之地,全国的赋税大半出于东南,但近年来由于郑军成为闽、浙、江南三省之重患,朝廷屡次用兵,以至各地饱受战火蹂躏,民生凋敝。
要想从根本上扫平郑成功,朝廷须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造船,不习水战的八旗子弟还须冒风波之险前去征战。因此,季振宜建议:闽、浙、江南等地应首先注重防御,而后才行征剿之策。防御之法应以断绝郑军物资来源为主,福建的漳州、泉州、兴化、福州,浙江的温州、台州、宁波、杭州、嘉兴,江南的崇明、江阴、通州、镇江等处,应由督抚镇、都统、章京等官员驻防,各率精兵,严密防守,可使三省之兵声讯相通,互相支援,如此一来,郑军无处可补给,只能坐以待毙。
顺治对此建议十分重视,传旨“此奏内事情关系重大,着议政王、贝勒、大臣会同详察议奏。”顺治十八年(1661)八月,清廷下达《迁海令》,以保证《禁海令》的施行。《迁海令》亦称《迁界令》,是《禁海令》的扩大和补充,是更为严厉的政令,具体内容是:将福建、广东、浙江、江苏、山东、河北六省沿海及各岛屿的居民内迁三十至五十里,居民官兵全部迁移到界线以内,在沿海一带形成一个无人区;
沿海滨向内若干里界线由各地官兵划出,并严令军民人等不得私出*,违者处斩。顺治十八年(1661年),《迁界令》开始实行,清*勒令东南沿海五省滨海三十里的边民迁离故土,并沿内迁三十里处开挖两丈余深、两丈余宽的壕沟,临沟筑起四尺余厚、八尺余高的城墙,每五里设一个炮台、二个烟墩、三十里屯兵。秦汉时期抵御北方少数民族入侵修筑在草原与田园之间的“长城”,如今修筑到了内陆与海洋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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