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危害酒后驾车行为的定性,你可知道?
无危害酒后驾车行为在我国是不是就可以免受行政处罚了呢?我国刑法对无危害酒后驾车行为是怎样规定的?接下来,佰佰小编带您一起来了解一下我国对无危害酒后驾车行为的定性问题,以消除部分酒后驾驶者对无危害酒后驾驶行为的认识误区。
一、什么是无危害结果酒后驾车行为
所谓无危害结果酒后驾车行为,是指行为人虽然实施了酒后驾车行为,但没有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等损害结果的酒后驾车行为。酒后驾车无危害结果行为又可分为饮酒驾车无危害结果行为和醉酒驾车无危害结果行为。但数据表明,二者的社会危害性并没有质的区别。如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新闻发布稿》披露的数据显示:2009年1月至8月,我国共发生酒后驾车肇事案件2162起,共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案件1044起,共造成409人死亡。对比数据可知,酒后驾车行为导致肇事的事故总量虽比醉酒驾车多,但其事故发生数与造成人员死亡数的比值是相近的。因此,虽然在心理或经验层面,后者的行为危险性似乎稍大于前者,但将这两种行为归为同一类型在原则上是可以成立的。
二、我国刑法关于无危害酒后驾车行为的规定
除个别条款为惩罚故意或预防严重犯罪而设定法律责任外,我国法律原则上是根据法律后果而设定法律责任的而无危害结果行为的酒后驾车行为,既不能说酒驾行为人故意,更难说其行为构成严重犯罪,所以,我国刑法对此予以保留。我国规制无危害结果酒后驾车行为的法律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本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相对于域外法相关规定而言,法律责任可谓宽纵。
三、无危害酒后驾车行为的定性
由以上可知,无危害结果的酒后驾驶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普通的行政违法行为,这种规定和我国刑法重点打击严重犯罪的布局思维是一致的,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抓大放小可以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但由于行政执法力量的不足和配制不均,对无危害结果的酒后驾驶行为规制不能做到及时有力,使较轻的法律责任也得不到落实。
无危害酒后驾车行为虽未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但其性质任属于行政违法行为,酒后驾驶者切莫因其法律责任相对轻微而抱有侥幸心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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