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纠纷的特点
旅游合同纠纷是指旅游业者和游客之间或旅游业者之间因旅游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解除而产生的纠纷,今天本文重点来给大家介绍下旅游合同纠纷的特点有哪些?
一是以旅游者起诉旅行社违约为主。该院近三年受理的旅游合同纠纷案件,除1件系旅行社起诉旅游者外,其余案件均系旅游者起诉旅行社违约。这其中又有约70%的案件起因于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受伤,其余30%的案件则是由于旅游者认为旅行社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未按约定行程参观、未按约提供餐饭、违约参观购物店、多收取费用、违约转团拼团等等。
二是涉及鉴定的案件多,审理时间长。在旅游者受伤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件中,多数旅游者的伤情较为严重,均需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和因果关系鉴定,致使案件审理时间较长。如金某某诉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旅行社首先申请因果关系鉴定,在结果表明其安排的旅游活动与旅行者受伤有一定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旅行社又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致使案件迟迟不能审结。
三是认定案件事实不易,审理难度大。尤其是旅游者起诉旅行社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案件,涉及旅行社违约的事实较多。如李某某、任某某等四人起诉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的违约事实有未按约定景点参观、未提供餐饭、多收取费用、强迫参加自费项目等八项。由于旅游合同履行地多在外地或外国,许多事实往往难以查清。法院只能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审理难度较大。
四是旅行社履约认定难,审理尺度不统一。旅游者因受伤起诉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的,需要认定旅行社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但在实践中认定标准不一。如周某某诉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周某某诉称酒店卫生间未安装防滑垫致使其跌倒受伤,故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双方均无法证明卫生间安装防滑垫与否。一审法院认为,旅行社安排了当地最好的酒店,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二审法院则因旅行社未举证证明已安装防滑垫,认为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五是调解率低,判决比例和上诉率较高。在旅游者受伤引发的旅游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对损害是否由旅行社违约造成以及应赔偿多少金额等往往分歧较大;而在旅游者起诉旅行社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案件中,双方又多在旅游过程中已矛盾激化。因此,法官反复做工作也难使双方达成调解,判决比例和上诉率较高。该院近三年审结的旅游合同纠纷,判决比例达到92%,上诉率达到90%。
上述就是旅游合同纠纷的五大特点,小编全面的介绍后,大家对于这些旅游消费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于如何正确处理旅游合同纠纷也需要多加关注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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