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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你了解吗?

科普小知识2022-02-13 11: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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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书记最近在**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中强调,“我们必须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业内人士认为,生态修复工程主要包括土壤修复、区域空气污染防治、湖泊流域治理等内容,主要涉及生活和工业污水处理、空气污染治理、重金属治理和土壤修复等行业。那么,什么是生态恢复?生态恢复应该遵循哪些基本原则?如何实施生态修复?这个问题应该由你来解释。什么是生态恢复?定义:生态修复是指利用自然的自我修复能力,辅以适当的人工措施,恢复生态系统原有的经济功能,如水土保持、小气候调节、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功能及开发利用。生态恢复不是将生态系统完全恢复到其原始状态,而是通过恢复来恢复和完善生态系统的功能。内涵:生态恢复的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生态恢复主要是自然的自我恢复,即通过严格的管理和保护,消除人为因素对一个地区或小流域的干扰和破坏,使该地区的整个生态系统得以休息和恢复其生态群落结构和功能的过程。(2)生态恢复是一个生态自我恢复、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在生态恢复中,生态系统及其群落的结构由简单到复杂,由单一功能到多功能,由弱到强。(3)生态恢复不同于封闭管理和封山育林。应尽量减少人类对生态的过度干预,以减轻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压力,充分发挥生态的自我调节、恢复和进化作用。生态恢复应该遵循什么原则?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自然环境,如气候、水文、地貌、土壤条件等。区域差异和特殊性要求在生态恢复过程中因地制宜,并对具体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根据研究区的具体情况,在长期实验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寻找合适的生态修复技术。生态学原理和系统学原理生态学原理要求生态恢复应根据生态系统本身的演替规律逐步、分阶段地进行,以实现渐进、有序的发展。生态恢复应该在生态系统的层次上进行,要有系统的思考。可行性原则可行性原则要求生态恢复在经济上可行,技术上可行,社会上可以接受。经济可行性要求在实施生态恢复时,应保证某些物质、人力和财政资源。技术措施的可行性要求生态恢复过程中实施的技术措施在实践中切实可行。社会负担能力原则要求生态恢复项目的启动必须保证人民的生产和生活,并符合恢复地区人民的愿望。最小风险和最大利益原则由于生态系统的复杂性和某些环境因素的可变性,加上人们对生态过程及其内部运行机制认识的局限性,人们不可能准确地估计和把握生态恢复的后果和生态演替的方向。从某种意义上说,生态恢复有一定的风险。生态恢复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自然恢复与人为措施相结合的原则生态恢复应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原则,控制人类活动对自然的过度需求,停止对自然的肆意侵害,依靠自然的力量实现自我恢复。此外,还应考虑生态恢复的自然和美学原则。然而,任何原则都是基于以人为本和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最基本原则。生态恢复的实施是基于退化生态系统的现有状态,因此区域生态恢复措施应因地制宜地实施。如何进行生态修复?制定政策法规政策法规是实施生态修复的保障。没有严格的政策法规,就不可能有效保护生态恢复区,生态自我恢复也不可能。政策法规包括地方管理措施、通知、文件等。依据水土保持法,针对生态恢复区的实际发展。其主要内容包括目标、措施、法律责任等。管理和保护的实施是各项政策法规的具体实施。没有具体的管理和保护措施,政策和法规只能是一纸空文。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建立管理和保护小组和规章制度。(1)建立管理团队。管护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水土保持政策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熟悉生态恢复区的情况,责任心强,人员应相对稳定。(2)建立管理和保护制度。管理规定应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加强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提高全民特别是生态恢复区人民的生态意识。宣传板、界碑等。应该建在修复区。同时,海报、传单、水土保持法宣传材料等。应该用来提高公众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意识。其他配套措施包括大力推广节柴灶、沼气池、以电代柴等清洁能源,改善农村能源结构,调整农业生产结构,推进农村节水生态建设,在当地种植适宜的乡土树种和草种,辅以简单的工程措施。目前,中国生态保护立法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生态保护条款为基础的完整体系,以环境保护基本法、自然资源特别法和生态保护法为主体,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生态规范,为生态保护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保障。这些法律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农业法》等。国务院已经制定和颁布或者批准了一大批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单行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实施《环境与资源基本法》的细则或条例和法律,以及针对环境与资源保护中出现的新领域和新问题的个别法律和条例,如《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排污费征收暂行办法》。此外,中国还制定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样品标准和方法标准,基本建立了环境标准法律体系。此外,在全球生态恶化和生态恢复呼声日益高涨的背景下,中国也相继签署了一系列与生态保护和恢复相关的国际公约,如《国际湿地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湿地公约》(以下简称《湿地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防治荒漠化公约》等。我国实施的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三北防护林”和“三北防护林工程”,是指在西北、华北和东北地区建设的大型人工林业生态工程。根据项目建设总体规划,从1978年至2050年,项目将分为三期、八期,建设期73年,总造林面积5.34亿亩。在保护现有森林植被的基础上,采取了人工造林、封山固沙、飞播造林等措施。实施乔灌草结合、带网结合、多树种多树种结合,构建功能齐全、结构合理、体系稳定的大型防护林体系。三北地区森林覆盖率由5.05%提高到14.95%,沙化土地得到有效控制,水土流失得到基本控制,生态环境和人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根本改善。该项目包括北京、天津、*生产建设兵团等25个省。该项目将集中在西部地区。优先发展河流源头及两岸、湖泊水库周边的陡坡耕地,以及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京津风沙源区、重要湖泊水库集水区等生态重要区域的耕地。856个县将被指定为项目的重点县。项目实施目标是到2010年完成2.2亿亩耕地、2.6亿亩宜林荒山荒地造林。陡坡农田基本退耕还林,严重沙化农田基本得到控制,项目区林草覆盖率提高4.5个百分点,项目管理区生态环境将得到较大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