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形成与意义
*法简介
*法是*法学概念。是以*教义为准则的法律体系。
*法根据《*》和可靠圣训的相关内容,对人民日常生活和行为作出法律规定,因此又称为*法律。
在*国家,受到*法规范的不只*,齐米亦包括在内。
*法涵盖人民日常生活的许多方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商业、金融、合同、性别、婚姻、财产和社会问题,但大体分为两大部分:伊巴达提,有关宗教功修的法律;麦阿麦拉提,有关人与人交往的法律。
*法的形成过程
一、*早期
*在世时的法律是以*所受的启示为主,人们有法律上的问题就去问他,*的回答就是真主的回答,就是法律。教法是以*接受真主的启示为主。
二、哈里发时期
哈里发,意为继承人。公元632年*去世后,相继由他的四位亲友执掌国家权力,教法基础是《*》,但又有所发展。
例如,当时对于通奸者规定处以乱石击毙。在哈里发时期,哈里发们不可能象*那样接受和传达真主的启示,哈里发的司法活动主要是在民事、刑事领域解释、扩展和补充《*》律例,而立法活动只限于颁布国家政令和法规。
三、伍麦叶王朝
伍麦叶王朝时期,由于帝国幅员进一步扩大,法律制度逐渐由国家分权管理,行政上出现了卡迪制度,卡迪意为“教法执行官”,原为军队里一种负责主持礼拜仪、指导宗教生活、排解士兵纠纷的军官。卡迪是由国家任命,分配到各地执行地方长官的职责。
四、阿拔斯王朝
阿拔斯王朝时期,国家的职能得到进一步加强,随着法学思想的不断发展,教法学派也出现了各种分支,各地的教法学家们皆可*地提出律例、解释法理,呈现出诸派峰起、百家争鸣的气象。
最后形成有代表性的四大学派,他们是:马立克学派、哈乃斐学派、沙斐仪学派和罕百勒学派。
五、中世纪时期
这一时期,教法体系已逐步形成。为从公元八世纪初至十世纪中叶,为*法思想成熟达到全盛时期。这个时期学派兴起,著述云涌。除什叶派外,在逊尼派中出了四大教法学派及其他一些学派。
这时期,除《*》和《圣训》作为立法渊源之外,研究、创制教法律例的立法渊源逐渐多了起来。该时期各法学家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在不违背《*》《圣训》的前提下坚持自己的立法思想、以解决各类实际问题。
于是在*法学领域出现了一个广泛的百家争鸣的局面。《*》、《圣训》、公议、类比成了四大立法原则。除此之外,各地法学家又提出了许多辅助性的立法原则。
*法的意义
每一项法律和制度都是有其追求和目标,指引人向这条道路,增加凝聚力。但终因不同的民族其目标各异。执政者所制定了法律,终因目标不统一,会经常性、反复性的修改、调整。
只有运用法律才能约束人民实现这一愿望。总而言之,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机器。
*教法“菲格海”它不是来适应于社会,而社会应该适应于它。因为这些都不是人为的能力所能起到的作用。
它不仅注重协调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更注重维护被造物和造物主之间的关系。
19世纪之前,大部分*学者都学习*法,并将其应用于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因此他们既是学者又是法官。
*国家没有律师这一概念,律师的权力交由当事人和被告自己在法庭上辩护,案件最终交由法官裁决,速审速罚,判案亦以化解冲突、不令双方留下积怨,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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