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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有关负责人就《*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科普小知识2021-09-07 10: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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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确保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答四部门有关负责人关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的提问

新华社记者丁小溪和韩杰

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几天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环境保护部的负责人回答了记者关于条例执行情况的提问。

问:制定和实施法规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税法》的颁布,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环境保护费改税”和“严格法制保护生态环境”要求的重大举措。这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证环境保护税法的顺利实施,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细化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界限,增强可操作性。

问:环境保护税法的哪些方面在实施条例中有详细规定?

答:在环境保护税法框架内,实施条例重点明确了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以及税收征管的相关规定,以更好地满足环境保护税收征管的实际需要。

问:税收征管目标实施条例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第一,《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是界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实施条例》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和其他工业集聚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三是明确规模化养殖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相关问题,规定符合省级人民*确定的规模标准、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也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问:环境保护税的税基是如何确定的?实施条例在这方面进一步澄清了哪些问题?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应纳税的空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按污染物排放折算的污染当量计算,应纳税的固体废物按固体废物排放计算,应纳税的噪声按超过国家标准的分贝计算。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计税依据的两个问题。首先,考虑到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和场所储存或处置固体废物不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也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因此,依法对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为了体现对纳税人控制污染和减少排放的激励,实施条例规定,固体废物的排放是当前应纳税固体废物产量减去当前应纳税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和综合利用的余额。

第二,为惩治纳税人的相关违法行为,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未依法安装和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连接,擅自损坏、移动或者更换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伪造、变造污染物监测数据,虚假申报纳税等。应当以当期应纳税污染物产生量作为污染物排放量。

问:关于《环境保护税法》第13条关于减少环境保护税的规定,在实践中如何把握相关界限,实施条例对此是否有明确规定?

答:《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的应纳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浓度低于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的税率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的税率征收环境保护税。

为便于实际操作,实施条例首先在上述规定中规定了应税空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浓度值的计算方法。同时,根据严格控制的原则,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减税条件,即应纳税空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应纳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纳税空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浓度值,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问:为确保环保税收征管的顺利实施,实施细则中有哪些规定?

答:从实际情况来看,环保税的征收和管理相对比较复杂。为确保环境保护税收征管的顺利实施,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在税收征管中的职责和信息交流范围,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税收征管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环境保护税收征管中的重大问题。此外,对纳税申报地点的确定、税收管辖权争议的解决方式、纳税人的认定、纳税申报数据异常的具体情况、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的相关数据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相关咨询、培训和咨询服务。

问:实施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实施。届时会否征收排污费?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27条,从2018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排污费。本实施条例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时实施,作为征收排污费依据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