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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挪公款,东华大学原副校长江建明一审获刑20年

科普小知识2021-11-11 13: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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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14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隐瞒*存款为由,公开判处原东华大学副校长江建明、原虹口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华东平、原上海东华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科技园公司)总经理刘庚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华东平因受贿罪、贪污罪、故意破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瞒*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60万元。刘庚因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210万元。

经审理发现,2002年11月至2014年11月,被告江建明、华东平、刘庚共同利用各自在东华科技园公司和上海虹桥东华纺织服装科技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桥东华公司)的职位,为他人承接工程项目提供帮助。他们共同收受了1220万元的贿赂,后来利用这些贿赂进行联合投资,获得了2900多万元的非法收入。华东平还利用他的职位为他人提供帮助,以租赁商品房和承担工程项目。他受贿共计350万元。

2004年12月至2012年12月,姜建明、华东平、刘庚利用各自在东华科技园公司和虹桥东华公司的职务之便,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共同贪污公款715万元以上。江建明和刘庚还伙同利用各自在东华科技园公司的职务之便,通过隐瞒*股份捐赠和账外投资,从东华科技园公司挪用公款775万元以上。他还伙同孙小明(另一起案件)伪造施工合同,共同挪用东华科技园发展专项资金184多万元。

2004年12月至2015年12月,被告江建明、刘庚利用各自在东华科技园公司、虹桥东华公司的职务之便,挪用东华科技园的公款,开发专项资金共计1980万元,用于江建明购买房地产、增加资本、验资、购买两被告实际控制的上海喷气机纺织有限公司、上海盛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份,违法所得超过676万元。

2013年,被告华东平、刘庚因害怕在国家审计署对东华大学和虹桥东华公司的审计中暴露相关犯罪事实,合谋销毁了虹桥东华公司的全部财务账簿。

2007年3月22日,被告华东平使用公务护照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开立账户,并将资金转入香港股票交易。截至2016年4月,上述账户中的港元及股份总额超过人民币275万元。从2011年到事件发生,华东平在担任虹口区人民*副区长、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没有向本组织报告上述存款和股票交易情况。

被告人姜建明、华东平、刘庚均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并在家人的帮助下予以赔偿。被告华东平也主动承认了涉案的腐败行为,并隐瞒了*存款的事实。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姜建明、华东平、刘庚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20万元。华东平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350万元。因此,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数额极大。国家工作人员姜建明、华东平、刘庚共同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715万余元。江建明和刘庚也共同利用职务之便,共贪污959万元。因此,三名被告的行为也构成贪污罪,数额也极其巨大。国家工作人员姜建明、刘庚三个多月来还共同挪用公款1980万元进行营利性活动,归个人使用。他们的行为也构成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为了逃避审计调查,华东平、刘庚销毁了公司所有依法应当保存并提供给司法行政机关的会计资料。情节严重的,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罪。作为国家机关的领导*,华东平在香港擅自开设了一个综合财务账户,并且没有申报。截至犯罪时,共有存款和股票价值275万元,构成隐匿*存款罪。

本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认为三名被告人到庭后能够如实供述,主动返还和赔偿赃款赃物,华东平犯贪污、隐匿*存款罪具有自首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