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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关于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答记者问

科普小知识2022-01-27 14: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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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跨境人民币业务部负责人就支持中国(上海)*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答记者问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跨境人民币业务部负责人就支持中国(上海)*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答记者问

问:以《通知》形式发布的扩大人民币在FTZ跨境使用的相关政策有哪些考虑?

答:200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在上海启动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项目。五年来,随着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不断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出台了相关配套政策。可以说,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总体政策框架已经基本完成。自贸试验区推出的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政策是一项进一步优化和深化的安排,总体政策框架基本到位。这是国家在*贸易试验区推行的贸易投资管理*改革的配套政策安排。其主要目的是使实体经济和个人更容易使用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开展对外经济活动,并在参与国际竞争时更好地利用国内和海外市场的资源。

问:我们注意到,在试点地区,定期直接投资跨境人民币结算非常方便,只需提交收付款指令即可。如何判断交易真实性和投资合规性?

甲:是的。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测试区是一个更开放的直接参与国际竞争的区域。因此,需要更方便的金融服务。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安排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我们引入了该地区国际银行业发展的三大原则,即“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调查”,而不是强调银行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必须审查哪些证书。这并不意味着银行的审查责任减少,但业务审查应参照国际银行业的一般规则。换句话说,如果银行了解其客户和业务,了解企业的日常运作,即使不检查单据,也可以为银行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如果你不了解客户和业务,你必须履行“尽职审查”的职责。此时,审查可能不限于文档。根据我们之前对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检查,虽然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单据凭证的检查为银行柜台人员的检查提供了简单明了的操作依据,但银行的检查容易流于形式,忽视了对客户和业务的了解程度,从而使利用假单据处理非法业务成为可能。因此,这一次在试验区,我们强调了展览业的三个原则,而不是要求银行审查文件。目的是要求银行执行这三项原则。

问:个人在经常项目和直接投资下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是否是一项新政策?具体怎么处理?

答:2013年,浙江省义乌市启动了个人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将这项政策引入试点地区是对该政策覆盖范围的扩展,而不是一项新政策。实验区在平等的基础上对外开放。因此,我们的通知中特别列出了个人和个体企业。本集团采用相同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政策,也可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相关结算。

至于个人对外直接投资,这确实是一项新政策。当我们对试点地区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的需求进行调查时,我们了解到客观上存在这样一种需求,即跨国公司的境内员工有机会参与海外母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而在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中,对应机构往往要求企业管理层进行适当的后续投资,以显示其对投资的责任和承诺。因此,试点地区的跨境人民币政策增加了这一项,这也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企业和个人应扩大对外投资,确立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对外投资合作, 允许他们自主承担风险,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承接项目和劳务合作项目,创新开展绿色投资、并购投资、证券投资、联合投资等。”

问:为什么要在试点地区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池业务?这项政策满足什么需求?

答:随着企业跨国经营的发展,在国内外同一个股权关系下进行集团内部资本交换是不可避免的。为了吸引跨国企业的全球或区域总部,特别是一些重要管理职能的进入,并促进试点地区产业结构的转型和升级,试点地区必须注意这些来自实体经济的客观需求。在充分调研和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我们在《通知》中对跨境人民币双向集合资金进行了安排,允许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和同一集团内的子公司依托试点地区的金融服务建立跨境人民币集合资金,开展双向人民币资金归集。这是一项基于跨国公司海外人民币贷款早期发展的扩张性政策。根据一些全球500强企业的首席财务官的评估,自该政策出台以来,中国的商业环境已有很大改善。中国不再是全球企业现金流管理中的孤岛。他们可以更有信心地在中国投资。企业投资效率提高,资本成本大幅降低。同样,对于中国的海外企业来说,在集团内部进行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管理,可以使其更容易利用国内母公司的资本实力支持海外投资企业的运营,避免新成立的海外企业在当地融资的困难。同时,当世界各地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经营中出现暂时性的巨额资金时,可以集中到集团总部进行管理,这也可以大大提高集团资金的规模效应,增强企业的财务运营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率。

问:什么是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的集中收付?与跨境人民币双向基金池有什么不同?

答:在过去的跨境收支管理中,为了便于管理,我们通常要求企业逐笔办理跨境收支,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收付成本。试验区内的企业都是出口导向程度高的企业,经常项目下的收支通常非常频繁。这项政策主要针对这类企业。该通知规定,企业可以在集团内部或供应链中的流动项目下使用合并或减少差异的方法进行跨境收付。也就是说,对于同一个收付对方,企业可以通过事先与对方约定的方式集中办理跨境资金收付,而不是逐案办理收付。这可以帮助企业大大节省财务费用,更好地协调资金管理。经常项目下的集中收付与跨境资金池双向管理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基于真实经济交易的资金收付,后者是集团内成员机构资金盈余和短缺的暂时调整。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有转让定价和其他问题。因此,《通知》明确规定,资金池各方应签署协议,明确各自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问:中国人民银行推出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人民币的政策非常受欢迎。请介绍跨境电子商务中人民币结算的相关政策。

答:跨境电子商务产生的结算需求属于经常项目结算。在这项政策出台之前,银行已经为一些跨境电子商务机构提供了基于经常性交易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因此,《通知》的表述是鼓励银行直接向在本地区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运营机构提供基于真实跨境电子商务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以符合试点地区大力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的目标。支付机构向跨境电子商务提供跨境人民币支付服务是一项新政策。此前,只有一些在全国电子商务试点城市上市的支付机构提供跨*汇支付。这一新政策有利于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促进国内中小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人民币计价的国内产品和服务,规避汇率风险。推动海外电子商务机构使用人民币计算和结算面向中国的商品,可以给中国消费者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

问:公告中提到跨境人民币交易服务。请介绍背景。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的30条意见,自贸试验区将根据市场需求,探索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国际金融资产交易。我们预计,随着本地区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业务的发展,以及国际化进程中跨境和国际贸易结算和交易使用人民币的增多,以人民币计价的国际金融资产数量将会增加,国内金融市场需要对外开放。试点地区的试点政策为此提供了机遇,也将有利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2014年[22号文件]

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分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其他城市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的外资银行;上海非银行金融机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同意,现就我行支持上海*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人民币跨境使用拓展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鼓励和支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各项政策措施均适用于试点地区。

二。试点地区常规和直接投资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调查”三项原则,并根据本地区机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所列机构除外)和个人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定期和直接投资跨境人民币结算。

(一)我行在办理上述主体直接投资项下的结算业务时,应根据试验区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要求,要求负面清单管理范围内的直接投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出具主管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2)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和中国上海*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通过试验区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立了直接投资信息共享系统,为商业银行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三。试点地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为方便个人在现行条件下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在本地区就业或执业的个人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的规定,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个体工商户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跨境人民币收付。其中,*个人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同时出具*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出具的一年以上(含一年)有效居留证件。

四、人民币海外贷款试验区

本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从*借入人民币资金(不含贸易信贷和集团内经营融资),并运用于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方向的领域。暂时不允许投资证券(包括理财等资产管理产品)和衍生品,也不允许使用委托贷款。

(1)本地区企业借入*人民币资金的上限(以余额为基础)不得超过实收资本* 1倍*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其中,实收资本以最新验资报告为准,借款期限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本地区借款企业可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上海地区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存放从*借入的人民币资金,该资金只能在本地区或*使用,包括本地区生产经营、本地区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等。

试点地区启动前已在试点地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借入*人民币资金时,可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押差”模式或本通知的规定,并通过其开户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一旦做出决定,就不会再做进一步的更改。

(2)本地区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人民币资金的上限(以余额为基础)不得超过实收资本* 1.5倍*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借款期限为1年(不含)以上。借入资金可以转回上海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在地区内或*使用,包括地区内操作、地区内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等。

(3)活期利息按本地区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人民币贷款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计算。

(四)区内银行从*借入的人民币资金,应进入区内试点单独账户核算单位使用,为实际经济建设服务。

(5)上述公式中的宏观审慎政策参数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设定,可根据国家信贷控制的需要灵活调整。

五、试点地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

(1)区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管理需要,在集团内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集团是指包括本地区企业(包括金融公司)在内的跨国集团公司,主要由资本关系联系在一起,由母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等具有投资关系的成员组成。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是指本集团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的双向资金归集业务,是企业集团内部的经营性融资活动。

(2)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池业务,集团总部应指定一家在该地区注册并实际经营或投资的成员企业(包括金融公司),并选择一家银行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办理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池业务。该账户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存。参与资金池业务的境内外各方应签署资金池业务协议,明确各自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3)从被监管方流向被监管方的资金被存放在顶层,并从被监管方转移到被监管方。参与吸收存款的人民币资金应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业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暂不参与吸收。

六、试点地区当前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一)区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管理需要,开展境内外关联企业往来账户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境内外关联企业包括集团内以资本关系为主要纽带和投资关系的成员公司,以及集团外与集团内企业有供应链关系和密切贸易关系的企业。

(二)企业集团总部应指定一家在本地区注册并实际经营或投资于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包括财务公司),并选择一家银行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为其境内外关联企业办理当期集中收付业务。

(3)本地区企业应与开展经常项目集中收付业务的各方签订集中支付协议,明确各自对交易真实性等的责任。

七、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

(1)鼓励上海银行直接向在本地区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运营机构提供基于真实跨境电子商务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2)支持上海银行与本地区依法取得“网上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合作,提供基于真实跨境电子商务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包括个人和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经营实体)。

(三)银行应与支付机构签订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并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银行负责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支付机构办理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检查。支付机构向银行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具有真实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背景,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计职责,保存相应的交易记录,并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检查。

(4)支付机构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第2号令发布)、《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机构客户支付资金存管办法》(2013年[第6号公告发布)等相关规定。

八、关于跨境人民币交易服务

(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国家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试点地区和国际社会提供人民币金融资产交易服务,支持人民币跨境使用的拓展。

(2)上海黄金交易所向试验区和该地区的国际社会提供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的贵金属交易、交割和结算服务,以提高人民币在国际贵金属市场的使用。

九、关于提交的资料

所有跨境人民币业务和收付信息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相应的国际收支统计数据。

X.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

银行向本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相关跨境人民币服务时,应在服务协议中明确列明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避税的义务和责任,保存相关交易记录和凭证,确保交易恢复原貌,配合相关部门检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