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印发
财教[〔2016〕277号
**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国务院有关直属机构、*直属高等学校:
为加强对*高校自主开展科研的稳定支持,进一步规范*高校基础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专项、经费等)。 )(国发〔2014〕64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改革和完善*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和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高校基础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校基础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和教育部
2016年9月22日
附件:
*高校基础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一系列意见》。)(国发〔2014〕64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改革和完善*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加强对*高校自主开展科研的稳定支持,增强*高校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自主创新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基础科研费(以下简称基础科研费)用于支持*高校开展自主选题研究。使用方向包括:重点支持40岁以下青年教师提高基础科研能力;支持学校优秀学生提高科研创新能力;支持优秀创新团队建设;跨多个学科开展基础性、支持性和战略性研究;加强科技基础工作。
第三条基础科学研究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稳定支撑。稳定支持*高校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开展前瞻性自主科研,提高创新能力。我们将根据他们的表现和**的财政状况适时增加支持。
(2)独立安排。*高校根据基本科研需要统筹规划,自主选题立项,按规定编制预算和使用经费。
(3)公开和公平。根据科学和*的原则,*高校通过公开评审和公开选择项目,以确保所有环节的公平和透明。
(4)严格管理。基础科研经费纳入*高校统一财务管理,专款专用。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全过程管理体系,注重绩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四条财政部会同教育部负责批准基础科学研究的支出计划和年度预算,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对所属高校的基础科研经费进行预算,并监督经费的使用。组织基础科研业务费中期绩效考核,一般每三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估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给第三方,结果的应用可以得到加强。
第六条*高校是基础科学研究费使用和管理的主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开展项目立项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是基础科学研究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八条基础科研经费采用因子法分配,主要考虑*高校青年教师和学生的科研需求和能力、科研活动的开展、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中期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
第九条*高校应当结合中期财务规划,自行组织项目的选择和立项,建立学校基础科研收费库,并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条每年11月底,*高校将完成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评审、评选和排序,并按照基础科研费内部管理机制,结合下一年度“一次性”预算控制数和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基础科学研究费资助的项目,原则上同一负责人一次只能领导一个项目,团队成员总数不得超过三个项目。
第十二条*大学应当根据项目立项情况,科学合理地安排年度预算。对于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研究项目,应根据研究进展每年安排预算。
第四章支出和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基础科学研究费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由*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基础科学研究业务经费不得用于有工资收入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费;不准购买4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不分担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营费用;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费用;也不得用于国家规定不得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基础科研业务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测试加工费等费用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的规定以“公务卡”结算。人工费、专家咨询费等费用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付。
第十六条基础科研经费属于*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采购法》和*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高校应当按照国家科研信用体系的有关要求,建立基础科研费科研信用体系,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纳入国家科研信用体系。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基础科学研究费的收*入本单位的年度决算,并统一编制。结转资金的年度结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使用基础科学研究费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科学数据由学校按规定统一管理。
第五章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高校应当对科研进展、科研产出、人才队伍建设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实施绩效监控,进行绩效自评,并及时报送科研经费使用和绩效管理年度报告。每年4月1日前,*高校登录“基础科研费管理平台”,填写高校项目数据,上传上一年度实施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并及时报送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对基础科研业务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率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果发现任何截留、滥用或挪用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资金浪费、资产损坏和效率低下,后续年度预算将暂停或减少。
第二十二条*高校应当加强基础科研经费预算执行管理,建立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和执行绩效挂钩的奖惩机制。对未能按照学校管理要求调整自身资金使用、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执行效果不佳的项目,采取调整扣除当年预算、暂停安排下一年度预算等措施。应采取措施加强激励和约束。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补充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大学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校特点的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和教育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校基础研究经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校基础研究经费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7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基础研究经费管理的通知》(财教〔2011〕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