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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两同门博士生学位论文涉嫌高度雷同

科普小知识2021-08-18 17: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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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报道了过去两年中几起大学学术不端事件。此类疑似病例仍在发生。

近日,澎湃新闻收到报道称,中国政法大学两名博士生的学位论文高度相似,完成时间相差只有一年。此外,两篇论文的作者都是在同一位导师的指导下从同一专业毕业的“同一个学生”,只有一个学期的差异。

澎湃新闻从中国知网下载了这两篇博士论文。它们分别是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国际法博士研究生张的《国家豁免专论》(以下简称“张论文”)和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国际法博士研究生王海红的《国家豁免研究》(以下简称“王海红论文”)。

张的纸封面

王海红的纸封面

张的论文于2005年3月完成,王海红的论文于2006年3月完成,比张晚了一年。

对《澎湃新闻》记者的两篇论文目录进行比较,发现王海洪的论文共分五章,其中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三章和第四章各章节的标题见张的论文目录。

此外,张论文的关键词是“国家豁免、限制与豁免、国家豁免的主体、国家豁免的例外执行豁免”。王海红论文的关键词是张论文的前四个关键词,不包括“免执行”。

更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篇论文的正文和参考书目基本相同。

12月20日上午,澎湃新闻致电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询问上述两篇博士论文的高度相似性。学院研究生办公室的一名教师告诉澎湃新闻,学院之前没有掌握相关信息,将做进一步的调查和核实。

“此外,我们是一所二等学院,在那个时候(两份论文完成的时候),我们的学院还不应该成立。这件事应该具体反映给学校的研究生院。”女老师说。

国际法学院的“学院简介”表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89年3月12日国际经济法系的成立。2002年,为了适应中国法学教育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中国政法大学决定在原国际经济法系的基础上设立国际法学院。

后来,澎湃新闻多次致电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综合科等办公室,暂时无人接听。

12月20日,澎湃新闻联系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王海红博士论文导师周中海。周忠海委托妻子告诉澎湃新闻,“他已经退休很多年了。据他所知,没有这种事情,这种情况也不存在。”

正文的几个段落几乎没有区别。

两篇论文都以“国家豁免”为重点,主题相似。张的论文题目是《国家豁免专题讨论》,王海洪的论文题目是《国家豁免研究》。

对比发现,两篇论文的文本内容在许多地方非常相似,许多段落几乎完全相同。

在张论文的第一章“国家豁免的复杂性”中,有一些截图。

王海红论文的第一章“国家豁免的复杂性”,截取了一些截图。

以第一章为例,张论文的第一章论述了“国家豁免的基本理论”。其中一个小节涉及国家豁免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张在《国家豁免的复杂性》一文中写道:“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很难简单地将国家豁免问题归于国际习惯法、条约法或国内法。事实上,国际法问题不应该通过简单的分类来处理,而应该由不同类型的法律来源来全面研究。国家豁免问题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国家豁免问题的不同法律渊源呈现出不同的趋势;关于这一问题的国际习惯法尚未形成;没有普遍接受的关于国家豁免的国际条约。也不可能从国家实践中得出普遍适用的国家豁免国际法规则。另一方面,在同一法律渊源中,也有不同的趋势:国际习惯法是沿着以国家豁免为前提、有限豁免为例外的道路发展,还是相反,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在没有就相关国际条约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已经生效的《欧洲国家豁免公约》、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条约草案以及相关知名学术团体也表现出冲突和不平衡的趋势。各国的立场和做法也显示出各种冲突和不平衡的迹象。因此,国家豁免的理论和实践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动荡和挑战。”

王海洪论文的第一章和第二节也讨论了“国家豁免的意义和复杂性”。其中,在具体讨论“国家豁免的复杂性”这一小节时,王海红在他的论文中写道:“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很难简单地将国家豁免问题归于国际习惯法、条约法或国内法。事实上,国际法问题不应该通过简单的分类来处理,而应该从不同类型的法律来源来全面研究。国家豁免问题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国家豁免问题的不同法律渊源呈现出不同的趋势:关于这一问题的国际习惯法尚未形成;没有普遍接受的关于国家豁免的国际条约。也不可能从国家实践中得出普遍适用的国家豁免国际法规则。另一方面,在同一法律渊源中,也有不同的趋势:国际习惯法是沿着以国家豁免为前提、有限豁免为例外的道路发展,还是相反,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在没有就相关国际条约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已经生效的《欧洲国家豁免公约》、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条约草案以及相关知名学术团体也表现出冲突和不平衡的趋势。各国的立场和做法也显示出各种冲突和不平衡的迹象。因此,国家豁免的理论和实践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动荡和挑战。”

对比表明,以上两段,包括标点符号,完全一致。

张的论文,第一章,“国家豁免的复杂性”,以截图结尾。

王海红论文的第一章“国家豁免的复杂性”,截取了一些截图。

此外,张的论文在“国家豁免的复杂性”小节的末尾写道:“因此,根据国际习惯法成立的要素,即实践和法律确信,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第一,绝对豁免尚未成为国际习惯法;第二,国际法中没有习惯法,即在任何情况下,国内法院都不能对涉及外国的诉讼行使管辖权。外国的主权行为仍受豁免保护,但外国的非主权行为不能逃脱东道国法院的管辖。第三,尽管目前各国的实践和法律信念一致否认绝对豁免,但由于限制性豁免的具体实施之间存在严重差异,限制性豁免尚未成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项规则(核心问题是如何区分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总之,传统的国家豁免习惯法规则和正在发展和动荡的国家豁免规则在许多方面发生了质的变化,这使得国家豁免的主要法律来源更加模糊和复杂。”

在王海洪论文第一章第二小节的结尾,根据国际习惯法成立的要素,即实践和法律确信,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第一,绝对豁免并没有成为国际习惯法;第二,国际法中没有习惯法,即在任何情况下,国内法院都不能对涉及外国的诉讼行使管辖权。外国的主权行为仍受豁免保护,但外国的非主权行为不能逃脱东道国法院的管辖。第三,尽管目前各国的实践和法律信念一致否认绝对豁免,但由于限制性豁免的具体实施之间存在严重差异,限制性豁免尚未成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项规则(核心问题是如何区分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总之,传统的国家豁免习惯法规则和今天正在发展和动荡的国家豁免规则在许多方面发生了质的变化,这使得国家豁免的主要法律来源更加模糊和复杂。"

以上两段,包括小括号里的解释,完全一样。

请看两篇论文第二章的比较。

张的论文,第二章,“重要的国家实践”,包含一些截图。

王海洪论文的第二章“重要国家实践”是一个截图。

张论文第二章的题目是“国家豁免的历史渊源、发展与现状”。在“重要国家实践”一节,张的论文依次介绍了比利时、意大利、埃及、英国、美国和法国的实践。

以埃及的实践为例,张·在他的论文中写道:“埃及在有限豁免原则的形成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有趣的是,埃及的外国诉讼案件不仅由埃及法官审理,而且由从外国国民中选出的大量法官审理。因此,埃及混合法院的判决不仅代表了埃及对国家豁免问题的看法,也反映了包括英国、美国和法国在内的许多其他国家法官的看法。值得注意的是,在同一时期,这些国家的法院明确支持绝对豁免。虽然混合法院的组成是国际性的,但它基本上是一个国内司法机构。然而,不同法官在不同阶段对不同案件的意见可以总结出他们对国家法律基本原则的一致看法。"

张还引用了的一个具体案例来说明:“1930年,一个由法国首席法官、一名美国法官、一名英国法官和两名埃及法官组成的混合法庭审理了‘土耳其烟草专卖公司及其他人诉土耳其烟草联合专卖局’一案。土耳其*作为土耳其烟草专卖公司的接收方,是本案的共同被告。在诉讼中,它提出该公司是土耳其的一个*机构,应享有豁免权。根据其先前的判决,法院认为烟草专卖公司的经营与主权无关,案件的结果导致对土耳其*的管辖权。值得注意的是,组成法院的三名外国法官所在的国家是绝对豁免的支持者。”

王海洪论文的第二章在讨论“重要国家实践”这一小节时也引用了几个国家的例子。其中,在介绍埃及的国家豁免时,他写道:“埃及在有限豁免原则的形成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有趣的是,埃及的外国诉讼案件不仅由埃及法官审理,而且由从外国国民中选出的大量法官审理。因此,埃及混合法院的判决不仅代表了埃及对国家豁免问题的看法,也反映了包括英国、美国和法国在内的许多其他国家法官的看法。值得注意的是,在同一时期,这些国家的法院明确支持绝对豁免。虽然混合法院的组成是国际性的,但它基本上是一个国内司法机构。然而,不同法官在不同阶段对不同案件的意见可以总结出他们对国家法律基本原则的一致看法。"

接着王海红的论文继续写道:“1930年,一个由法国首席法官、一名美国法官、一名英国法官和两名埃及法官组成的混合法庭审理了‘土耳其烟草专卖公司及其他人诉土耳其烟草联合专卖局’一案。作为土耳其烟草专卖公司的接收方,土耳其*是本案的共同被告。它在诉讼中提出,该公司是土耳其的*机构,应享有豁免权。根据其先前的判决,法院认为烟草专卖公司的经营与主权无关,案件的结果导致对土耳其*的管辖权。值得注意的是,组成法院的三名外国法官所在的国家是绝对豁免的支持者。”

在张论文的第三章“国家及其各种*机构”中,截取了一个截屏。

王海洪论文的第三章“国家及其*的各个机关”,是一个截图。

张论文的第三章论述了“国家豁免的主体”。其中,在张论文的第二章“国家及其*各机关”中有这样一段话:“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国家及其*各机关列为享有豁免的首要主体有以下两个原因。一方面,国家的组织结构是整个国家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国家的组织结构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后形成一个享有豁免的单一实体:(1)代表国家并代表国家的名义行事;(2)行使主权权力和*职能。国家及其*的各种机关包括以自己的名义或通过*的各种机关行事的国家本身、君主或国家元首、**、*部门和*首脑、机关或下属机关、*部门的办公室或局以及代表国家的使团,包括外交使团、领事、常驻代表团和特使。”

王海洪的论文在第三章第一节“国家及其*的各种机关”中写道:“《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将国家及其*的各种机关列为享有豁免的首要主体,这是对各国长期实践的肯定,也是基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方面,国家的组织结构是整个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国家的组织结构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后形成一个享有豁免的单一实体:(1)代表国家并代表国家的名义行事;(2)行使主权权力和*职能。国家及其*的各种机关包括以自己的名义或通过*的各种机关行事的国家本身、君主或国家元首、**、*部门和*首脑、机关或下属机关、*部门的办公室或局以及代表国家的使团,包括外交使团、领事、常驻代表团和特使。”

上述两段的内容完全一致,只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开始时不同于“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后来王海洪的文件又补充说“这是对各国长期实践的肯定”。

在张论文的第三章“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中,截取了一个截图。

王海红论文的第三章“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是一个截图。

例如,张论文的第三章和第三节的题目是“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其中,张在论述“国有企业与国家豁免主体的关系”时写道:“国家经常通过国有企业与外国进行交易。原因有时完全基于商业考虑,有时认为国有企业是经济发展政策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国有企业能否主张国家豁免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关于国有企业能否享有国家豁免,主要有两种说法。根据传统的绝对豁免理论,只要国有企业具有国家地位,它当然有资格要求和享有国家豁免。然而,有限豁免理论认为,国有企业能否享有豁免主要取决于企业是否从事主权行为。一般来说,那些以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公司组织、诉讼能力和*控制程度作为判断是否给予豁免的考虑因素的人被称为结构主义,而那些以国有企业行为的性质作为判断是否给予豁免的标准的人被称为功能主义。”

王海洪论文的第三章也论述了“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其中一段写道:“国家经常通过国有企业与外国进行交易,有时完全基于商业考虑,有时将国有企业视为经济发展政策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国有企业能否主张国家豁免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关于国有企业能否享有国家豁免,主要有两种说法。根据传统的绝对豁免理论,只要国有企业具有国家地位,它当然有资格要求和享有国家豁免。然而,有限豁免理论认为,国有企业能否享有豁免主要取决于企业是否从事主权行为。一般来说,那些以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公司组织、诉讼能力和*控制程度作为判断是否给予豁免的考虑因素的人被称为结构主义,而那些以国有企业行为的性质作为判断是否给予豁免的标准的人被称为功能主义。”

在以上两段中,只有一个词是不同的。张的论文写的是“理论和”,而王海洪的论文写的是“理论”。

张论文的第五章和王海红论文的第四章都是关于国家豁免的例外,有很多相似之处。

张论文,第5章,第1节,“概述”部分截图。

王海洪的论文,第4章,第1节,“概述”部分内容截图。

例如,张在第五章第一节"总则"中写道:"在条约实践中,无论是多边条约还是双边条约,都经常包含国家在从事商业交易时不得主张管辖豁免的规定。典型的例子包括美国、前苏联和其他国家签署的一系列“贸易和航行友好条约”以及1972年《欧洲国家豁免公约》。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毫无例外地把商业交易作为主要规范。各国的实践也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从各国国内立法来看,美国、英国、新加坡、巴基斯坦、南非、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国家豁免立法都将外国商业行为列为有限豁免的主要对象。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大量的判决否认国家在从事商业交易时享有管辖豁免。例如,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瑞士、德国、法国、荷兰、联合王国、埃及和巴基斯坦都有判决表明,法院否认国家在进行商业交易时享有管辖豁免。上述事态发展足以表明,在外国法人或自然人的商业交易引起的诉讼中,国家不要求管辖豁免已成为一种普遍趋势。”

王海洪的论文第四章第一节“概述”中也有这样一句话:“就条约实践而言,多边和双边条约往往都包含国家在从事商业交易时不得主张管辖豁免的条款。典型的例子包括美国、前苏联和其他国家签署的一系列“贸易和航行友好条约”以及1972年《欧洲国家豁免公约》。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毫无例外地把商业交易作为主要规范。各国的实践也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从各国国内立法来看,美国、英国、新加坡、巴基斯坦、南非、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国家豁免立法都将外国商业行为列为有限豁免的主要对象。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大量的判决否认国家在从事商业交易时享有管辖豁免。例如,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瑞士、德国、法国、荷兰、联合王国、埃及和巴基斯坦都有判决表明,法院否认国家在进行商业交易时享有管辖豁免。上述事态发展足以表明,在外国法人或自然人的商业交易引起的诉讼中,国家不要求管辖豁免已成为一种普遍趋势。”

以上两段完全一样。

张的论文,第5章第4节,“国家豁免的例外3:雇佣合同”是一个截图。

王海洪的论文《国家豁免的例外三:雇佣合同》第四章第四节是截图。

此外,张在的论文第5章第4节末尾写道,“国家豁免的例外3:雇佣合同”:“在雇佣合同与国家豁免的关系问题上,各国之间最大的分歧在于*雇员是否有权和在多大程度上有权在法院地国起诉雇主国。上述国家实践和立法表明,虽然没有关于外国雇员地位的国际法原则,但相关判例往往只将雇用合同视为特殊类型的商业(私法)合同。此外,对于涉及行使国家主权的外交和领事人员的雇用合同,法院通常给予外国豁免权。事实上,所有国家都强烈要求监管其海外官员的权力。目前,国家似乎不倾向于同意扩大将国家豁免例外适用于就业合同的限制性条件,也就是说,国家豁免例外可能不适用于直接履行*权力职能的就业合同。

在王海红的论文《国家豁免的例外3:雇佣合同》的第四章第四节的末尾,他写道:“总而言之,在雇佣合同与国家豁免的关系上,国家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雇员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有权在法院地国起诉雇佣国。上述国家实践和立法表明,虽然没有关于外国雇员地位的国际法原则,但相关判例往往只将雇用合同视为特殊类型的商业(私法)合同。此外,对于涉及行使国家主权的外交和领事人员的雇用合同,法院通常给予外国豁免权。事实上,所有国家都强烈要求监管其海外官员的权力。目前,国家似乎不倾向于同意将适用国家豁免例外的限制性条件扩大到就业合同,即国家豁免例外不应适用于直接履行*权力职能的就业合同。

与以上两段相比,王海洪的论文除了“总结”和“就业”与“就业”的区别之外,是完全一致的。

结论在许多段落中是一致的。

此外,两篇论文在文章结尾的结论与几个段落是一致的。

最后两张论文结论的截图。

王海红论文结论的最后两个截图。

张《报告》最后两段写道:“我们将拭目以待《公约》的未来发展,但我们国家不能坐等《公约》取得成就。我们应该在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问题上做些事情。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国际商务活动越来越频繁。国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问题。因此,许多国家相继制定了关于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法,为其外交和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然而,我国缺乏建立国家豁免的具体方法,这远远落后于我国对外交流的需要,使我国在与外国及其财产豁免打交道时无法依赖。即使《公约》将来对大多数国家生效,各国的国内法仍将处理许多问题。因此,中国应避免在这一领域留下立法盲点,借鉴国际立法和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结合已形成的公约草案,尽快出台关于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法。总之,国家豁免问题仍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在这一问题上,中国应处理好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即不仅要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作为国际法原则,推动缔结普遍适用的国家豁免国际公约,还要在实际的国际民商事活动中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协调与其他国家及其自然人或法人的利益冲突,以保护中国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主权利益,促进中国对外民商事关系的顺利发展。”

王海洪论文的最后两段明确指出:“我们将拭目以待《豁免公约》的未来发展,但是我们国家不能坐等它的成就,应该在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方面有所作为。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国际商务活动越来越频繁。国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问题。因此,许多国家相继制定了关于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法,为其外交和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然而,中国缺乏关于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法,远远落后于中国对外交流的需要。这使得中国在面对外国及其财产豁免问题时无法依赖。即使《公约》将来对大多数国家生效,各国的国内法仍将处理许多问题。因此,中国应避免在这一领域留下立法盲点,借鉴国际立法和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结合已形成的公约草案,尽快出台关于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法。总之,国家豁免问题仍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在这一问题上,中国应处理好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即既要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作为国际法原则,推动国际普遍国家豁免公约的发展,又要在实际的国际民商事活动中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协调与其他国家及其自然人或法人的利益冲突,以保护中国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主权利益,促进中国对外民商事关系的顺利发展。”

除了“公约”和“豁免公约”的区别之外,以上两段完全相同。

张论文中对中国作品的引用截图。

王海红论文中引用中国作品的截图。

大多数参考文献都是一样的

除了正文和结论,两篇论文的参考文献也高度一致。

具体来说,张论文的参考文献分为五个部分,包括中文作品、翻译作品、中文期刊资料、英文作品和英文期刊。

其中,张文章的中文参考文献20篇,王海红文章的中文参考文献24篇,其中前20篇在标题、作者、出版社、版本等方面与张的文章完全一致。

在翻译的参考文献中,张的论文和王海红的论文都列举了10篇文章,这10篇文章在作者、译者、出版社和版本上都是完全一致的。

就中文期刊和资料而言,张的论文列出了6篇文献,王海红的论文列出了9篇文献,但王海红论文中列出的前6篇文献在作者、出版社和版本等方面与张论文中列出的参考文献完全一致。

从英文著作中引用的参考文献来看,张的论文列举了48篇,王海红的论文列举了49篇。除第49条之外,《榛狐》,《国家豁免法》,牛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其余48条与张论文中所列的完全相同。

张论文英文部分参考文献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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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红论文英文部分参考文献截图。

此外,张还在英文期刊上刊登了21篇参考文献。王海洪的论文在这一部分引用了30篇文章,其中20篇与张的论文完全一致。

张的论文和王海红的论文都附有独创性的声明,但是张自己的签名没有在独创性的声明中找到。

王海红的论文在原创性声明中写道:“我郑重声明,提交的论文是我在导师指导下的研究工作和研究成果。就我所知,本文不包含他人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用于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的材料,但文中特别注明和认可的内容除外。和我一起工作的同志们已经清楚地解释并表达了他们对这个研究所所做的任何贡献的感谢。”

国际法学院:我暂时不知道情况,我会理解的。

12月20日上午,澎湃新闻致电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询问上述两篇博士论文的高度相似性。学院研究生办公室的一名教师告诉澎湃新闻,学院之前没有掌握相关信息,将做进一步的调查和核实。“另外,我们是二级学院,这件事应该具体反映到学校的研究生院。”女老师说。

后来,澎湃新闻多次致电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专业学位办公室、综合科等办公室,但没有人接听。

12月20日,澎湃新闻联系并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王海洪。周忠海委托妻子告诉澎湃新闻,“他已经退休很多年了。据他所知,没有这种事情,这种情况也不存在。”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学术标准考试办法》的规定,存在四种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情况:

一种是复制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原创作品,或者将不同来源的原文拼接在一起,而不指明出处。

第二是使用别人的想法或语言,但不说明其来源。具体表现为:整体剽窃,即从整体论点、概念、框架等方面进行剽窃。复述他人的写作,改变措辞,使用他人的论点和论据,表达他人的想法等。

第三,它被引用但没有被指出。第四是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或文献。

同时,该办法规定,如果授予学位,论文的造假将被核实,学位将被撤销,学位证书将被注销。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的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予接受。如果申请人是在职员工,通知他所属的单位。

对于学位论文被发现抄袭、剽窃情节严重或多次被发现抄袭、剽窃的教师,学校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相关信息,并按照相关教师标准中关于师德师风的相关要求追究其相应责任。

对于多次发生学位论文造假或学位论文造假且影响恶劣的二级培训单位,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减少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对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