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管理办法公布
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回避和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郭克金发吉[2015]第号
各局(室)和科学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估中的回避和保密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5月12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第五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2015年6月30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估规避与保密管理办法
(2015年5月12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的回避和保密管理,维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委)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在各类科学基金项目评审过程中的回避和保密管理。
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是指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参与评审工作的委员会成员,包括在职人员、兼职人员、流动人员和兼职人员。
第三条科学基金项目的提取和保密管理应当遵循公平、规范、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科学基金项目的提取和保密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回避和保密的范围;
(二)受理并决定撤回申请;
(三)监督回避和保密工作的实施;
(四)处理违反回避和保密管理的行为;
(五)其他与保密管理和回避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拒绝
第五条在科学基金项目评审过程中,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a)是申请人或参与者的近亲;
(二)申请人同期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近似;
(3)与申请人或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实体;
(四)与申请人或者参与人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关系。
前款关于“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规定,将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通过制定单独的工作人员和评价专家行为准则予以进一步完善。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工血缘亲属。
第七条通信评估专家应当在收到评估材料后10日内申请回避。会议评估专家应在会议评估程序开始前申请回避。
申请材料初审结束后,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报告需要回避的事项,并提出回避申请。
第八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收到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的回避申请后,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回避,同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由于特殊原因,如果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决定不撤回符合第五条规定情况的人员和评审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严格监督相关项目的评审,确保评审的公正性。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科学基金委员会可以不申请直接做出回避决定。
第十条项目申请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提交一份不超过3名不适合评审其申请的交流评审专家的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选择交流评估专家时应考虑实际情况。
第三章保密
第十一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对其根据职权知悉的项目评审信息保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或泄露其他项目评审信息。
第十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对项目评审的保密内容和相关人员的权限做出具体规定;保密内容应包括申请项目的相关信息、评估专家名单和基本信息、评估意见、评估结果和其他与评估相关的保密信息,以及中国自然科学基金委认为的其他保密事项。
第十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在评估专家履行评估职责前,应当告知评估专家需要保密的信息、保密期限、保密义务和保密责任。
评估专家应当承诺履行保密义务。如不能履行保密义务,应通知中国自然科学基金会,并视为放弃评估。
第十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或交流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披露了与评审相关的未披露信息:
(一)故意让申请人或者其他人知道与审查有关的信息;
(二)未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致使申请人及其他人知道与审查有关的信息的;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认定的其他违法披露行为。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披露了与审查相关的未披露信息:
(一)未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披露沟通审查意见的;
(2)披露沟通评价专家名单等。;
(3)披露会议上专家的意见等评价过程;
(四)在作出补贴决定前,披露会议评估结果;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认定的其他违法披露行为。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与评审有关的信息泄露的,应当及时通知中国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如果评估信息因中国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的原因而泄露,中国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评估程序公正执行。
第十七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通过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或教育,确保工作人员充分认识保密义务,切实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完善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的评估信息保密措施,为科学基金项目评估提供保密保障。
第四章监督员
第十九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将评审专家对评审回避和保密规定的执行情况记录在评审专家的信用档案中。
第二十条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人、参与人和其他知情人,如认为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的回避和保密规定,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报告。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并将相关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沟通评审和会议评审过程中,对评审专家遵守回避和保密措施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建立专门的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工作人员回避事项的报告进行抽查,作为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他为评估专家。
(一)明知符合法定回避条件而不申请回避的;
(二)明知符合法定回避条件而逾期申请或者延期申请的;
(三)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下列评估专家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与评估相关的未公开信息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他为评估专家。
(一)故意披露本办法不允许披露的信息;
(二)评估信息披露时间不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回避或者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视情况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评审回避和保密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补充规则
第二十七条自然基金委员会的内部审批权限和人员回避及保密工作流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在科学基金项目管理中,开展中期检查等评估的其他评估专家的回避和保密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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