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湿地十年减少近340万公顷 相当一个海南
中国湿地十年“失去”一个海南
湿地保护亟待立法
十年来,中国湿地面积减少了339.63万公顷,接近海南省的总面积。记者走访的湿地管理部门和基层保护区认为,中国湿地资源面临严重退化,保护形势十分严峻。其中,国家湿地保护法律的缺失、经济社会发展与湿地保护的长期“失衡”已成为湿地生态保护的主要障碍。他们建议我国应尽快制定国家湿地保护法,以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同时努力修复湿地,防止过度开发。
十年内失去一个海南人成为最大的威胁
国家林业局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显示,湿地是国家重要的生态资源,10年间减少了339.63万公顷,接近中国海南省的总面积。由于湿地生态的迅速退化,其保护生物多样性、涵养水源和调节气候的重要功能大大丧失,对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自然灾害保护构成威胁。
记者近日走访了黑龙江省近20个重要湿地,发现湿地面积萎缩和功能退化带来的负面影响正在显现。在小兴凯湖湿地,由于长期受支流污染,水体呈现出富氧化的初始状态,严重影响了整个水体功能和湿地的自然生态。目前,国家正在投入大量资金治理兴凯湖水污染,但“治标不治本”、“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仍然代价高昂。
国家林业局湿地管理部门表示,对湿地资源的威胁正在增加。人类活动和湿地利用的变化是主要原因。湿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林业部门的调查表明,威胁湿地生态状况的主要因素是污染、过度捕捞和采集、开垦、外来物种入侵和基础设施占用,其影响频率和面积正在增加。
记者从采访中了解到,在湿地保护区,人与自然的“土地纠纷”现象十分普遍。目前,不仅湿地保护区的违法建设仍未停止,而且许多农民在湿地边缘地区“拱地”的行为更加普遍,对湿地生态构成威胁。
缺乏“防潮”法律和使用“不平衡”是主要障碍。
记者采访的国家和地方湿地管理部门共同反映,国家湿地保护法律的缺失和开发利用的突出矛盾是目前阻碍湿地生态保护的主要障碍。
首先,长期缺乏国家湿地保护法导致基层执法“薄弱”,难以形成对湿地破坏的有效约束力。目前,我国许多省份都颁布了地方性法规,国家林业局去年也实施了《湿地保护管理条例》,对各地的湿地破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黑龙江省的许多基层湿地管理部门表示,目前的基层行动,如改变湿地用途和“拱起田地”是根据当地法律和法规,如《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处理的。惩罚非常有限,很难阻止违法者。
国家林业局湿地管理中心主任马表示:“去年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湿地保护管理条例》作为一项产业法规,可以在林业部门发挥作用,但对其他部门的约束力较小。目前,湿地保护急需一部国家湿地保护法,以消除许多部门在湿地资源方面的利益,依法保护湿地的自然生态。”
其次,湿地利用与保护的矛盾突出,缺乏科学规划导致许多地方出现“争地”的冲动。专家指出,在我国土地分类中,湿地仍被列为“未利用地”,尚未被列为不能开发利用的单独土地类型。马任光说,中国目前对湿地的利用包括水产养殖、种植、加工和生态旅游。“在许多情况下,我们的利用过度,超过了环境本身的承载能力,从而使湿地退化。”
记者走访了许多地方,了解到许多地方湿地保护区的开发利用已经超出了“有效利用”的范围。在一些靠近湿地核心区的地区开设的旅游景区已经逐渐失去了宣传教育功能。大量游客涌入产生的垃圾对湿地的自然生态造成了破坏。黑龙江三江平原腹地的一个湿地自然保护区,由于附近农业生产对河流的过度利用,保护区内的湿地逐渐呈现“干旱”趋势。东北林业大学的湿地保护专家余红仙说,如果这些人为因素不能及时消除,脆弱的湿地生态可能很快就会消失。
专家呼吁湿地立法保护和有效利用
湿地保护专家和湿地管理部门表示,国家应尽快制定国家法律,使湿地保护"有法可依";同时,应尽快采取措施解决当前湿地利用与保护之间的突出矛盾,探索湿地资源的“有效利用”,避免对湿地自然生态的破坏。
一是尽快颁布国家湿地保护法,明确湿地利用、规划、保护等内容。马等人认为,国家林业局此前颁布的《湿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为湿地立法铺平了道路。在我国湿地立法过程中,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实行严格的“每占用一亩就恢复一亩”的保护机制,努力加大对湿地破坏的处罚力度,从而加大违法成本和执法力度。
二是制定科学的湿地开发利用规划,防止过度开发利用。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深入调查”湿地利用情况,停止已经出现或对湿地生态造成严重破坏的项目,修复出现衰退迹象的湿地生态环境。
第三,努力提高人们的湿地保护意识。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湿地管理部门充分挖掘和发挥湿地保护区的宣传教育功能,突出公益性,吸引群众广泛参与。同时,开展多层次的湿地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湿地资源的认识和保护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