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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法规建设:官员禁止参加酬宴

科普小知识2021-11-02 14:5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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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封建专制社会还是现代*社会,官员管理的质量都与社会进步和国家前途息息相关。因此,有必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来约束和规范官员的行为。没有这一点,官员就无法得到良好的管理。民国初年,北洋*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

1918年11月28日,为了庆祝第一次世界大战的胜利,国民*在紫禁城的太和殿举行了中外军队的盛大阅兵,并鸣放了108个礼炮。

1.官员不允许接受金钱或财产或参加奖励宴会,有官方关系的人不允许互相借钱。

1913年1月,北洋*颁布了《公务令》,要求“每一位官员都要尽最大努力做到忠诚、勤勉,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该命令规定的官员纪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依法服从命令、保守秘密、遵守工作时间、保护公共财产、不兼职、不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所有这些都很详细。

如“不得收受金钱或财物,不得参加奖励宴会,不得受他人委托,不得向有公务关系的人借钱”,明确规定,有公务关系的人,无论是否与公务有关,均不得收受金钱或财物,其家属也不得以其他名义或方式间接收受金钱或财物。不管名字叫什么,任何人都不允许接受其他人对官员举办的活动的任何反馈。除非得到惯例的允许,官员们不允许因要求公务而举行奖励宴会。行政长官不得为其亲属或亲属在他所控制的事情上辩护。与他们所控制的事务有直接关系的官员,如负责*机构项目的官员、处理*机构交易的银行号码、处理*机构使用的货物的公司以及从*机构获得补贴的官员,不允许相互借贷。

在颁布服务令的同时,还颁布了公务员纪律法草案和公务员纪律委员会筹备法草案。从一开始,我们就能注意到官员的严格管理,而不是坐等问题堆积后再做防范,这显示了一定的政治远见。

1914年3月,颁布了《公务员纪律委员会成立令》。官修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传统官修模式向现代的转变。为了确保其工作的顺利进行,1914年3月,高级官员纪律委员会主席张宗祥就相关问题起草了一份四点声明,并提交总统批准和公布:

一是明确纪律处分权限,除适用主管官员的命令外,其他资格、降级、降薪等处分未经纪律委员会审查和决议不得实施。

第二,纪律必须符合条件和程序,采取纪律行动时必须依法确定权力和程序。详细的陈述应附有证据,以防止主管官员根据个人好恶惩罚下属官员。

第三,关于辞职。为了防止受纪律处分者的纪律处分在纪律处分程序中可能产生的影响,建议解除其职务。

第四,就职和退休的区别。此后不久,新任主席董康就纪律委员会的工作向主席提出了三项要求。第一个是“杜妍干涉”。

官方纪律委员会做了很多工作。据统计,中华民国六年间,高级官员纪律委员会共收到109起纪律案件,其中85起已结案。山西巡抚胡、、直隶省高级检察院检察长邵、、福建巡抚王、、四川巡抚安当世、江西巡抚等一批人受到纪律处分。

此后,颁布了《司法人员纪律法》和《司法人员纪律法》第三章中的《纪律委员会执行令》,对司法人员实行严格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