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发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
[2017年第196号国家科学奖]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务院各有关直属机构,中国科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科学技术奖)是指*境内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深化科技*改革实施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的要求,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现就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科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我们将紧密团结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周围,高举中国特色*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思路、新方略,全面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位一体”战略布局。我们将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构建符合科学技术发展规律和中国国情的社会科学技术奖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科学技术奖在鼓励自主创新中的积极作用,为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注入积极活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
(2)总体目标。探索建立信息公开、行业自律、*引导、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合作竞争的社会科学技术奖励发展新模式;引导社会力量设立定位准确、学科或行业特色鲜明的科学技术奖,规范社会科学技术奖的运作,努力提高社会科学技术奖的整体水平;鼓励一批具有一定财力和组织保障的奖项向国际化发展,培育一批在国际社会有较大影响力的知名奖项。
(3)基本原则
1.坚持法律奖励。设立社会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中国的科学技术政策和人才政策。奖项应当符合社会伦理和科学伦理,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和人类社会发展。奖励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危害国家安全。
2.坚持公益性原则。社会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原则,坚持促进学科发展或者行业科技进步的宗旨,禁止商业投机行为,不得使用国家财政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变相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3.坚持诚实守信。社会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加强自律,诚实守信,如实向社会公开有关奖励的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仅使用简称或随意更改奖项名称,误导公众。
二。建立和运行
(一)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一定周期连续奖励活动,并符合下列条件:
1.获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承办机构是独立法人;
3.资金来源合法稳定;
4.科学完整的规章制度;
5.评估机构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
(二)承担组织是社会科学技术奖励的主体。应当熟悉评奖所涉及的学科或行业的发展趋势,具备开展评奖活动的能力,并具备开展评奖活动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其他必要条件。
*组织或者个人单独或者与国内社会力量联合在中国设立社会科学技术奖,必须符合中国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活动的法律法规,并委托给中国境内的法人。
(三)奖项名称应当准确、简洁,不得冠以“中国”、“中国”、“全国”、“国家”、“国际”或者“世界”字样。“中国”、“中国”、“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的组织设立奖项,并在奖项名称中使用该组织名称的,应当使用全称。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者其他已设立的社会科学技术奖和国际知名奖项相同或者混淆的名称。
(四)社会科学技术奖应当制定奖励章程,明确以下事项:
1 .明确奖励名称、奖励目的、奖项、主办单位、经费来源等基本信息;
2 .明确奖励范围和对象,重点奖励重大原创成果、重大战略技术、重大示范和转化项目的优秀贡献者,重点鼓励青年科技人员;
3.科学设置奖项,明确评审标准、程序和方法;设立奖励等级,一般不超过三级;
4.明确接受奖励的方式,鼓励对候选人实施第三方推荐制度;
5 .明确奖励数量和奖励方式,鼓励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在颁奖之前,必须获得获奖者的同意。
6.明确争议处理方法和程序,妥善处理争议。
(五)社会科学技术奖励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成立由学科或行业权威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独立开展奖励评审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六)社会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在相对固定的网站上向全社会如实披露奖励的相关信息,包括奖励名称、奖励章程、资金来源、设置奖励的时间、设置奖励的人员、组织者及其负责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并及时披露各周期的获奖进展情况、获奖名单等动态信息。
(七)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的关键技术、生物安全、人文伦理等高度敏感领域的奖励,应当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报,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奖励活动。
三。监督和管理
(一)科技部负责面向全国或跨境的社会科学技术奖励的监督和指导,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区域社会科学技术奖由承担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监督指导。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其监督下的社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进行检查。
(二)社会科学技术奖设立后,获奖者或承办人员应在3个月内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奖励名称、设置人、承办机构、办公场所或者奖励章程的修改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1个月内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3)鼓励专业第三方组织对社会科学技术奖进行科学、合理、公开的评价,逐步建立科学、公正的社会科学技术奖第三方评价体系。
(四)畅通报道渠道,鼓励新闻媒体、公众监督社会科技奖励。对奖励管理、评估结果等有争议并导致奖励不良影响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及时整改或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予以警告和通报批评;对于存在违法收费、虚假宣传等严重违反奖励基本原则的行为,要公开曝光;对于违法行为,通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坚决予以取缔。
(5)建立安全*。对于涉及国家安全或社会高度敏感领域的奖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评审,也可以与相关部门协商共同评审,提出安全评审意见,并定期组织安全风险评估。
四.服务和支持
(一)积极落实相关政策,规范社会科学技术奖的设立和运行;引导民间资金支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帮助社会科学技术奖励拓宽资助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奖励建立专项奖励基金,实行基金化运作。
(二)加强社会科学技术奖励的业务指导。重点加强政策咨询服务,为制定奖励条例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优化评审程序和专家数据库建设,促进社会科学技术奖励的规范化发展。
(三)建立统一的社会科学技术奖励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发布科学技术奖励相关政策,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公布社会科学技术奖励及变化信息,公开评奖进展情况,接受监督和举报,揭露社会科学技术奖励违法行为。
(四)建立规范、规范的社会科学技术奖励宣传报道机制,重点宣传或专题报道操作规范、社会影响大、行业认可度高的奖励,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提高社会科学技术奖励的整体水平。
本意见发布后,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和当地情况制定相关规定。新设立的奖励应严格按照本意见执行。已经设立的奖励应相互核对,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的应及时纠正。
科学技术部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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