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院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工程院咨询研究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咨询研究项目主要由*财政资助,中国工程院组织实施。
部门、地方或企业委托联合开展的咨询研究项目,按本办法或双方同意的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国工程院开展咨询研究的目的是,按照建设国家高端智库和“服务决策、适度超前”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国工程科学技术领域最高荣誉咨询学术机构的作用,坚持咨询研究的战略性、前瞻性和综合性,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准确、前瞻性和及时的建议。
第四条咨询研究项目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管理,按照《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咨询研究项目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八项规定的精神,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国家和医院的有关规定;严禁组织与咨询项目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咨询研究项目的保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中国工程院咨询研究项目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职能
第七条咨询工作委员会是中国工程院咨询研究项目的归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1.紧紧围绕科技创新发展的大局和长远问题,开展全院咨询工作的顶层设计,制定中长期研究计划和年度计划;
2.加强医院层面重大问题的咨询、研究和统筹协调;
3.制定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4.制定并公布年度咨询和研究项目指南;
5.受理咨询研究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估;
6.监督正在开发的项目的实施;
7.组织咨询研究项目的中期检查和终检;
8.组织咨询研究项目绩效的评估和评价;
9.决定其他重要的协商事项。
咨询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协调医院相关部门落实委员会商定的事项。
第八条各部门战略研究所(中心)(以下统称“部门”)的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负责本部门咨询工作的顶层设计。审查项目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项目结论,监督研究项目的实施,决定本部门应负责的其他事项。
部门办公室负责部门咨询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中国工程院咨询中心协助机构管理和服务咨询研究项目。
第三章项目指南
第十条咨询工作委员会在广泛征求*和国家有关部门、各学术部门和院士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咨询工作的发展规划,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并向全体院士公布。项目指南是项目申请和审批的重要依据。对于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整体发展的重大问题,要加强持续、累积的研究。
第十一条咨询研究项目按照涉及的领域和规模分为三类:教育部重大咨询研究项目、重点咨询研究项目和咨询研究项目。
重大咨询和研究项目是战略性、前瞻性和综合性的咨询和研究项目,旨在组织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总体重要性的重大工程和科学问题。必须有三个以上的学术部门和不少于15名院士。
重点咨询研究项目是针对区域或行业关键问题组织实施的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咨询研究项目。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学术部门和不少于八名院士参加。
科技部咨询研究项目是针对学科或领域中的工程科技问题而组织实施的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咨询研究项目。要求3名以上的院士参加。
第四章项目立项申请
第十二条咨询研究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是中国工程院院士。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研究。
除了分配和委托的任务,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申请一个新项目。承担两个以上被调查咨询研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逾期未完成的项目负责人不能申报新项目。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的要求,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提交《中国工程院咨询研究项目申请表》。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遵守八项规定的相关要求。
咨询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正式审查。通过正式审核的申请项目予以受理,并反馈给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重大和重点咨询研究项目原则上研究周期不得超过2年;教育部的咨询研究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5年。
咨询研究项目的经费应根据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使用。重大咨询研究项目的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800万元;重点咨询研究项目资金不超过400万元;教育部咨询研究项目的经费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审批
第十五条各部门对通过咨询办公室形式审核的本部门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本部门向咨询委员会推荐的项目和意见。
第十六条咨询工作委员会组织会议,对各部门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申请重大咨询和研究项目的申请人必须出席会议进行答辩。
会议审议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设立咨询研究项目。参加投票的咨询委员会成员人数应达到或超过投票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且评估有效。半数以上已批准的项目可以批准。
咨询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在会议评估前组织预评估。预评估结果应作为会议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咨询委员会批准的项目应提交协会常务会议审批。根据院常务会议的审批意见,工程院正式下发了《关于批准设立咨询研究项目和编制任务书的通知》。
第十八条项目申请人应根据项目申请表中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以及咨询工作委员会的评估意见,编制《中国工程院咨询研究项目任务书》。咨询工作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任务书进行预算审查。
项目申请人应根据评估意见对任务书进行修订,并签字盖章后提交咨询委员会。批准的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资金分配、检查和结论的依据。
工程院向各事业部、项目组和项目(课题)依托单位下发了《关于咨询研究项目任务和经费安排的通知》。医院财务部门根据通知完成拨款。
第十九条项目的特殊情况(如党*、国务院交办的任务;相关部门委托的任务;和紧急研究任务等。),可直接经医院项目常务会议批准,其中重大咨询研究项目应向咨询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负责咨询研究项目的组织实施。他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任务书的约定组织开展研究工作。
重大咨询研究项目应在批准通知发出后及时召开,确定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资金到位后,项目组应每六个月在互联网上以书面形式提交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咨询研究项目可以根据研究需要包括几个主题。为便于研究成果的综合集成,原则上重大咨询研究项目下的课题数量不超过10个,其他项目下的课题数量不超过5个。
对于重大和重点咨询研究项目,如果研究工作确实需要,少数学科可以有专题,但一个学科下的专题数量不超过3个。教育部的咨询研究项目没有专题。
学科(专题)的依托单位原则上应为院士(或学科或专题负责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建立中期检查制度。各部门推荐的咨询研究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各部门组织,医院常务会议直接批准的咨询研究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医院常务会议或咨询工作委员会组织。中期检查可以通过会议评审或沟通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积极组织现场调研、项目讨论和交流,加强文献专利分析、技术发展路线图、战略研究支持系统等研究方法在项目研究中的应用,有效提高研究质量。
第二十四条咨询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项目负责人(包括课题负责人)或对研究内容和研究计划进行重大调整,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并报咨询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研究计划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一次。申请重大咨询研究项目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申请其他项目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延期申请应在研究期结束前60天提交,经所在部门审查后提交咨询委员会批准。
第七章结论和结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研究期结束后60天内,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交结案申请。
重大咨询研究项目由咨询工作委员会组织审查,并在会上介绍项目负责人。关键和部门咨询研究项目由项目所属部门组织和审查。评审结论应形成对项目完成情况的明确意见,作为提交和批准项目成果的重要依据。
紧急交办项目或紧急研究项目的结论可由医院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七条咨询研究项目结束时提交的材料包括:
1.项目汇总表;
2.项目任务书中规定的预期研究成果;
3 .咨询研究项目结论评估意见表;
4 .项目决算和结余资金使用计划表。
反映项目研究成果的其他相关文件、报告和出版物。
第二十八条为了充分发挥咨询研究成果在服务决策中的支撑作用,每个重大咨询研究项目至少应当向国务院报告一次;每个重点咨询研究项目应至少形成一份报告提交国务院或相关部委和地方*;各部门咨询研究项目应形成报告,向有关方面或院士提出建议。鼓励以工程院报告或院士建议的形式及时报告咨询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第二十九条咨询工作委员会组织对结案材料的审查。对通过审查的项目,给予结案通知,并正式发给项目联络部门、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课题)依托单位。对于期末考核不合格的项目,项目组应在整改后重新进行考核。
对不按时提交结案材料且不说明原因的,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或终止。
第三十条咨询研究项目批准完成后,所有非分类咨询研究项目的研究报告应在中国工程院网站和中国工程科技知识中心平台上发布。根据研究结果,《中国工程科学》的手稿应该浓缩成型。
重大咨询研究项目和重点咨询研究项目的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工程学会的统一格式发布。
为了完成高质量的咨询和研究项目,工程院将协助项目组通过成果发布会、论坛、报纸、互联网等方式公布研究成果。
第三十一条咨询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归中国工程院所有。
第三十二条根据《国家高端智库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高端智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咨询委员会将每年组织对咨询研究项目的完成情况和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确定下一年度各部门咨询经费数额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补充规定
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咨询研究项目时,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医院咨询工作委员会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工程院将进行通报批评,并采取暂停拨款、取消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承担咨询研究项目的资格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12月通过的《中国工程院咨询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过去,中国工程院公布的咨询研究项目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咨询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