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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院院士违背科学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科普小知识2022-07-09 20: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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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9日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了2017年4月17日主席团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科学道德建设,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道德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是主席团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在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中国工程院院士违反科学道德的行为。道德委员会有一个办公室,负责处理违反科学道德的院士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投诉人应当以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投诉。,也可以通过投诉电话和中国工程院网站投诉。

科学道德办公室负责院士投诉材料的统一接收、登记和归档。医院领导、医院科室、科室办公室收到的投诉信,应在首次登记后报送科学道德办公室。

在收到投诉信后的15个工作日内,科学和道德办公室将向投诉人反馈接受情况(除非没有具体的联系信息)。

第四条院士违反科学道德是指:违反客观、现实、诚信等科学研究标准;损害院士声誉和形象,造成强烈社会反响的行为;科技活动中的其他不端行为。主要包括:虚假发现或发明;编造数据,弄虚作假;剽窃、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犯知识产权的;故意夸大科技成果,隐瞒或者贬低合作者作用的;领导或参与伪科学活动等。

第五条所有受理的投诉应由科学与道德办公室提出,并报德国委员会负责人审批。根据需要,可以召开伦理委员会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办公室会议由科学道德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主任组成。

涉及政治、经济和个人行为问题的投诉,由我院委托的院士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涉及违反科学道德的投诉将由我院进行调查和核实。调查核实主要采用以下方法:

要求院士对相关投诉做出书面说明;

受院士部常务委员会委托组织调查核实;

伦理委员会已经联合相关部门常委会调查核实。

受上级院士单位的委托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根据调查核实的结论,对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教育部通报、全院通报、说服院士放弃院士称号和撤销院士称号的处理。

告诫谈话:教育部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伦理委员会审查这些意见。教育部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主任将讲话。

部门公报:部门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部门院士。

全院通报:伦理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主席团审批,并书面通知全体院士。

说服他放弃院士头衔;当院士的个人行为违反科学道德或行为不端,严重影响院士群体和中国工程院的声誉时,应建议院士放弃院士称号。

撤销院士称号:当院士的个人行为涉及科学道德的丧失和偏离院士标准时,应撤销院士称号。

说服他们放弃院士称号,撤销院士称号,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不少于五名院士提出,或者经教育部常务委员会提议,伦理委员会批准,向主席团提出启动有关程序的建议;建议经主席团审议通过,暂停院士资格。同时,系里的所有院士都要通过通信投票。参加投票的院士人数应达到或超过本部门应投票院士的三分之二。如果赞成的票数超过有投票权的院士的三分之二,可以形成一项要求他们放弃或撤销院士称号的动议。主席团审议通过分部议案后,提交全体院士会议表决或通讯表决。参加投票的院士人数达到或者超过应投票人数的二分之一,赞成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二分之一的,可以决定说服他们放弃院士称号或者撤销院士称号。决定由研究院主席团审议通过,并向全体院士报告。

对违反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的,从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之日起,暂停其院士资格。中国工程院院士称号自法院有罪判决生效之日起撤销。中止或撤销该决定的决定应由科学院主席团审查和确认,并通知所有院士。如果法院没有作出有罪的判决,主席团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第七条所有投诉调查核实方法、调查核实结果和处理建议都应在伦理委员会会议上报告和审核。在审议过程中,每个成员必须发表意见并形成决议。

第八条科学道德办公室负责及时回复投诉人的调查处理情况(无具体联系方式的除外)。

所有调查、核实和处理投诉的材料都储存在档案中。

第九条投诉人对答复不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投诉的,可以进行复议。

第十条调查处理结论应当告知被投诉的院士,并听取他们的投诉。被调查的院士有申辩和申请复议的权利。

调查证明,对院士的投诉是虚假的指控和诬陷。伦理委员会支持院士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十一条所有接触和参与投诉调查核实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任何与投诉相关的内容。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投诉内容涉及当事人直系亲属的,应当回避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投诉的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实施,由中国工程院主席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