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师大杀人案”被告人被判处死缓
成都,中国青年报在线,9月6日(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报记者王欣欣)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2016年3月发生在四川师范大学的一起谋杀案作出了判决。被告滕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受害者陆牟某的家属陆海强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网记者有关判决。
2016年3月27日晚,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大一新生陆某在宿舍自习室被室友滕某砍伤50多次后死亡。
第二天早上,犯罪嫌疑人滕在现场被警方抓获。
案件发生后,成都市*局龙泉驿区*邀请四川华西法医鉴定中心对犯罪嫌疑人滕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评估意见为“滕患有抑郁症,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被评估为刑事责任能力的一部分”。
公诉机关认为滕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他在犯罪后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
受害人的家人对评估结果表示坚决反对,并在听证会前两次申请重新评估。
2016年11月17日下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举行了预审会议。法院认为,该案件不符合重新评估的条件,目前没有重新评估精神病学评估。
2016年11月2日,受害人家属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669,520元、丧葬费63729.50元、误工费14,300元、交通费4,700元、住宿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100万元、死者原籍助学贷款8,000元,共计1,761,500元
2016年11月2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本案的刑事部分。据受害人家属代表说,被告滕在审判过程中非常冷静。在审判结束前的最后陈述中,他三次恳求法庭不要对他手软。
今年9月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对于受害人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法院支持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部分,但不支持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根据今天的判决,法院批准了先前的法医精神病鉴定结果和被告的自首,并判处被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回应说,他不会上诉。受害者的家人陆海强说这很难接受。他说应该立即判处死刑。
在民事部分,被告的家人此前向受害人的家人支付了10万元。由于法院支持的民事赔偿金额不足10万元,被告家属表示剩余金额将全额支付给受害人家属。受害者家属陆海强说,他接受了民事部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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