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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修法将高考替考“枪手”与雇主一起入刑

科普小知识2022-07-10 09: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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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观点:“枪手”和雇主都被判刑或监禁——聚焦刑法修正案(九)完善“考试作弊”规定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记者白洋、吴孟达、罗沙)近日高考舞弊案被发现后,江西等地出现了有组织规模的作弊现象,舆论中“以作弊促处罚”的呼声也在不断高涨。正在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将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行二审。在初稿审查中增加了惩罚考试作弊的特别规定的基础上,二稿审查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定。

专家表示,公司对考试作弊的刑事打击反映了维护社会诚信和保护公平竞争的强烈价值取向。

考试作弊将从行政处罚增加到刑事处罚。

2015年江西的考试案例,2014年河南的考试案例在祁县,2008年甘肃的考试案例在天水...近年来,国家高考和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国家考试一再揭露"欺诈"。仅去年一年,就有165名考生被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其中127人参加了考试。

为什么有组织和大规模的欺诈案件一再被禁止?

“虽然国家明令禁止考试作弊,但由于刑法中没有相关规定,只有当事人才受到行政处罚,这似乎是‘重处罚轻处罚’。”。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郑指出,以代考为例,目前的处罚主要依据教育部《全国教育考试违法行为处理办法》。该措施规定,学生谁是“枪手”将受到严厉惩罚,他们的学校,直到他们被开除出学校。其他人员是“枪手”,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对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开除。考生的考试成绩将被宣布无效,在1至3年内不得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非法成本非常低。

根据草案的规定,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者作弊,作弊设备或其他帮助提供者,试题和答案提供者等。,将面临长达七年的监禁。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将被判处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稿与第一稿一致。它明确将考试作弊作为刑事犯罪进行处罚,这比以前的行政处罚更加严厉。”郑认为,这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即考试作弊被认定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国家将给予最严厉的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连宁表示,他支持草案对组织者、帮助者、考生和考试作弊考生进行处罚的提议。

关注幕后的“推手”

二号草案明确规定:“组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与第一稿相比,第二稿将“组织考生作弊”修改为“组织作弊”。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黄景平指出,这意味着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处罚将会扩大。

据报道,根据以往的案例,不仅组织考生作弊,而且组织考生的家长或老师集体作弊。例如,内蒙古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最近宣布,今年已有1512名从河北等地“移民”到内蒙古的高考考生通过审核,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由父母操作的。

“如果只处罚‘组织考生作弊’,那么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就相对狭窄;然而,在被调整为“组织作弊”后,更多与组织作弊相关的群体将被包括在内郑对说道。

此外,作弊设备的供应商经常被判“非法生产和销售间谍专用设备”。对这一罪行的法律处罚只是不超过三年的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公共监视。在对草案的第二次审查中,那些为他人提供作弊设备或其他帮助以在考试中作弊的人最高可被判处7年监禁和罚款,处罚大大加重。

专家呼吁打击考试作弊

近年来,在暴露的考试作弊案件中,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与作弊群体之间的勾结问题几乎无处不在。然而,从处理结果来看,这些“内鬼”大多是在党和*的纪律下处理的,违法者较少,量刑较低。

专家表示,由于刑法中没有特别适用的法律,过去考试诈骗案件中的职务犯罪大多是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等罪名进行处罚的。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具体案件与犯罪的契合程度不同,以及司法部门的性质不同,法律的适用往往是“有限的”。

以引起舆论轰动的甘肃省天水市高考代考为例。2009年底,甘肃省天水市麦基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麦基*局东岔派出所所长侯因滥用职权非法为山东考生办理假户口和假身份证被判有罪,但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另据报道,目前,对作弊的调查和处罚大多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然而,当面对系统性的“内部人”时,一些地方的主管部门不可避免地会将重大问题简化为小问题,甚至用简单的纪律处分来代替处罚。

根据第二稿,任何帮助他人作弊的人将被判处最多7年的监禁。

郑表示,草案中强调的“帮助者”是指向作弊者提供帮助,无论其身份如何,都将构成犯罪,处理此类犯罪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随着作弊的现代化水平越来越高,组织化、集团化和连锁化的特征越来越明显。参与者通常有十几个或几十个人,分工明确且环环相扣。”李连宁说,那些租房子、租车、送材料和转移相关物品的人不能错过。他建议进一步修改草案,明确将考试作弊行为纳入“整个链条和整个环节”的犯罪攻击范围。

郑认为,预防和打击考试作弊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只有与其他措施相配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作为法律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应该在‘必要性’的前提下适用,否则可能导致滥用刑罚。”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的研究员楚·赵辉建议,应该不断加强各种国家考试的标准化和专业化。除了“考试作弊要受到惩罚”之外,还建议制定相应的考试法律,以不断提高国家考试的法律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