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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20种常见科研不端行为及其认定要点

科普小知识2022-07-10 1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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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首次正式定义了科学不端行为:伪造、篡改和剽窃(捏造、篡改、剽窃)或其他严重偏离科学界在规划、实施或报告科学研究时认可的行为。在定义中特别强调的伪造、篡改和剽窃也被简称为FFP。

自那以后,许多国家科学研究机构和*组织对科学不端行为做出了定义。这些概念中的大多数都认可FFP定义,并且还列出了一些严重偏离科学界认可的其他行为。这些定义通常以“严重违反科学界认可的其他行为”结尾,让科学界有很大的*裁量权来判断科学不端行为。

事实上,随着科学研究范式的不断演变,各种科研不端行为也呈现出不断变化的表现。袁、研究员等统计了国内23个*部门和科研机构共41种科研不端行为,其中只有5种科研不端行为同时被8个以上的部门和机构列出。

这一统计数据表明,学术界尚未系统整理出科学不端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并达成广泛共识。

根据科研不端行为的概念,通过对近年来各种科研不端行为案例的研究,笔者认为科研不端行为的认定有四个要素:

首先,行为的主体是科学研究者。在一些*文件中,科研机构、基金管理部门和管理者的不当行为也被列为科研不端行为,这是不恰当的。严格来说,科技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行为受国家法制机构行为准则或公务员行为准则的约束。

第二,科研不端行为是科研人员在从事科研活动时的不端行为。科学研究活动包括科学研究的全过程。也就是说,科学研究的全过程包括初步设想、计划形成、项目申请、准备和实施、具体实施、资金使用、数据记录和处理、讨论和交流、评审和评价、学术评论、论文和报告的撰写和发表、新闻稿、成果申请和推荐、奖励和荣誉等。

第三,对科学不端行为的判断通常需要专业知识。除了几个案例,如整页剽窃和多份提交,FFP和其他科研不端行为只能由专业的学术判断来决定。

计算机“重复检查”(使用计算机软件检查论文和已发表论文的重复率)是检查和确定剽窃的常用方法。不同专业领域的允许留级率有一个公认的上限。超过这个上限将被认为是涉嫌剽窃,但这只能为我们提供一个参考,以确定剽窃。

在我们处理的科研不端案件中,为了准确确定性质,有时有必要咨询小领域的专家。只有真正的同伴才能理解并捕捉到同伴的恶意意图。

举一个极端的例子:法律专家很难知道一篇关于核物理的学术论文是否有FFP;。同样,科研人员通过模仿单位法人的签名申报科研成果。对此事的调查主要是基于司法鉴定,而不是科学研究判断。它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所以它不适合调查和处理科学不端行为。

第四,实施科学不端行为是主观和故意的。实验中的疏忽错误和客观错误不能被判断为科学不端。同样,“主观意图”的判断只能由同一领域的专家来决定。

另一点需要强调的是:科学不端行为是学术界对科研人员行为的判断,严重违背了社会的共识。根据这一判断,科研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同时违反相应的组织纪律、行业规范甚至相关法律法规。这些判断应该由相应的部门和组织做出。

本文试图将科研中常见的不端行为分为20类,分为6类。

第一类:学术欺诈。

证伪是对不存在的事实的主观捏造和描述,或对客观事实的修改,使其失去客观真实性。包括伪造、篡改和虚假陈述。这些行为严重背离了科学研究的基本原则,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后果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

1.伪造。利用各种虚假手段编造科学研究成果、结论和产品。

对学术欺诈的调查有时并不容易。通常需要专业人员和技术手段来鉴别一些实验图表的真实性。鉴定的关键点是小同行专家仔细检查科学实验的原始记录和发表的论文之间的一致性。一般来说,不能仅仅根据相关测试不能重复来确定欺诈。

2.篡改。篡改是伪造的另一种形式。它是修改和修改现有的科学实验数据、图表等。从而使他们符合自己预设的结论,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

事实上,大多数欺诈都是通过篡改实现的。与“伪造”相似,判断“篡改”行为和检查原始研究记录是判断的关键。此外,使用专业的电子工具来审查电子文本,特别是图表数据的修改过程,可以成为一种辅助手段。

3.代表他人买卖和撰写论文。是利用委托写作或购买论文来谋取不正当利益。一般来说,这些论文都是假的,属于假论文,没有任何学术价值。

一段时间以来,媒体披露,购买“枪手”代表科研人员(包括学生)撰写论文以获得学位和其他学术荣誉的现象十分猖獗。由于促销的压力,一些医务人员还购买了“纸厂”生产的“纸张”用于出版。

判断这样的案件相对容易。其要点是专业人员将询问纸张的购买者,要求他提供并检查原始实验记录等。

4.代表他人投稿。它是指中介组织接受科研人员的委托,以润色、加工论文为名,提交论文发表的行为。这一行为的本质是伪造同行评审意见,因此被归类为“欺诈”。

写论文是科研人员的基本职责。委托中介机构对论文进行“润色”并不能保证发表论文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他们代表提交机构,通过网络欺诈等手段向期刊编辑部提交虚假的同行评议意见。如果是一份“吸收金钱”的劣质黑色期刊,编辑部的审核就更没用了。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警惕那些不使用作者单位官方电子邮件地址的科学论文。代表作者提交的论文的确认通常是通过编辑部发现虚假的同行评议意见而撤回论文来揭示的。

5.虚假陈述。通常指提供虚假的个人历史、学术经历和其他信息以获取不正当的学术利益。

表现如下:(1)科研人员没有真实公开地描述个人简历、学术经历等。包括学历、学位、学术荣誉、学术成就等。

(2)科研人员提供自己或他人的虚假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号码和年龄,以满足申请科研项目等特定需求。

(三)科研人员为申报各种奖励和荣誉,授意和使用其合作伙伴提供的虚假、夸大的学术成果证明,如科技成果转化经济效益证明。这类案件的关键是核实报告的来源信息,然后有针对性地核实其文件和信息。

第二类:学术剽窃

使用并公开表达他人的学术成果,包括学术出版物、学术思想、学术观点等。作为他们自己的成就(如出版物、演讲等。);或者,虽然它们没有被表达为自己的成就,但是它们没有清楚地表明这些成就的真正联系。剽窃是学术剽窃中最重要的行为,相关概念也在《著作权法》中有所界定。

6.文本剽窃。一般指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使用他人的学术成果,并声称或暗示这些成果是他自己的。

判断的要点是:(1)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人有这些科学研究成果。(2)行为人没有以任何方式表明这些学术成果的真正来源,包括引用、标注、确认等。(3)这种用途广泛而明显。数量和明显程度可由委员会根据领域和专业的一般标准进行集体判断。(4)通过“重复检查”软件检查重复率可以作为判断剽窃的参考。

7.交流剽窃。它指的是在学术交流和讨论的过程中获得一些有价值的想法,并全面地接受和使用这些想法,而不用对它们贴标签和致谢。很难区分学术交流中正常的相互启发和恶意剽窃他人学术思想,两者之间也没有明确的界限。

在科学史上,有许多著名的交流和剽窃案例。科学界的主流判断经过多年才逐渐成型。很难确定这种不当行为。是否有更多来自第三方的间接证据可能是决定的关键。

8.审查剽窃。在各种学术同行评审过程中,包括同行评审、科研项目评审等。,评论者的学术观点被直接吸收和用来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

如果审稿人将自己的科学研究观点用于自己的目的,他应采取以下措施:(1)禁止发表稿件,并在自己完成同样的工作后首先发表;或者向学生、亲属、同学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透露他们的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以便后者能够获得相应的利益等。

(2)压制科研项目的设立,使其或其他利害关系方可以利用评审者的学术观点先申请科研项目等

上述行为是利用学术权力剽窃他人成果的科学不端行为。案件往往由法官的报告引发。认定的要点是,有证据表明被告参与了相关的学术评价,利用了被评价者的学术思想,使自己或第三方利益相关者受益。

9.自我剽窃。自我剽窃指的是重复使用我以前用过或发表过的研究成果,并将其表达为正在完成或最近完成的研究成果。

自我剽窃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在发表的论文中不加解释地使用已发表的研究成果,包括文献引用、注释等。(2)变更以前的研究报告,直接提交给新科研项目的委托人,完成委托任务。(3)一份手稿的多次提交也是一种自我剽窃的形式。

直接复制一篇研究论文,并投出多份。或者只做正式修改,然后投出一个以上的草稿。判断这种不当行为的要点是,被告在提交科学研究结果时使用了大量重复的工作,而没有以任何方式实际陈述。

第三类:隐瞒学术事实

有选择地使用和发布应当充分利用和发布的各种信息,人为隐瞒一些重要事实,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

10.科学数据的主观选择。通常是指科研人员在记录、处理和报告实验数据时,会将他们认为“不好”的数据隐藏、抛弃,以免这些数据可能产生不必要的实验结果。

在科学史上,也曾发生过这样的情况:在建立实验控制以获得期望的实验结果时,犯罪者故意排除必要的样本。确认的关键点是确认科学实验的所有数据和信息没有被充分利用,并且这种不完全的利用影响了研究结果并使特定人员受益。

11.故意忽视他人的重要学术贡献。在学术出版物或其他学术活动中,故意和明显不引用在该领域有代表性的重要事实和重要文件。研究人员可能因不公平和客观的科学态度、不尊重同行的学术贡献或教派歧视等原因而被指控学术不端。被告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行为是否具有不良后果,是判定学术不端行为的关键。

12.隐藏利益冲突。故意不披露学术活动中应当披露的利益冲突。

绩效表现如下:(1)在学术评价过程中(包括机构评价、个人科研评价、项目申请评价、个人晋升评价、学位论文评价、科研论文评审、各种学术荣誉和科学奖项评价等)。),科研人员必须主动申报或回避特定的利益关系,如亲属、同学、同事、以前或未来的科研伙伴等。那些不主动申报或回避这些潜在或实际利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可被视为学术不端行为。

(2)发表科研论文时,不要用标注等方法解释科学实验的经费来源和客户信息。由于科研成果可能与资助者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真实披露相关信息对于公众全面、准确地了解相关科研成果至关重要。

这种不当行为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没有按要求披露相关方的信息,造成了不良后果。

第四类:虚假学术宣传

13.夸张和虚假宣传。科研人员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和荣誉,以特定方式包装、删减和夸大自己或其他利害关系方的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学术价值和商业价值,从而误导审稿人、公众和投资者,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近年来,已有单位持有科研成果的新闻稿。科研人员提供了一些虚假和人为夸大的科研成果,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判断这种不当行为的要点是揭示其出版内容与其内在成就的客观表现之间的差距。

第五类:学术侵权

它是在科研活动中故意侵犯他*益的一种行为。严重侵权也构成违反版权法的相关规定。

14.侵犯著作权。

(一)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在学术活动中,如发表文章或宣布奖项,那些应该签署文章的人被排除在签署文章之外。为了获得出版或资助的便利,高级专家或名义领域的其他人员。

(2)签名排序侵权。在诸如发表文章或宣布奖项等活动中,相关作者没有根据其真正的学术贡献得到正确的排名。

(三)侵犯科研人员所在单位论文的署名权。在科研人员整理并发表了在原单位完成的工作,并将工作转移到部门后,通常用当前单位的名称来表示。它也可以表达为盗用其他无关单位的名称来投稿,以获取不应获得的利益。

(4)要求或同意签署无实质贡献的章程。

(5)在没有任何实质性贡献和不知情的情况下,名义作者在知道签名之后没有以适当的方式否认签名,而是利用名义签名谋取个人利益。

判断的关键在于科研成果是否是根据有关各方的实际贡献签署的。

15.侵犯知情权。在涉及人类的生物医学和其他研究中,研究人员未能履行相应的义务来确保受试者有知情权。判决的要点是,被告没有明确和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并产生了不良后果。

16.侵犯隐私。从事生物医学研究的人员没有建立严格的信息安全体系,没有妥善保管研究中涉及的各种个人信息和数据,没有有效尊重和保护受试者的个人隐私。判断的要点是确认被告在披露主体个人隐私的过程中有明显的过失。

17.违反科研合同。

业绩如下:(1)科研经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预算中明确规定的科研经费挪作他用。(2)改变科研课题,违反合同,私自委托他人完成科研工作。(3)改变研究内容,而不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既定目标进行科学研究,研究其他问题。(4)期末报告的虚假陈述和使用其他结果来抵消本研究的期末要求。(五)违反保密协议,未履行合同中保荐人要求的保密条款,或者未按要求保守国家秘密等。上述不当行为认定的要点是对照合同协议审查相关科研过程。

18.学术权力的滥用。

(1)在学术评价过程中,利用个人学术权力,违背学术*的基本要求,操纵或引导学术评价结果。(2)接受请求、游说和问候,在学术评估过程中寻求个人或特定学术团体的利益。

学术权力的滥用通常具有隐蔽性和间接性,因此很难识别。建议严格检查既定评估程序的执行情况。评估过程中的程序性缺陷往往与学术权利持有人的不当行为有关。

第六类:未能遵守科研伦理

科学研究伦理是指在科学研究过程中需要遵守的社会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对于应该接受伦理审查的科学研究活动,伦理审查是科学研究的先决程序。其目的是检验科学研究的内容和过程是否符合伦理要求。不履行伦理审查义务或不履行伦理审查意见可被界定为科学研究中的不当行为。这些行为也可能涉嫌违法。

19不履行伦理审查的义务。按照科学研究要求伦理审查的规定,科学研究人员应当在实施科学研究之前主动提交伦理审查申请,并通过伦理审查获得相应的许可。如果有必要改变实验计划,扩大研究内容,超出伦理审查的原范围,应重新进行伦理审查。

违反上述要求,进行未经伦理审查的科学研究,都是科学研究中的不端行为。鉴定的主要目的是检查其是否具有合规的伦理审查意见。

20.不执行道德审查意见。需要伦理审查的科学研究必须严格按照实验计划、知情同意内容、重要信息管理措施、重要样本管理措施等进行。

尽管一些科学研究已经通过了伦理审查,但在研究过程中不遵循伦理审查意见的研究人员可被判定为科学不端行为。要点是检查伦理审查文件的执行情况。

本文是作者对国内外各类科研不端行为案例研究的总结,并结合工作实践,对各类科研不端行为的判定要点提出了一些建议。我希望这将有助于每个人理解和批评科学不端行为。

在撰写本文的过程中,中国科学院的张德兴研究员、肖立业研究员和赵永亮研究员进行了更正,我谨向他们表示感谢。

(作者单位是中国科学院监督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