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浙大副校长车祸案续:吴平亲属索赔28万元
浙江在线杭州12月8日电(浙江在线见习记者/金编辑/沈正熙)12月8日上午9时30分,两家物流公司和一家保险公司的律师在拱墅区法院出庭。“浙江大学副校长车祸”的死者吴平的家人把他们带到了码头。另一名被告,事故中的卡车司机汪国才没有出庭。
2014年6月2日上午6点06分左右,浙江大学副校长吴平驾驶的一辆汽车与一辆挂有安徽牌照的卡车相撞,吴平当场死亡。2015年11月30日,吴萍的三名直系亲属向杭州市拱墅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责令汪国才和两家物流公司赔偿三名原告的死亡赔偿金、家属生活费、丧葬费、情感抚慰金、丧葬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吴平的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287,063.19元
2014年9月3日,事故发生后,杭州交警支队城市圈大队认定事故原因为吴萍变道时影响机动车正常行驶的违法行为,吴萍负主要责任。汪国才驾车时的违法行为加剧了事故的后果,并承担了次要责任。
后来查明,涉案车辆为黄山市惠州区金源物流和长源物流两家公司所有,而被告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黄山市分公司惠州分公司投保了强制交通和商业险。
因此,今年11月30日,吴萍的三名直系亲属将卡车司机汪国才等四名相关人员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家属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损失时间共计287,063.19元。
焦点1:卡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吗?
原告代理人认为,交通警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和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审查后出具的证明均证明吴萍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汪国才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
代表物流公司的律师反对交通事故鉴定信中确定的事实。据律师称,事故发生前,汪国才驾驶的卡车通过了年检。有证据可以确保卡车的制动性能。事故是由吴平强行改变车道造成的。汪国才应该完全不负责任。
代理律师认为,交警部门应从事故原因着手进行认定和认证,而不是从事故后果出发,根据认定意见中加重事故严重程度的陈述出具事故认定表是违法行为。
保险公司的律师基本上同意物流公司的代理人。“从确认信中可以看出,汪国才的驾驶状况正常。武平的变道导致了事故。汪国才在事故中没有过错,汪国才对事故负有责任是没有问题的,交通警察部队的事故确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焦点2: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代表物流公司的律师质疑原告的诉讼是否超过了诉讼的无效,认为原告在得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一年内没有起诉。
原告的律师随后从他的包里拿出一份由杭州交警环岛公路大队在审判前签发的“无调解文件”。调解文件上的时间是2014年11月19日,就在今年起诉的前一年。
对此,物流公司的律师和PICC的律师分别直接质疑“无调解协议”的真实性,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原被告当时都没有向交警申请调解。
焦点3:本案中卡车司机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与民事诉讼相关
去年12月22日,汪国才向杭州市拱墅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包括汪国才的卡车是否超载,刹车是否不符合标准。
代表物流公司的律师认为,由于汪国才起诉的案件与本案密切相关,应在第一个案件结案前终止审判。
原告的律师认为这两起案件没有直接联系。
焦点4:吴萍的母亲有“依附者”的资格吗
保险公司律师和物流公司律师认为,吴萍的母亲不具备“受抚养人”资格,有退休收入,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赔偿受抚养人的生活费。(编者注:从法律上讲,受扶养人是指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或成年近亲属,受害人应当依法承担扶养义务。)
原告律师告诉法官,吴萍的母亲原来是一名教师,目前已退休,没有社会保险,但是否有退休工资仍需与当事人核实。
此外,该物流公司的律师也反对赔偿金额,称金额太大且不合法。
在审判的最后阶段,原被告和被告都表示愿意分别庭外和解,双方都有确凿的证据。因此,法官建议双方庭外和解。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他们应该改天再决定。
浙江大学副校长在环城高速公路上死于车祸:
2014年6月12日
杭州绕城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浙江大学副校长吴平驾驶一辆奥迪轿车,在高速公路上强行右转,与安徽司机汪国才驾驶的一辆卡车相撞。他当场死亡。
2014年9月3日
杭州交警环岛高速公路大队出具事故确认函,确认奥迪车主吴萍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安徽司机汪国才对大型货车超载刹车事故负次要责任。
2014年12月22日
汪国才向杭州市拱墅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行政处罚决定。
2015年11月30日
吴平的三名直系亲属起诉了该卡车所属的两家物流公司汪国才和承保该卡车的黄山一保险公司,要求赔偿逾28万元。(原标题:“浙江大学前副校长车祸”续:吴萍亲属起诉索赔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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