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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大修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拟公布

科普小知识2022-07-11 17: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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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记者王硕)近日,环境保护部就《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据了解,这是自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颁布以来的第三次重大修复,也是最后一次修复后的第八年。《草案》强调“预防为主,治疗为辅”,并增加了八项预防条款。草案建议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清单,并根据水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实施风险管理。此外,草案还建议支持受害者团体诉讼和代表诉讼,以解决由同一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造成的水污染问题。

水污染物的风险管理

草案强调“预防为主,治理为辅”,新增八条预防规定,包括建立健全水环境承载力监测、评价和预警体系和机制,建立流域生态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合理水位保障体系,建立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

此外,《草案》还要求: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清单,并根据水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实施风险管理。

清华大学环境研究所环境保护产业研究所所长符涛表示,中国的环境保护管理在过去20年中一直是末端管理,但环境保护的主导理念最近发生了变化,“防治结合”已经成为主流。新颁布的《土耳其十条》体现了治理思想的转变。

符涛表示,在此前的规划中,一些化工和石化企业位于沿江和沿海。当时只考虑物流的便利性和排污,没有考虑物流带来的环境风险。据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检查报告》中指出,我国约80%的化工和石化企业位于沿江地区。

加大农村水污染控制的力度

与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相比,草案增加了“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的条款。草案提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农业生产中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渔业生产中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农村生活水污染防治工作。

草案还对化肥和农药的使用提出了具体要求。草案建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引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鼓励采取生态措施净化农田排水和地表径流,防止水污染。

据了解,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的大多数制度是为城市和工业污染控制而设计的。本法实施以来,城市水污染和工业污染源的控制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由于缺乏对农业和家庭污染源的有效控制,非点源污染形势严峻。在一些地区,非点源排放的贡献率已经超过城市和工业点源,城市水污染向农村地区的转移也在加快。

特别章节强调公众参与

全面使用各种手段,包括司法手段,是草案的一个特点。在新的《环境保护法》中,“日常收费”和“查封扣押”的手段都有明文规定。此外,草案在环境保护法中落实了公众参与权,并有专门的一章规定了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

草案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和依法具备条件的社会团体可以对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此外,草案还规定,如果同一水体受到同一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的污染,或者同一水体受到多个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的污染,且遭受损害的当事人数量较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推选代表人提起共同诉讼的请求。

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专题章节中,草案建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水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省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环境质量信息、重点监管排污单位名单和重点监管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监测信息的统一发布。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已经发生的重大水环境事件。(原标题:《水污染防治法》8年来第一次全面修订。建议规定水污染将导致集体诉讼,法院应接受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