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印发《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信息化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技术部函〔2016〕37号
部直属各单位:
为实施《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确保教育信息化工程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管理,促进教育信息化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教育部制定了《教育信息化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16年3月22日
教育信息化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保障教育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管理,促进教育信息化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化工程以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为核心理念,以应用驱动和机制创新为基本政策,围绕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需求,服务德育和人才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探索新的教育教学模式和教育服务供给模式,形成适合教育现代化的教育信息化体系。
第三条信息工程遵循“统筹规划,分工负责;突出关键和有限的目标;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预算项目“国家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支持教育部直属部门和单位相关信息化工作,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教育部科技司是信息化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协调推进信息化项目,制定相关管理措施;提出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组织对项目要求的全面审查,形成年度项目支持提案;组织项目计划任务书的演示;督促项目任务和预算的执行;审查项目实施报告并进行项目绩效评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等。
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的统筹安排、资金分配、决算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共同决定项目资金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部直属部门和单位是信息工程的应用和执行单位。他们负责项目任务和资金的申请和执行。他们的主要职责是:根据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提出项目需求建议,并根据年度项目支持建议编制项目计划说明。根据签署的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完成预定的绩效目标;负责项目预算资金管理、会计、资产管理等。;提交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接受项目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项目启动
第七条信息项目应当按照支持范围逐项组织管理。每个支持范围可能由几个项目组成。项目实施周期不得超过财政部预算审查周期(目前为2年)。
第八条每年3月,科技部研究提出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支持范围,报部领导审批后,向部直属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项目需求征集通知。部直属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支持范围,提出下一年度项目需求建议,并于4月底前报送科技部。科技部组织教育信息化专家组对项目需求建议书进行全面评审,形成下一年度项目支持建议书,并于5月底前上报部党委审批。
第九条每年6月中旬前,部直属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部党委批准的下一年度项目支持建议,向科技部提出承担新项目的申请,并提交项目计划(含预算安排)。项目计划将作为项目实施和最终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每年7月中旬前,科技部组织专家对新增项目的项目计划说明进行论证,然后对项目进行综合延续,形成下一年度的信息化项目和预算安排计划,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报财务部,同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直属单位。
第十一条财务部应根据财务预算管理的要求,形成信息化项目年度预算方案,报财政部,并将财政部的审批结果及时通知科技部。科技部将在收到财务部的通知函后,在10个工作日内发出项目启动通知,并与项目执行单位签署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每年3月底前,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编制本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送科技部。对于续建项目,应同时编制项目上一年度的实施报告,并送科技部门。
第十三条每年4月底前,科技部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年度实施计划,提出信息化项目年度预算拨款计划,报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送财务部,财务部根据拨款计划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四条信息化项目应严格按照《**采购法》的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实行*采购。
第十五条项目执行单位因故终止项目时,应及时总结项目实施情况,清理账目和资产,编制资金决算和资产清单,形成项目终止报告,说明终止原因,报主管部门批准,再报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五章最终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执行期满或终止应以竣工验收为准。因客观原因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规定的项目竣工日期内向科技部门提出延期竣工申请。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包括自我验收和组织验收两个阶段。自验收由项目执行单位组织,在项目规定的竣工日期后60天内完成。组织验收由科技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验收完成后15天内向科技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验收报告、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自我验收专家意见等材料。组织验收完成后,科技部门应将项目验收意见反馈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八条项目应当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估是以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年度实施计划为基础,积极引入第三方组织对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和取得的成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未来项目申请资格和预算调整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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