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科研经费“松绑”政策的二十五个问答
《关于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政策的若干意见》问答
首先,发表“意见”的背景是什么?有什么意义?
创新是发展的第一推动力,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起主导作用。党*、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创新。中国*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安排。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创新是发展的第一推动力,必须放在国家整体发展的核心位置。今年5月,党*、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吹响了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号角。
金融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近年来,按照**的要求,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支持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综合创新。一方面,加大财政科技投入,为科技创新提供有力保障;另一方面,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致力于建立和完善既符合科研活动规律,又符合依法理财要求的科技资金管理机制。如在深化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中,科技部会同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科研专项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 上报国务院,下发《关于改进和加强*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提出一系列管理改革措施,努力通过管理改革释放创新活力。
尽管如此,仍有一些大学、研究所和研究人员没有强烈的改革意识,反映出科研项目经费“太细、太死”和“太重”的问题。这些问题,有些属于政策措施已经明确,需要在宣传和解释中细化和加强的问题;有些属于项目和资金管理中需要进一步研究、改进和完善的问题。有些还涉及深层次的制度问题,如公共机构的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改革创新的要求,形成动态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发〔2014〕11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经**、国务院同意,中办发〔2014〕11号文件印发了《意见》。《意见》旨在通过进一步精简行政管理和下放权力、管理与管理相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实施、改革创新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动态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形成,更好地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意见》的发布是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在国家层面,意见通过深化改革、激发创新和创造力,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了有力保障。在科技层面,《意见》加强了行政精简、权力下放和激励机制建设,为科研人员投身科研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有利于取得更多的成果和人才。在财政层面,意见坚持“实行管理服务”相结合,通过改革创新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更好地适应科研活动的规律和特点,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
第二,这次我们应该坚持什么原则来进一步完善**的政策,如科研项目的资金管理?
《意见》针对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关心的突出问题,遵循“四个坚持”的原则,大力激发创新和创造。第一,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和创造力。第二是坚持法律。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财务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法,适应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三是坚持“穿管和拿衣”相结合。进一步精简行政管理和权力下放,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科研项目经费、旅游会议、基建、科研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同时,我们将强调管理与行政相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活动期间和活动后的监督,将管理融入服务,为研究人员致力于研究创造良好的环境。第四,坚持执行政策。细化切实可行的政策法规,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监督,打开政策执行的“拦路虎”,增强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和成就感。
第三,《意见》在扩大高校和科研机构管理权限方面的“亮点”是什么?
该意见有四个主要亮点:一是扩大科研项目的资金管理权限。主要包括:项目预算调整的自主权、劳务费分配和管理的自主权、管理费使用和管理的自主权以及按规定结转剩余资金的自主权。二是下放差旅会议的管理权限,而不是简单地运用行政预算和财务管理方法;三是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第四,加强*高校和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4.《意见》提出了哪些措施来改善科研项目的资金管理,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力?
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等10种支出项目。间接成本主要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本和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这次《意见》中提出的措施从资金比例、支出范围、科目设置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松绑+鼓励”的措施。,这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和创造力。
一是简化预算科目,下放调整权。“类似项目”的合并将直接费用中的会议费用、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合并为一个科目。如果合计费用总额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则无需提供预算计算的依据。在准备这部分预算时,科学研究人员不需要指定几次会议或差异。在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大部分直接费用科目的预算可以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调整,“酱油钱可以买醋”
二是增加间接成本的比重,增加绩效激励。间接费用与直接费用减去设备购置费用的比例上限从20%/13%/10%提高到20%/15%/13%(以上比例分别对应500万元以下、500-1000万元和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项目承担者可以在批准的间接成本比例内统筹安排绩效支出,并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从而增加对科研人员的激励。
三是界定劳务费的范围和标准。重申劳动力成本的比例没有限制。该项目雇用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研究人员和研究助理都可以花费劳动力成本。根据当地科研和技术服务行业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以及他们在项目研究中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动费用标准,不仅有效解决了科研人员反映的评价中预设比例的问题,而且突出了科研项目资金对“人”的重要性和支持。
第四,我们将改善盈余资金的留存方式。在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当年的资金如不支出,不需要回收。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剩余资金按规定留作单位使用,两年内可统筹安排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用完的,按规定回收。
五是独立规范横向基金管理。通过市场委托获得的横向资金,由单位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或合同约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有效解决了一些科研人员反映的横向资金的“纵向”管理问题。同时,为防止设立“账户外账户”,强调横向资金应纳入单位的统一财务管理。
五、中国的科研项目间接成本与美国和其他国家相比较低,原因是什么?意见中提出了哪些改进措施?*财政的哪些科研项目可以设立间接成本?间接成本是如何批准的?
从美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等情况来看,美国大学科研项目的间接成本比例确实高于中国,这主要是由于中美两国的预算分配制度不同。中国*财政专门安排了*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基本运行经费,并设立了专项经费用于改善教学和科研条件,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单位开展科研活动的费用。总而言之,中国科研项目的间接成本比例没有美国和其他国家高。
为进一步完善间接成本补偿机制,《意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高了间接成本核定比例。《意见》规定,*财政科技计划中所有R&D项目(专项、基金等。)受制于公开竞争会产生间接成本。间接费用与直接费用减去设备购置费用的比例上限从20%/13%/10%提高到20%/15%/13%(以上比例分别对应500万元以下、500-1000万元和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得到稳定支持的科研项目,相关费用已经通过部门预算渠道安排,不存在额外补偿的问题,不需要收取间接费用。
6.一些研究人员反映,与中国相比,美国和其他国家科研项目中“人员费用”的比例相对较高。意见中提出了哪些改进措施?
中国和美国对科研人员有不同的资助体系。美国研究型大学每年支付研究人员9-10个月的工资,而剩余的2-3个月的工资通过研究项目基金支付。然而,大学研究人员的工资加上研究项目基金的工资不能超过他们12个月工资的总和。我国高校和科研院所每年为在职科研人员发放12个月的工资,并计入基本支出,而不是只发放9个月的工资,给予稳定的保障。
美国科研项目的预算不仅包括研究生的工资,还包括研究生的学费减免。对于这部分支出,我国分别安排了研究生平均资助、奖励与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博士后科学基金等。
综上所述,中国科研项目经费中“人员费用”的比例不应与美国直接相比。这一《意见》结合我国实际,进一步加大了科研项目资金对科研人员的激励。一是进一步明确项目聘用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研究人员和研究助理的劳动费用范围和标准。第二,对于在职研究人员,绩效支出比率限制(原来扣除设备采购成本后的直接成本的5%)将被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批准的间接成本比率内进行总体安排,并与研究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研究项目资金的激励和引导作用将进一步加强。需要说明的是,从国外相关情况和我国薪酬制度来看,从根本上解决科研人员反映的低薪酬问题的关键在于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加快*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
七、有研究人员反映,我国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过于精细,预算编制中哪些科目被简化了?
科研项目的预算编制是一种常见的国际惯例。科学研究活动具有灵感的即时性、方法的任意性、路径的不确定性等特点。然而,主要的技术路线和一般的工作量应该事先知道,否则它将变得“漫无目的”。鉴于科研活动的规律及其不确定性,我国目前的科研项目预算遵循适度原则,这与工程预算“一切都好”不同。
科研人员反映的预算编制过细的问题,不仅是进一步改进预算编制方法的问题,也是执行不力的问题。例如,如何帮助科研人员制定更好的预算;如何完善预算评估方法,防止评估环节随意设定门槛,迫使研究人员将预算“编制”成小预算?
针对上述问题,《意见》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简化了预算编制。会议费用、差旅费、国际合作和直接费用中的交流费用合并为一个科目,科研人员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编制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同时,参照“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上述三项支出,规定如果课题不超过直接成本的10%,则不需要提供预算计算的依据。在编制这部分预算时,科学研究人员不需要具体说明他们开了多少次会,有多少分歧。
八、如何编制劳动预算?支出范围是什么?
目前,在制度层面,劳动力成本的比例没有限制。然而,科研人员在项目的实际应用过程中反映出,对人工成本仍然存在“隐性”比例限制。为此,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要求相关评估机构进一步规范评估工作。
针对这一问题,《意见》进一步提出了完善人工成本管理的措施。一是重申劳动力成本的比例没有限制。第二是进一步完善制度层面的法规。劳务费用的范围界定明确。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员工都可以花费劳动费用。确定项目员工的劳务费标准,并参照当地科研技术服务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和项目研究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如在北京最高12万元/年)。项目员工的社会保险补贴计入劳动费用账户。三是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尽快发布详细的实施细则,为预算编制、审核和财务验收提供操作规范,使科研人员在编制预算时能够“心中有数”,同时防止审核和验收过程中设定人工成本的比例,确保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不会“变形”和“不变形”。
九、项目预算能否调整?你需要批准吗?它是按照什么程序提交审批的?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成本中的材料成本、测试和加工成本、燃料和动力成本、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成本和其他费用的预算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调整。会议费用/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用可以减少但不能增加。
项目总预算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应按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审批。
十、科研人员反映科研项目经费分配存在时间滞后的问题,对此提出了哪些措施?
从申请项目到发放资金有许多环节。包括项目申请和审查、项目预算审查、项目和预算的审批、部门申请和资金拨付等。,项目前期项目评审等工作的进度直接影响资金拨付的时间。
针对项目立项滞后影响资金拨付时间的问题,科技部等相关部门结合科研工作特点,调整了工作机制,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申请和评审,年初确定项目预算,为及时拨付预算奠定基础。
自2009年起,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部分项目资金可在全国人大正式批准预算前预拨。在此基础上,年初建立了科研项目资金预分配机制,规定资金可在第一季度按照“第二预算”的1/4进行分配。《意见》根据科研活动的规律和特点,继续实行部门预算审批前项目资金预分配制度,确保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
十一、如何利用科研项目的结余?
《意见》改进了结转结余资金的处理方式。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剩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留存使用,2年内可统筹安排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用完的,按规定回收。
十二、各单位横向资金如何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市场委托获得的横向资金,应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或合同约定进行管理和使用,并纳入本单位的统一财务管理。横向基金管理不仅要防止“纵向”,还要防止“横向和纵向分离”。还必须防止“账户外”并确保标准化、安全性和有效性。
十三、为了适应教学和科研活动的规律,意见中提出了哪些改进措施来改进旅游会议的管理?
有关规定规定,*级非参会管理机构执行*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机构执行会议费用管理办法。同时,要求有关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单位没有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将“参照”改为“符合”。
鉴于上述情况,《意见》遵循教学和科研活动规律,完善了*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旅游会议管理。*高校和科研院所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自行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首先,在差旅费方面,合理确定教学和科研人员的交通费和住宿费水平;对于难以取得住宿发票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将在保证真实性的前提下,如实报销市内交通费。他们还将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食品补贴和市内交通费,以解决他们无法获得发票但需要报销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的问题。第二,就会议费用而言,会议的次数、天数、商务会议的次数(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论会议、座谈会、辩护会议等)。),以及会议费的范围和标准由单位独立确定。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确需承担的城际交通费用和国际旅行费用,可计入会议费用和其他费用。
十四、会议地点能否由单位自主决定?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采购的指定管理将在会场实施。不在指定范围内且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的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单位或系统的会议场所。
十五、科研项目资金是否使用公务卡结算?
推广使用公务卡结算科研项目资金,是规范科研活动支付业务、减少现金结算、加强资金安全、提高透明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举措。科研项目经费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使用公务卡结算*科研项目的通知》(财政部[〔2015〕245号)执行。
16.你仍然按照目前的购买方法购买机票吗?
意见发布后,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因公出国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财政部、民航总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 财政部、民航总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80号)及*采购、国内出差和临时出国购买机票的有关规定,按上述规定执行。
十七、如何改进*采购管理?
《意见》完善了*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大学和研究机构可以购买自己的科研仪器和设备,并选择自己的评估专家。同时,要认真监督和管理设备的采购。财政部应简化*采购项目预算调整和*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批程序。实施进口仪器设备备案制度,继续实施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十八、《意见》出台了一系列精简行政和下放权力的措施,为确保项目承担单位“能接管并管好”,在《意见》中提出了哪些措施来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
《意见》在完善政策、释放活力的同时,强调要依法理财、规范管理。一方面,强化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加强自律和自律,制定内部管理措施,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落实项目预算调整、间接费用统筹使用、人工费用分配和管理、剩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同时,要加强预算审计,规范财政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实行内部披露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转移、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来资金、剩余资金的使用)、研究成果等。另一方面,加强监督和指导。财政部和科技部将组织开展对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独立权限的落实、内部管理措施的制定、服务方式的创新、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以及相关事项的内部披露等情况的及时监督。对项目承担单位,以适当方式告知监理,并将监理结果纳入信贷管理,与核实间接费用、留存剩余资金等挂钩。审计机关将依法对政策措施和财政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项目主管部门应监督和指导下属单位完善内部管理,确保国家政策法规得到贯彻落实。
19.鉴于当前单位和科研人员报告的检查和审查数量过多,意见中有哪些改进措施?
目前,各部门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分别组织对科研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对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检查过于频繁、检查结果共享不足等现象,不利于科研工作的高效有序推进。
针对上述问题,《意见》提出了精简检查和审查的政策措施。一是要求科技部、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加强科研项目监管体系、年度计划和成果应用的整体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二是要求科技部和项目主管部门加快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委托的科研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评审,加强对前期已开展的相关检查结果的利用,促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次数,改进检查方法,避免重复检查、多次检查和过度检查。
20.鉴于科研人员报告的报销程序多、程序多、时间长、难度大,意见中提出了哪些解决方案?
报销过程中反映的问题是科研经费执行、验收和审计的综合反映,涉及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出国旅行和会议管理制度、财务助理制度的建立、科研人员对政策的熟悉程度等。规范报销管理有利于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和反腐败。但是,与此同时,高校和科研院所也应改进管理,积极服务,把管理和服务结合起来,切实减轻科研人员的负担。
为此,《意见》提出:一是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科研财务助理制度,“让专业人员做专业的事情”,把科研人员从复杂的事务中解放出来,努力解决一些科研人员反映的“强迫科研人员进入会计核算”的问题。第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科研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第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制度,有效解决实地考察、心理测试等无法取得发票或财务票据的科研活动费用报销问题,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更好地为科研人员服务。
二十一、为什么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如何满足这些要求?
为了解决科研人员反映的科研经费报销程序复杂、程序多、时间长、“强令科研人员入账”等问题,《意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和完善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整、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为科研人员提供专业服务,“让专业人员做专业的事情”,使科研人员摆脱繁琐的事务。聘请科研财务助理的费用可由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解决。对于项目级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人工成本安排解决;对本单位统一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本单位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和日常运行经费等渠道解决。
二十二、正在研究的项目能否实施新规定?
为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在对国家科学和技术计划中的研究项目(特别项目、基金等)适用新政策时,区分了以下两种情况。)。首先,文件发布后,项目实施期已结束并已进入竣工验收阶段的项目将按原政策执行,不作调整。第二,对于仍处于实施阶段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统筹考虑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自主选择是否执行研究项目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安排以及预算项目调整的相关新规定。如执行新规定,应执行本单位相关内部调整审批程序,并遵守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对于没有间接成本的在建项目,如果要增加额外的间接成本,承担单位应在逐一咨询项目负责人的基础上,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将项目资金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二十三、为了做好《意见》的实施工作,有关部门还将出台哪些其他相关管理办法?
为确保政策措施的有效性,相关部门将出台三项管理措施。
一是财政部正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制定(修订)*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金的相关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底前颁布。
第二,项目主管部门将在2016年底前发布详细的实施细则,为预算编制、审核、财务验收等提供操作规范。以防止政策在实施中被扭曲。
第三,为了发挥政策协同作用,财政部和*级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主管部门将加快修订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金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等*级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资金管理办法,以便2016年新项目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十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需要制定哪些相关管理措施?
*高校和研究机构应在9月1日前发布差旅费和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规划。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以下相关制度规定的制度(修订)工作,包括以下要点:
一是制定(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对预算调整、间接成本管理、科研项目人工成本的使用和分配、科研项目剩余资金的管理作出详细规定。其中,项目预算的内部公开程序和方法、预算调整、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成本、外部资金、剩余资金的使用)、研究成果等。应特别规定。二是制定和完善内部报销管理制度,解决因无法在实地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取得发票或财务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而产生的报销问题。
二十五、如何推进地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等工作?
各地区要参照《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加快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工作的改革。同时,在改革的具体工作中,要注意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的协调推进。)和改革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形成上下联动和国家象棋的工作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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