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权力完全授予试点单位
北京10月14日电(记者杨亮)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下发《关于深化*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部分符合条件的*级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
14日,三个部门的负责人在解释《通知》时进行了介绍。《通知》改革了科技成果使用和处置的审批管理制度,取消了财政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的所有审批和备案要求,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权。试点单位可以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自主转让和转化科技成果。
三部门负责人还强调,为了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完善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市场确定的奖励机制,确保现有科技人员奖励制度的实施,通知规定:一是科技成果转让收入的分配权授予单位, 试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科技成果转让的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相关部门不再批准; 第二,单位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计划应明确界定对科技成果转让和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团队)、部门(机构)、技术转让机构及其他相关方的收入或股权激励比例,以保护各方利益,建立利益共享机制。第三,对完成、转让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发明人和共同发明人的奖励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比例。第四,科技成果作为股份,奖励人员的股份超过股份价值50%的,国家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让和转化的有关规定,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原标题:*机构科技成果转化试点权全部授予试点单位三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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