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考生状告教育厅不作为 查询高考试卷到底有多难
新华社南京4月8日电(记者沈然)江苏省第一名高考状元7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教育部。在法庭上,原被告的辩护主要集中在:江苏省教育厅是否有披露考试信息的法定义务?高考试卷不能公开,因为它被怀疑是秘密的?找到高考试卷有多难?
被“踢”的候选人上诉有什么困难?
2015年高考结果公布后,江苏泰兴第一中学的考生发现他们的历史成绩是C等。平时,她总是在历史模拟中得A或A+,怀疑自己的试卷被阅卷老师误判了。
那年6月,小文向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要求检查他的试卷。在收到的回复中,考试机构说结果是准确的,学生不能检查答题纸。
小文一家不能接受考试机构的答复。因此,他们向江苏省教育厅(考试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公开他们的历史答案。半个月后,江苏省教育厅回复:“不得公开,评分论文中各学科制定的评分实施细则按照国家秘密管理”。
2015年10月,小文及其家人向教育部提交了行政复议。2015年11月15日,教育部发布了教(2015)19号行政复议决定,要求撤销江苏省教育厅此前作出的“不予公开答复”的行政答复,同时要求江苏省教育厅在15个工作日内对陈女士的申请作出新的答复。
同年12月14日,江苏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的要求下发了《*信息公开申请批复通知》:“我们部门没有您申请公开的任何信息。我们建议您向江苏省教育考试中心申请公开相关信息。”
随后,小文一家再次转身向考试机构申请公开信息。回应仍然是“不公开”。
在被两个部门多次“踢”后,小文的母亲陈女士愤怒地起诉江苏省教育厅,要求公开诸如小文的历史答题纸、各年级的原始分数和分数线等信息。
考试机构?教育部?谁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公开考试?
在同一天的庭审中,原告认为,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委教育委员会)(苏办(2009)44号)》第十二条“主要职责”即“负责各类高等教育的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被告江苏省教育厅具有高考管理职能。
同时,根据最新的《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工作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考生考试成绩评审办法和程序,为考生提供考试成绩评审服务。应告知候选人审查结果的方法和程序。”
第六章第41条规定:“考试信息经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可以作为考试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和授权方。”原告的律师在法庭上指出。
对此,江苏省教育厅代理律师辩称,根据《条例》第四十条,试卷评阅工作中产生的与考生答题卡、试卷评阅、考试成绩及其他考试信息相关的所有考试信息只能由省教育考试机构保留。“教育部门不保存任何考试信息。
此外,“在答复原告的申请时,考试机构确实向教育部门报告了,但没有就答复的内容咨询教育部门。考试机构和独立机构独立完成了答辩。
当原告质疑被告在高考中的职责时,被告的代理人和江苏省教育厅的代表悄悄告诉法院,代理人不知道教育部在高考中的职责,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报告。
原告在法庭上直言教育部门是信息披露的授权者和决策者,并采取回避措施与下属机构的考试机构“踢皮球”。
高考试卷是“秘密”的,所以不会公开?!
此外,NMET是“秘密”的,不会公开?它也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
原告在答辩中指出,根据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发布的《国家秘密条例》第五条第五款和《教育中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教(2001)2号),考生考试后的答卷不属于国家秘密,只由一定范围的人员持有,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该条没有界定哪些人员属于‘某一范围的人员’,也没有排除候选人,也没有绝对禁止披露。同时,教育部在给原告的答复中也明确表示,根据国家机密管理,管理只是对考试信息的管理,并不是保密的。”
原告还指出,在河北和其他省份,已经开展了考生申请公开试卷的案件。
对此,被告的代理人给出了模糊的回答,称“一些检查信息可以公开,一些不能公开”。然而,它没有在法庭上表明哪些信息不能公开,但承诺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信息。
在审判结束时,原告的代理人指出,高考是决定每个考生命运的重要一步,尽管教育部门私下承认,拒绝“考试”的主要原因是害怕引发考试潮和在批改分数时缺乏可操作性。“但这是一种懒惰的态度,不是因为害怕麻烦。实现考生*、便捷地获取考试信息,不仅是一项方便和造福人民的措施,更重要的是促进考试的公平和透明。”
被告的代理人在陈述中说,试卷评分是主观的,不能在法庭上得到公正的评判。“公开试卷询问会影响命题者的公正性;与此同时,它将对教育考试机构施加巨大压力。由于考试成绩不佳而要求提供试卷,将会给公职部门带来大量工作,并影响其正常履行工作职能。”
被告的代理人也在庭审后坦白承认,原告开创先例的河北案只是一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到,全国有一些考生提出了这样的要求,但他们都被法院判败诉。”
此案没有在法庭上宣布,主审法官质疑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并同意“在网上公布判决结果”。
困难教育部门的模糊现状。
在这种情况下,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育专家坦率地承认,从理论上讲,考生应该有权在考试后检查试卷,但从操作上讲,这将非常复杂。
“复审意味着可能会出现评分争议。自然,它需要对某个主题进行特定的重新批准或分级。这也需要一个又一个的改变。这不但会为教育署带来繁重的工作,亦会带来权力寻租的漏洞。」教育专家认为,总的来说,信息披露是大势所趋,但它需要一个过程和制度的改进。现在一个省的教育部门仓促开业,可能给考生带来更多的问题而不是好处。
今年4月1日,九名高中考生向湖北省考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开试卷上的信息。然而,该案尚未导致审判。江苏考生状告教育部不披露试卷信息。谁拥有最终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