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加快推进高校章程制定、核准与实施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校章程的通知
关于制定、批准和实施的通知
教育、政治和法律部[2014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建设大学“985工程”和“211工程”: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改革,根据*综合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14年工作要点,现通知如下:
一、落实工作职责,狠抓落实,按时完成高校章程审批任务。按照宪法实现自主管理是高校管理*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树立紧迫感和责任感,把高校章程的制定和审批作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措施和中心工作来抓。最高*应该亲自主持和推动高等教育改革。明确起草和批准章程的时间点和任务计划,确保及时完成工作任务。推进章程建设作为反映学校办学水平和管理能力的重要标志,衡量领导班子的管理水平和改革精神,应当纳入高校评估和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
尚未提交批准章程的“985工程”建设高校必须在2014年6月15日前向教育部提交批准的章程。对于尚未提交批准章程的“211工程”建设高校,必须在2014年11月30日前按照管理关系向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军队系统高校除外)提交批准章程。对于不能按时完成的,学校领导应向教育部说明情况,明确责任。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所有“985工程”高校和“211工程”高校章程的审批。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大学章程的批准。
二是通过宪法建设,完善审批程序,推进高校综合改革。各地要按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依法进行章程审批;同时,建立指导和监督机制,促进高校加快章程的起草。根据审批工作的需要,成立省(区、市)高等学校章程审批委员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聘请有关*领导担任委员会负责人,加强部门间的合作,提高委员会的审查权限。教育部章程审批的具体工作流程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审批条例》(附后)执行。省级教育部门也要明确工作程序,优先审批“211工程”高校规章。各地批准的本科院校章程应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分批向教育部备案。
我们要以宪法建设为契机,进一步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章程应体现改革精神,系统反映改革要求,巩固改革成果。高校对改革方案已经形成共识,已经实施,改革措施成熟,通过章程可以明确,应该得到充分体现。章程应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客观反映大学的组织特点和定位。依法准确表达与组织者的关系;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制度;突出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系统性规范;加强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体系建设;重点是规范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和监督机制,充分体现制度建设的成果,为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提供综合依据。
三、完善实施机制,切实发挥高校章程的作用。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它的实施。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章程审批后的实施机制建设,确保章程真正在高校管理和运行中发挥作用。
1.深入学习和宣传。高等学校应当在学校主页上设立专栏,在显著位置公布章程,分发解释文章和有关规定。章程和其他主要管理制度应印成册,作为新学生、新教师和新领导*的培训材料。每本书都应该可以用来组织专门的学习。学校领导小组应利用*小组的学习机会,专门讨论章程的内涵和实施方法。主要领导应该带头写经验文章。学校形成了一种新的局面,从上到下学习规章制度,尊重规章制度,按照规章制度办事。
2.完善支撑体系。以章程为指南,全面清理学校的规章制度、管理文件,对不符合章程、章程中没有依据、不符合学校改革发展实际要求的,要及时予以废止或修改;对留存的文件进行系统整合,形成以章程为核心的清晰规范的体系。根据公司章程,我们应及时制定或修订关于独立招生、资产融资、人事管理等重要问题的具体规定,以及学术委员会和理事会建设等重要领域的具体规定,形成完整有效的内部治理体系。
3.加强执行能力。高等学校应当指定相对独立的专门机构对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布重大改革发展决策和制度规范,并依照法律和章程进行法律审查。校长是公司章程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应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一部分,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公司章程执行情况的专题报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尊重章程,不得随意干预章程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管理的内容。除本条例级以上规范性文件外,其他文件的要求与批准的章程不一致的,以章程的规定为准。
4.完善监督机制。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投诉机制,确保教师、学生和利益相关者按照章程对学校的行为提出异议,并及时对投诉请求做出书面答复。章程文本的解释如有歧义,应及时做出解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章程的表述,对涉及对执行章程有异议的申诉或者行政复议请求作出具体判决。对于司法机关受理的针对高等学校的行政诉讼案件,高等学校应当在陈述和申辩中充分体现章程的依据,争取司法机关的理解和支持。
本章程在审批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相关经验和做法,请及时与我部法制办联系。
联系人:、罗联系电话:010-6609707866096991。
附件: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审批规则
教育部办公厅
2014年5月28日
附加
教育部高等教育机构条例
第一条为了做好*直属高校章程的审批工作,明确教育部章程审批的程序和要求,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育部高等教育章程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批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秘书处负责接受*部门下的高等教育宪章的批准申请。
第三条教育部建立章程审批协调机制。人事部门、发展计划部门、财务部门、高级教育部门、学生部门、研究生部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政策法规部门作为工作机构成员,应当参加章程审批的初审。
第四条*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章程完成内部起草和审查程序后,以学校文件形式正式报送教育部审批。文件名称一般为“XX大学申请批准报告”。文件附件包括:XX大学章程(批准稿)和章程起草说明。其他*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主管部门的意见。提交的材料应一式20份,并提交电子版。
章程的起草说明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章程的起草过程(包括:学校内外征求意见、相关意见的采纳和反馈等)。),章程的主要内容及其说明,章程的特点,与制度创新或学校自治改革有关的重大问题的说明等。
第五条高等学校章程报批后,由法制办组织初审,并送章程报批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根据情况,范围可以适当扩大。法制办一般每月或在收到约8所院校的申请后,安排一批院校进行初步审查。
第六条各成员单位对经批准的章程草案的意见,由法制办公室汇总后反馈给各高校。章程中有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直接抵触的条款,学校应当予以修改;对章程的章节结构和内容提出建设性意见,供学校参考。
第七条学校完成修改后形成的章程草案经批准后,提交章程审批委员会审议。审批委员会应当采取沟通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初步审查和沟通评审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学校章程,由审批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章程审批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学校章程时,被审议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并回答问题。
第八条章程审批委员会原则上同意提交审批的大学章程,但提出修改的,大学应当逐一回应或修改。修改后的高校章程经政策法规司(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报部党组(部务会议)审议。
第九条政策法规司(法制办)经部党组(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根据会议意见,对批准的章程草案进行修改,并通知学校。如果大学对修正案没有异议,校长应签发确认书;如果高校对修正案有任何异议或问题,可以提出解释或推迟确认。
第十条经高等学校确认的章程文本由部长签发,并出具《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批准函》。
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批准书》根据批准高等学校章程的时间和工作安排的先后顺序依次单独编号。批准文件的格式、内容、编号和发布范围由政策法规司(法制办)统一负责。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章程经批准后,高等学校提出修改的,原则上按照上述程序办理。根据修改后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程序。修改完成后,公司章程的批准文件应重新触发并发布。(原标题:《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批准和实施高等学校章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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