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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地学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开始

科普小知识2022-07-19 12: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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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15年地球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的通知

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成都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清华大学、同济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西北大学、西南石油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中国矿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中国地质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中国科学院测量与地球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地理与资源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地球环境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寒区与干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教育部水土保持研究中心; 中国科学院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中心;南海海洋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生态地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遥感与数字地球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中国气象科学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

受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委托,国家遥感中心和中国地理学会共同承担了2015年国家地球科学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评估工作。根据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关于印发2015年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计划的通知》(国科基函[2015年第2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材料的准备

1.请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郭克姬发[2014年第124号),组织参与实验室(见附件1)准备评估材料。评估周期和数据收集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评估材料不得含有《国家科学技术保密条例》所列属于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范围的内容。

2.评价材料包括年度报告和评价期间的五年工作总结。其中,年度报告由国家重点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不要求实验室提供);五年工作总结由实验室根据评估期内每年提交的年度报告编写(格式见附件2)。

其中,对于批准建设未满5年的实验室,批准建设前的科研任务和成果应由依托单位内围绕实验室现有研究方向的固定实验室人员承担或完成。

工作总结中所列的论文、专著、数据库、专利、软件版权、奖励和技术成果转让必须在评估期内获得;所列论文、专著、数据库等成果应标明实验室名称;专利的标注、软件著作权、技术成果的奖励和转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科技部将在国家重点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上公布各实验室提交的五年工作总结,并纳入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评价材料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国家遥感中心、中国地理学会或者科技部报告并提供证据。

二。评估程序

2015年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分为三个阶段:初步评估、现场检查和综合评估:

初步审查将采取会议审查的形式,并将于5月中下旬举行。初步评估将组织专家对评估材料进行评审,并听取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40分钟)和专家的询问(40分钟)。

现场视察定于6月份进行。原则上,参与现场检查的实验室是初步评估分数的前30%和后20%。现场检查将分组进行,原则上每个实验室有一天时间。

全面审查定于7月中旬进行。由专家组听取初步评价和现场检查报告,审查初步评价结果,确定重点评价实验室,提出评价意见。

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三。相关要求

1.为做好评估准备工作,请各实验室于2015年3月10日前将五年工作总结报告的封面信息、实验室评估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评估过程中希望避开的专家名单以信函或传真的方式发送至国家遥感中心(北京市海淀区柳林阁南里家8号楼西侧,100036);传真:010-58881184)。

2.实验室五年工作总结在依托单位内公示后(不少于5个工作日),应于2015年4月17日前提交。六份纸张(双面打印的A4复印纸,用软纸装订)和六份电子光盘被送到国家遥感中心。

请依托单位向主管部门报告评估工作安排,并组织实验室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在参与评估过程中,实验室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主管部门、支持单位和参与实验室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价的公正性。

联系单位:国家遥感中心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柳林阁南李家8号楼西侧

联系人:岳010-58881123/1192

张静010-58881067/1165

税务敏感010-58881152/1005

联系单位:中国地理学会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甲11号

联系人:林琳010-64870663

李010-64870663

附件:

1.参加2015年地质野外评估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名单

2.国家重点实验室五年工作总结报告(格式)

国家遥感中心

201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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