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专家:复旦学生为投毒被告求情合理合法
采访者:
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办公室主任。
几天前,177名复旦大学的学生给上海高等法院写了一封“认罪求情信”,为“复旦中毒”案的嫌疑人林森浩“保命”,引发了一场激烈的讨论。“求情信”起作用了吗,如何对待“求情信”和旁观者的心态?
“求职信”更像是“法庭之友”
1.新京报:目前,舆论的两极分化相当明显。支持者认为,复旦学生有权表达他们对“死而复生”的态度。怀疑论者认为复旦学生的同情心是错误的。你怎么想呢?
刘仁文:从言论*的角度来看,对同一公共事件持有不同观点是完全正常的。
即使在美国,虽然死刑只是作为一种极其特殊的象征性刑罚而存在,但如果一个人被判处或执行死刑,就会通过各种渠道发出“反对死刑”和“支持死刑”的声音。
然而,当复旦中毒案判决时,社会上似乎只有支持死刑的声音,却没有反对死刑的声音。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有这样一个“拯救生命”的声音通常是一件好事。
值得深思的是,中国的“死刑”有很强的文化基因。例如,“求情信”虽然引起了不同的争议,但指责复旦师生的声音仍然占很大比例。与此同时,有必要思考一下,为什么向法院发出“认罪求情信”这样一种公众意见的正常表达会遭到如此巨大的反对。
2.《新京报》:签署“求情信”的老师和学生是否像一些人指责的那样是“法律盲”?
刘仁文:首先,不管他们是谁,他们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要求,这与他们是否具备法律素养无关。其次,即使是“法律盲”也不应该受到指责。法院应该利用一切可能的渠道听取公众意见,只要它不被公众意见所困。
3.新京报:外国法院如何听取民意?
刘仁文:国外有“法庭之友”制度。简而言之,“法庭之友”不是诉讼的任何一方,而是响应诉讼各方的请求或自愿向法院提交相关信息和法律解释文件以协助诉讼或让法官了解更多纠纷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这种法律文件的人被称为“法庭之友”。复旦师生的“求情信”有点像国外的“法庭之友”。
4.《新京报》:有人认为“只有不到1%的师生是签名者”。民意要求和签署者的数量之间有什么关系吗?
刘仁文:社会关注的焦点仍然应该是“求情信”本身是否呈现事实、推理,以及是否有证据支持它,而不是求情人的比例。
人数可以反映一些问题,但不能作为衡量问题的主要指标。
“量刑判决”需要回归法律
5.北京新闻:我注意到一个细节。“调解书”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发布的。赞助者之一、复旦大学教授谢百三也表示,“立即判处嫌疑人林森浩死刑是不合适的”以及“你对“法庭宣判”的问题有何看法”?
刘仁文:目前,我国强调在法庭上量刑,以防止幕后操作,司法腐败等现象,但我认为我们应该辩证地看待这个问题。我曾经写过一篇名为《美国司法细节观察——与美国法官的通信》的文章,其中特别提到了这个问题。在美国,有一个缓刑部门,相当于量刑建议部门,是法院的得力助手。从他们,我们可以知道被告的罪行和他的生活条件,如他的家庭,教育,工作,他的医疗或精神问题,和他的犯罪历史。
根据我国法律,如果二审宣判死刑,死刑将在最高法院批准死刑后七天内执行。我认为这个系统设计不当。最好不要匆忙杀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开庭后,确实有必要了解当事人的性格和背景,以便更加科学,防止简单的“以死换生”。
6.《新京报》:学生们提出这样的要求合理合法吗?如果有需求,应该如何表达?
刘仁文:我认为这个上诉是合理合法的。因为他们没有干预司法,他们只是将信发给二审法院,请他们考虑,以便法院能够更好地了解情况和当事方的背景。
法官是否应该接受这些信件,是否应该将它们纳入量刑考虑?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为了更好地吸收民意,我们应该有一个类似“法庭之友”的制度。例如,像这样的请求信应该有什么样的界限,法院内的什么组织应该接收和转发它,以及是否应该将承办法官包括在书中,等等。,应该标准化。
7.北京新闻:他们的呼吁会有效吗?
刘仁文:至于他们的上诉是否有效,我认为“认罪求情书”只能供法官参考。事实上,法官不应该受到舆论的干扰,但在中国这样的情况下,很多人会求助于媒体,法官会有一定的压力。我很担心一些*会在读完之后给法庭一些指示。
如果法官在没有外部压力的情况下平静地看着这些恳求信,我不认为它们有什么问题,相反,这有利于他的整体思考。他们担心在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下,法官的地位不是很高。如果他们受到外部压力,无论最终结果是正义还是非正义,都不是法治健康运行的结果。
8.新京报:据报道,律师建议复旦学生写求情信,让林的家人,同学和受害者的父亲沟通,并尽最大努力获得他的理解。律师的举动是否涉嫌干涉司法?
刘仁文:我的基本意思是,如果律师只是提供建议,那就没有问题,因为写求情信的同学和老师仍然是自愿写的,没有受到任何人的胁迫、引诱或欺骗。当然,如果律师直接或间接使用敲诈、诱惑或欺骗手段,那绝对是违背职业道德的。
死刑辩论急需“超越悲剧”
9.新京报:这一事件的实质实际上是如何处理舆论与死刑的关系。你怎么想呢?
刘仁文:这个问题特别复杂。舆论是一把双刃剑。有时我们可以看到公众舆论助长了死刑。从刘涌案到姚佳欣案,再到李昌奎案,当事人因舆论而死亡。郑州张金柱案也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例子。他说他被媒体判处死刑。
然而,也应该注意到,公众舆论也拯救了一些人。例如,在吴英集资诈骗案中,死刑最初是在二审时判处的,但公众舆论反应强烈,最高法院不批准死刑。
在任何国家,公众舆论都不可能对司法判决没有影响,但有一个问题。在我国,相关规范还不够成熟,舆论对死刑的影响更大。
最理想的方式是什么?也就是说,公众意见是通过一些正常的渠道表达的,法官会予以考虑。至于是否判死刑,法官独立思考。但是现在我们够不着了。毕竟,像吴英这样的人是少数,因为舆论。
法官现在最害怕的可能不是舆论本身,而是舆论被上级领导通过舆论等方式关注后,领导会向有关领导或上级下达指令,给法院和承办案件的法官造成很大压力。为了仕途或未来,法官不能拒绝听取上级或领导的意见。
要解决这个问题,最根本的是上级领导和部门决不能对这个案子下达指令。
10.《新京报》:如果说从法律上平衡民意和死刑之间的关系更容易一点,那么从根本上消除“死刑”的文化基因就不那么简单了,而“死刑”是民意的重要基础。我们做什么呢
刘仁文:所以我一直在呼吁“超越悲剧”。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一个例子是2000年发生在南京的一起谋杀案,四名来自江苏北部的失业青年杀害了一个德国人,一个四口之家的浦方。据说,根据中国法律,这四名儿童很可能被判处死刑。在与亲戚朋友讨论后,蒲芳的母亲写信给一名中国法官,说她不想对这四名年轻人判处死刑。“德国没有死刑。我们认为他们的死亡无法改变现实。”
那年11月,在普方夫妇的同胞和朋友的倡议下,一些居住在南京的德国人建立了一个以普方命名的基金,以改变苏北贫困地区儿童无法上学的状况。原因是他们被审判的细节深深触动:来自苏北农村地区的四名被告都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也没有正式的工作。"如果他们有更好的教育背景,他们就会有自己的未来和机会。"
能否介绍和引导世界废除死刑的现实和趋势?绝大多数人生活在习惯中,我们的思维会受到周围人的影响。如果我们周围的许多人只是简单地认为“为了生命而杀人”,那么大幅度减少死刑直至最终废除死刑的目标将永远无法实现。
当然,我们也不提倡无原则的宽容。犯罪必须受到严惩。在许多西方国家,无期徒刑被认为很重,但在我们国家,缓刑被认为更便宜。
如果像复旦的一些学生说的那样,像纪念蒲芳那样,他们想捐款以受害者的名字命名一个基金会,我认为这种方式将慢慢改变“为生活而杀人”的文化基因。(原题:刘仁文:复旦的“求职信”呼唤“超越悲剧”)
《新京报》时事记者高明勇,实习生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