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完善补充国家科技专家库专家信息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和完善国家科技专家库专家信息的通知
[2015年第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家高新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为与各部门、各地区共同建设、共享和共享国家科技专家库,全面支持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咨询、项目评估等国家科技管理工作,服务产业发展、地方科技管理和产业,近期将组织更新国家科技专家库专家信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仓储专家的基本标准
国家科技专家库是科技创新治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应由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的高级专家组成。遴选专家应注重能力和政治诚信、客观公正、*作风和第一线优先。原则上,仓储专家的年龄不得超过70岁(生于1945年1月1日或之后)。熟悉国内外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最新动态,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能够保证及时、精力充沛地完成相关咨询、评估、服务等工作。
(一)科技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在相关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2 .担任*财政支持的科技项目(专项、基金)或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负责人。
3.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记者,他发表了10多篇被SCI、EI和ISTP收录的论文。
4.从事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战略规划、项目管理等工作十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科技管理、研究和咨询服务经验。
5.在主要国际学术组织中担任高级和中级职务,或参与国际标准的修订。
(二)行业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科技型上市公司的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
2.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2014年企业产值超过2000万元)。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总监。
4 .国家创新(试点)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行业骨干企业、转制机构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5 .国家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及其联盟、商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科技社会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经济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在具有国家科研基金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科研基金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或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财务审计部门的负责人。
2.知识产权法、民商法等相关领域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3.创业服务机构的创业导师和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机构的高级经理。
4.在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和保险机构具有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程序和要求
1.国家科技专家库建设是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动员和推荐新的专家。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地方和行业科技管理部门的部署要求,对照仓储专家基本标准,做好本单位新专家的推荐和信息审查工作。
2.各单位确定新推荐的专家后,使用管理员帐号登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应用中心(http://program.most.gov.cn)创建专家帐号并发布。尚未注册的单位需要先注册。
3.参加国家科技计划评审的馆内专家,其账号由科技部信息中心通过短信和电子邮件通知统一发放。
4.专家收到账号后,应及时登录国家科技专家库服务系统(http://expert.most.cn),丰富和完善个人信息,并提交单位审核备案。
5.该单位提交的专家信息将直接从网上推送到科技部。不需要提交纸质材料。截止日期是2015年5月15日。
6.今后,将从专家数据库中挑选国家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咨询和项目评估等各类专家。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核对专家资料,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发现,将记入个人和单位科研信用档案。
联系信息:
科技部信息中心:010-88659000。
科技部人才中心:010-68598353,68598261。
科技部创新发展司:010-58881613,58881658。
科技部办公厅
201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