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拟规定:高校学术委员学术不端将免除职务
教育部今日(十月十八日)在其官方网站《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条例》上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旨在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成员应由校长任命,并应遵守任期制度。每届任期不少于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选不得超过3届。任何有损学术委员会形象和声誉的违法或学术不端行为都将被撤职。
《条例》规定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的教授(包括副教授)和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应为不少于15人的奇数。其中,在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成员人数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或者系主任、学院院长的专职教授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外部专家和有关方面的代表担任学术委员会的专门委员。学术委员会成员的遴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的推荐、遴选、*选举等程序,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教师的意见。学校应根据学科和专业的构成合理确定系(科)成员人数,确保成员的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的成员由校长任命。学术委员会成员任期不少于4年,最多可连选连任3届。学术委员会重选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主席可由主席或主管副主席兼任,或由主席提名,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予以免职: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因身体、年龄和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拖延履行职责的;
(四)有违法或学术不端行为,有损学术委员会形象和声誉的;
(五)其他不能或者不宜担任委员的原因。
学校的下列事项,在提交党委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由学术委员会直接决定:
(一)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独立或申请设立学科;
(二)设立学术机构的方案;
(三)科研计划和年度计划;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和考核方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和规则、学术和非学术教育标准、教育教学计划和发展政策;
(六)聘任学校教师的标准、政策和措施;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
(八)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规划;
(九)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组织章程,以及部、院(系)学术委员会的章程;
(十)学校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实施下列事项,涉及学术水平评估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评估:
(一)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及奖励,国外推荐的国家优秀教学科研成果奖;
(二)聘任高级教师,引进高层次人才,聘任名誉(客座)教授,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机构,各级*部门组织的人才选拔和培训;
(3)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和科研经费、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和学生培养奖励;
(四)其他需要评价学术水平和学术水平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应当设立相应的组织,对学术争议进行裁决;对于涉及我校教师、学生或其他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组织一个权威的、中立的学术评估机构,在学校进行鉴定并做出最终裁决。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直接作出撤销的决定或者建议学校有关部门撤销相关当事人相应的学术职称和学术待遇,同时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对相关当事人的处理建议。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主席提议,或者一定比例的委员共同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召开专门学术会议,履行相应职责。学术委员会的审议和决策应遵循“一人一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估事项时,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根据事情的性质,也可以采用实名制投票。除特殊情况外,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当设立公众席,允许师生代表列席。
学术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并设定异议期限。在异议期限内如有异议,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以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复议后通过的决定不予复议。
阅读更多
教育部关于公开征求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意见的通知(草案)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征求意见稿)
熊丙奇:对学术不端行为零容忍
“隐形”学术不端挑战科研管理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