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对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实行三级监测认证
图:第三届京津冀学前教育学院毕业生就业专场。中国新闻社记者翟羽佳摄
新华社11月8日电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近日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和高等教育评估中心负责人表示,建立教师专业认证制度和完善教师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是推进教师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和重点,是从源头上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的重要举措。
这位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教师教育改革取得积极进展,为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师资保障。与此同时,教师教育综合改革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问题,如迫切需要建立开放背景下的教师教育质量保障体系,迫切需要强化一体化背景下的教师教育特色,迫切需要引导教师教育内涵式发展。
负责人介绍说,《办法》的制定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过程:一是开展了认证试点。从2014年12月开始,江苏和广西开展了教师培训专业认证试点工作,试点任务、试点内容和工作要求明确。2016年12月,试点工作如期完成。
二是开展专题研究。2016年,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将受托启动教师教育认证课题的研究。本研究将广泛调查中国教师教育的数量、结构和分布,详细分析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教师教育机构的人才培养方案,并进行中外比较,形成国内外教师教育质量保障的研究报告。
第三是专注于开发文档。自2016年以来,成立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评估机构和师范大学的专家组成的起草小组,根据初步研究结果和专家讨论分批编写文件。连续举行了几次会议,持续了半年多。广泛征求和多次修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办法》正式颁布实施。
负责人介绍了《办法》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以产出为导向、持续质量改进”的认证理念。二是坚持“分类、特色发展、追求卓越”的认证方向。三是坚持“统一制度、学校申请、省部协调”的认证方式。
《办法》包括认证措施和认证标准两部分。认证方法包括12项内容:指导思想、认证理念、认证原则、认证制度、认证标准、认证对象和条件、认证组织和实施、认证程序、认证结果使用、认证工作保障、争议处理和认证纪律与监督。
认证标准分为三个等级,涵盖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学前教育三大类。第一个层次是对师范学校办学基本要求的监控,包括对师范学校15个核心数据的监控指标,旨在促进所有学校加强师范学校的基础建设。第二层次是师范专业教学质量认证资格标准,以质量指标为主要目标,旨在引导全国各地学校加强专业内涵建设,确保专业教学质量达到资格标准。第三层次是师范专业教学质量卓越标准认证,旨在通过评估提升实力,追求卓越,创造一流的质量基准。
其中,二、三级认证从践行师德、学会教书、学会教育、学会发展四个方面测试教师的核心能力和素质。该指标体系由八个一级指标和几个二级指标组成,包括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与教学、合作与实践、师资队伍、支持条件、质量保证和学生发展。它指导教师培养和实施道德修养和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从而为师范毕业生从事教育教学奠定坚实的基础。
做好教师专业认证的具体措施是什么?负责人说,首先,统一认证制度。教育部建立了教师专业认证体系,发布了教师专业认证方法和标准。学校将根据办学实际情况自愿申请认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标准对地方高校教师专业实施二级认证。为保证国家认证质量的一致性,采用国家统一认证机构资质、统一认证结论审查等方式。
二是明确职责分工。教育部成立了认证专家委员会,对认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教师专业的认证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教师专业认证,组织实施*直属高校一级监控、三级认证、二级认证,建立教师教育质量监控体系,建立国家认证专家库,开展各地教育评估机构资格认证等。教育评估机构接受省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认证。
第三是加强各省和各部之间的协调。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了统筹协调,形成了统筹设计、有效衔接、分工明确、分批实施的协调机制,确保了师范专业认证工作的有序开展。认证结果将作为国家和地*策制定、资源分配、供资和其他决策的参考。同时,要明确学校在专业素质建设中的主要责任,引导教师专业自我评估,推进专业素质持续改进机制,提高专业素质保障能力。
四是开展“阳光认证”。认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阳光认证”,受到教师、学生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为组织教师培训专业认证提供资金保障,对申请认证的学校不收取任何费用。教育部设立了监督电话和信箱,接收社会各界对认证工作的反馈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