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修改文物保护条例
科普小知识2022-08-04 1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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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甘肃省文物局获悉,甘肃省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日前正式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了《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等20多件地方性法规。
近年来,现行《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特别是涉及基本建设项目和城市改造中文物保护的问题,长期以来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一些建设单位文物保护的法律观念和意识不强。涉及文物保护的项目未依法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考古调查勘探批准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因此,文物的破坏和损坏时有发生。
今年,为了依法加强项目审批程序,规范文物管理,保障文物安全,甘肃省文物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清理本省地方性法规,对《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其中,第十条“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确需修建的,其形式、高度、体积和颜色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特征》,明确修改为“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作业的,应当保障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萨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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