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规定推免研究生不得超招生计划一半
教育部近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考研究生推荐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各招生单位要做好免费招生和统一考试招生的宣传工作,免试生人数不得超过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50%。各专业必须留出一定比例的招生计划,用于统一考试考生的招聘。
以下是通知的全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考研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委员会,各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厅(局),研究生招生单位:
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免试考研(以下简称免试)是研究生招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选拔拔尖创新人才、扩大研究生招生单位自主权、完善研究生招生多元录取机制、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和鼓励大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免试工作,充分发挥免试制度在人才选拔中的全面、公平、独立优势,完善多种录取方式互补、协调发展的研究生多元录取制度,促进研究生招生工作科学发展,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首先,应努力提高促销和免税的质量。各推荐单位和招生单位要进一步树立质量意识,把提高选拔质量作为推进免试工作的核心。要通过综合考试、综合评价、择优选拔等方式,不断完善学生晋级免试的评价体系和工作机制,突出能力考核,注重一致表现,加强对考生科研创新潜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核。各推荐单位和招生单位应加强免试制度建设,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免试工作方法,明确推荐和接受的条件和程序。所有免试和升级学生都应符合所在大学的免试和升级资格条件,并获得所在大学的免试和升级配额。
第二,加强升学班和免试班学生的校际交流。免试工作倡导不同高校学生的交流与融合,激发学生的创新活力,鼓励跨学科,促进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所有延期和免试学生均可申请其他招生单位,所有延期和免试名额均可用于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延期和免试学生在校人数不得高于教育部颁发的在校人数限额。各有关招生单位要认真落实学生升学率和免试率的校际交流政策。本单位《学生升免办法》必须准确、完整地表述学生升免政策和考生的相关权利。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该校学生晋升和免试进入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
三、促进免试招生和统一考试招生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多元化招生制度,切实维护考生利益和公平竞争环境。各招生单位应协调招生和入学考试的升免工作,升免学生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50%。每个专业必须从招生计划中留出一定的比例来招收入学考试的考生。招生单位应当在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拟录取的升学率和免试率以及统一考生人数。
四、进一步规范直接博士生的扣除。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必须从已获得晋升和免试学历并在所在大学获得晋升和免试名额的优秀应届毕业生中选拔。2010年前在教育部注册招收直接博士生的高校,一般以基础学科为专业,招生人数不超过博士生总数的10%。其他院校可以招收理科、工科、农业和医学专业的直接博士生,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该专业学生人数的20%。直接博士生的晋升和免试应与一般晋升和免试同时进行。
五、整体使用好推广和免试场所。教育部根据有利于提高学生升学率和免试率整体素质、促进学生升学率和免试率合理有序发展、促进教育改革的原则,结合改革项目、招生标准、历史沿革等因素,根据本科教学质量、近期本科毕业生进入研究生院的动态和高质量学科发展情况,确定了各高校的升学率和免试率。各推荐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升免配额开展升免工作,完善升免配额分配机制,以质量为核心,协调改革发展,合理安排升免配额的使用。
六、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各招生单位要认真贯彻教育部的有关政策法规,切实做好招生信息的公示工作,确保免试工作各环节的公开透明。推荐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上设立专栏,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配额和豁免办法,并统一公布需要推荐的名单和需要接收的名单等豁免工作的重要事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在公示期间不得修改。如有变更,应说明变更部分,变更内容应再公示10个工作日。未按要求公布的建议和接受无效。确保投诉渠道畅通,及时发现,坚决纠正免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重点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免试工作的公平和公正。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规范化管理。各推荐单位和相关招生单位要充分发挥升任免试人选选拔领导小组和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有关升任免试职能部门的协调,按照规定程序,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对升任免试名额分配方案、升任免试办法、推荐名单和接受名单等重要事项做出决定。加强人事管理,严肃招生纪律,形成自律有序的工作氛围。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地方免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高校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切实保护考生合法权益,维护免试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免检工作中违规者将严肃处理,对责任人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关高校通报批评,减少免检名额,取消免检工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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