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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恒甫称“北大淫棍多”案今宣判 或不构成侵权

科普小知识2022-08-05 18: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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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北京8月20日电(李楠楠)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今天上午9时30分,原告北京大学与北京梦桃园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恒甫名誉纠纷一案将在海淀法院公开宣判。对此,北京程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荣在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表示,如果被告邹恒甫发布的内容仅产生娱乐效果,或仅使北京大学成为近期公众讨论的话题,并未损害北京大学的声誉,则邹恒甫的行为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邹恒甫被控“北京大学妓女太多”

自2012年8月21日起,邹恒甫在他的新浪微博上发表声明:“当北京大学的院长在北京大学孟桃园医学中心吃饭时看到漂亮的服务员,他一定会强奸他们。北京大学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因此,孟桃园的生意蒸蒸日上。除了邹恒甫,北京大学有太多的皮条客。”

他还说,“每当北京大学的院长看到漂亮的服务员在北京大学孟疃医学院吃饭,他肯定会强奸他们。”北京大学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因此,孟桃园的生意蒸蒸日上。......“那些负责的男女服务员特别喜欢向北京大学的院长、主任、部长和教授敬酒。你想拿多少发票就拿多少。”“这种院长、主任和教授吸引了广泛的关注,他们通过在蒙桃园直隶的大餐上吃吃喝喝,与漂亮的女服务员发展淫荡的关系。此后,北京大学和孟桃园餐饮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邹恒甫。至于内容,被告邹恒甫在1月20日的审判中表示:“不会提供或准备任何证据。"

律师:如果北京大学的声誉没有受到损害,就不构成侵权。

"北京大学是本案的合格原告吗?"北京程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荣在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表示,首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中国法律规定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合资法人。北京大学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应当依法享有名誉权。如果北京大学认为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侵犯其名誉权并造成相应的损害,北京大学当然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其次,具体到本案,邹恒甫并没有在微博上指明具体的个人,他的评论几乎都是针对北京大学这个法人实体及其下属组织的。那么北京大学应该有权起诉邹恒甫侵犯其名誉。至于诉讼是赢还是输,也就是说,邹恒甫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这是法院案件的内容,法院最终会做出判决。

"邹恒甫的行为构成对名誉的侵犯吗?"许荣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诽谤、诋毁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视为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也就是说,邹恒甫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北京大学名誉权的侵犯,一方面,有必要考察邹恒甫在其微博上发布的内容是真实的还是捏造的。如果内容确实存在,当然不会构成对北京大学名誉权的侵犯。另一方面,为了构成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行为,还必须满足“造成损害”的要件。法律没有规定“造成损害”的具体内容或范围,属于法官*裁量权的范畴。因此,如果邹恒甫发布的内容仅产生娱乐效果,或仅使北京大学成为近期公众讨论的话题,而不损害北京大学的声誉,那么邹恒甫的行为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许律师认为,北京大学作为一所百年学府,经过长期的积累,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地位。它的名誉权很难被缺乏事实根据的人的言论实质性地损害。当然,如果这些言论有确凿的证据,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关于“邹恒甫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许荣律师说,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任何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这项规定,诽谤的第一个受害者是自然人,而不是法人。其次,构成诽谤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然而,在这种情况下,邹恒甫没有针对一个或几个自然人,其目标是法人。因此,它不符合诽谤的构成要件,也不构成诽谤。

法院认定案件争议焦点

2014年1月20日,北京市海淀法院举行公开审理,审理原告北京大学与北京梦桃园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恒甫名誉纠纷案。在法庭陈述、询问、辩论和最后陈述之后,主审法官宣布,由于各方不同意调解,合议庭将在审议后决定日期。

合议庭根据双方的控辩意见,对两起案件的焦点进行了总结和梳理。原告和被告的代表对争议的焦点没有异议。合议庭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包括以下几点:北京大学是否为享有名誉权的民事主体;邹恒甫的言论是否针对北京大学和孟桃园公司,以及这两个原告是受害者还是合格原告;邹恒甫微博言论中是否有虚假陈述、诽谤或侮辱;邹恒甫的微博言论有主观过错吗?;邹恒甫的言论是否导致了两个原告较低的社会评价和其他损害性后果;邹恒甫的言论是否属于公民行使批评和监督权的范围?(原名称:北京大学诉邹恒甫律师名誉权纠纷被判刑或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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