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印发经济审计通知 加强对直属高校监督
教育部文件
交财[〔2016〕2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
部属高等院校、直属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
为完善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直属高校、单位主要领导*和*教育机构辅导员的管理和监督,教育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6年3月24日
教育部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直属高校、直属单位领导*和*教育机构辅导员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教育法》、《关于审计党政领导*和国有企业领导*经济责任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教育部对具有*管理权限的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和*教育机构辅导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和核实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是促进领导*促进单位科学发展。以领导*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绩效为依据。重点检查领导*遵守法律、纪律、法规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领导*履行经济责任和廉政建设的主要责任,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坚持在职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单位领导*任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审计。党委和行政领导*可以同时组织实施,明确职责,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教育部成立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长是内部审计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人事组织部门、纪检部门、检查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为组员。
第六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方针和要求,领导和部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查、研究和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展报告。 审计结果的应用和对审计中发现问题的调查处理,研究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研究起草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向领导小组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领导小组工作制度的规定,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行有序、高效运行的运行机制。
第三章审计对象
第九条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和*教育机构辅导员。部分直属高校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教育部直属高校主要领导*是指教育部根据*管理权限任免的直属高校党委领导*和行政领导*,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领导*。
第十一条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包括:
(一)教育部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秘书处的党组织领导*和行政领导*,包括副领导*主持工作1年以上。
(二)教育部管理的国有及国有资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及不作为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
第十二条*教育机构参事是指在独立核算经费的教育部*教育机构中担任参事(常驻代表)的负责人。
第四章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教育部直属党委、事业单位党组织和教育部社会团体秘书处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贯彻执行*、教育部门的重大财政政策和决定,履行相关职责,促进本单位科学发展;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
(三)重大经济决策;
(四)单位预算安排和重大调整的研究和决策情况;
(五)重大项目的研究和决策;
(六)对本单位重大管理制度的审查和监督;
(七)组织机构设立、编制和使用事项的决策情况;
(八)监督党委有关部门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专项资金,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九)履行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十)监督和整改以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教育部直属高校、教育部直属机构和社会团体秘书处主要行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贯彻执行*、教育部门的重大财政政策和决定,履行相关职责,促进本单位科学发展;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
(三)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
(五)单位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绩效;
(六)单位债务的借入、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控制。
(七)*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
(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和效益;
(九)完善和完善本单位的管理制度,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严格节约和反对浪费,并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十)组织机构的设立、编制和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一)管理和监督下属单位的相关经济活动;
(十二)履行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遵守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
(十三)对前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十四)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教育部管理的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教育部门的重大财政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相关职责,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
(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及其效果;
(四)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
(六)企业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支付情况;
(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和效益;
(九)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运行,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的严格节约,以及对下属单位的监督;
(十)履行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遵守廉政实践的有关规定;
(十一)对前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六条外国教育机构参事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教育部门的重大财政政策和决定,履行相关职责,促进事业单位科学发展;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
(三)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机构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
(6)制定和实施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节约和反对浪费;
(七)履行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遵守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
(八)对以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五章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教育部内部审计部门根据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及其所在或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第十九条审计组进行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和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会议,并安排与审计工作有关的事项。领导小组成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
实施审计期间,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条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及其所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被审计领导*经济责任的下列资料:
(一)财务收支相关信息;
(二)内部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结果、业务档案等信息;
(三)领导*履行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
(4)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的领导*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可以通过教育部内部审计司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被审计的领导*被采取强制措施、被有关部门依法立案调查或者被有关部门依法杀害等特殊情况,以及其他不适合继续审计的情形,经领导小组批准,可以暂停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第六章审计评价
第二十四条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并与审计内容相一致。一般来说,它包括领导*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表现、主要问题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审计评价应当关注事业单位发展的质量、效率和可持续性,涉及领导*履行经济责任及其利益的管理和决策,任期内财务管理、举借债务、资本资产(资源)管理等重要事项,以及领导*的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
(3)相关的国家和教育标准;
(四)国家有关部委发布或批准的统计数据、评估结果和评估意见;
(五)学校章程、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六)“三定”单位及相关领导的职责分工、相关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决议和决定、相关预算、决算和合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7)其他依据。
第二十七条对领导*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和领导*职责分工的原则,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署和批准文件、是否负责、是否参与具体事项的管理等。,其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按规定确定。
对应当由领导*负责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问责建议。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领导*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包括下列情况: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迫、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按照*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递、签署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或者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者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四)在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通过文件传递、签署等方式主持有关会议讨论或研究,直接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因决策不当或错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因其他领导*的授权(委托)决策和决策不当或错误,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而签订的相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其他应履行的重要职责;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领导*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负责,包括以下情况: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直接负责或分管工作的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通过文件传递、签署等方式主持有关会议讨论或研究,经多数人同意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因决策不当或错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三)监管不严,造成主管单位和部门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损失和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由监理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条领导责任是指被审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除直接责任和上级责任外,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的领导*以外的其他人员应当对相关问题承担责任,并可以适当方式向部党组和领导小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七章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教育部内部审计部门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当组织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草稿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报告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三十三条审计组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并报送教育部内部审计司。
第三十四条教育部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将审计报告报领导小组组长和有关部门领导审批。被审计领导*及其所在单位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所在学校、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的任用和分工等;
(二)被审计领导*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包括历次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和性质、被审计领导*应承担的责任及相关依据。被审计领导*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整改情况可以包括在内;
(四)审计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内容。
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直接形成专项报告,报送领导小组或教育部领导小组,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六条教育部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进行精简和细化,形成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主要反映被审计领导*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以及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审计结果报告应当报送教育部主要负责同志,并抄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必要时,可抄送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被审计领导*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八章审计结果的应用
第三十九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包括在一定范围内报告审计结果,依纪依规接受问题线索,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和倾向性。
第四十一条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
(一)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整改的第一责任,在党政领导或董事会中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2)及时制定整改计划,认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书面报告教育部内部审计司;
(三)根据审计结果反映的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第九章补充规则
第四十二条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及其所在单位以及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和法律责任,按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有企业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学校和单位内部管理中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参照本条例,制定本部门内部管理的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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