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塘沽协定:1923年与日本关东军的停战协定
1933年初,已侵*国东北三省的日军又向华北进犯,中国军队在热河、长城一线奋起反击。除非嫡系的国民革命军第29军等部队外,部分*军部队亦开赴长城关口御敌,予日军以很大杀伤。但长城抗战进行至5月中旬时,一心忙于内战和消灭*领导的红军的南京国民*决定妥协,急派黄郛赴北平与日军谈判,最终签定了「塘沽停战协定」。
《塘沽协定》签订背景
长城抗战进行中,4月中旬滦东失陷,蒋介石和时任行政院长的汪精卫即委黄郛主持华北政务,任行政院驻北平政务整理委员会委员长。5月初,日军参谋本部提出《华北方面紧急处理方案》,妄图强迫中国*接受停战条件。
在日军新的进犯下,北平军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密电汪精卫,要求黄郛与日方谈判,「寻求和平途径」。5月中旬,日军进逼平津,国民*令黄郛北上与日方谈判。22日,汪精卫指示黄「除签字、承认伪满洲国割让四省之条目外,其它条件皆可答应」。
当晚,黄郛与日本驻北平武官永津中佐进行密谈,达成协议,写成停战案概要备忘录,随后迅速得到何应钦的承认,并派专人赴密云,向日军请求进行停战谈判。30日,北平军分会总参议熊斌同关东军参谋长冈村宁次在塘沽开始谈判。31日,双方签定《塘沽协定》。
《塘沽协定》内容
(日方代表为冈村宁次少将,我方代表为熊斌将军。)协定共五条如次:
一、中国军即撤退至延庆、昌平、高丽营、顺义、通州、香河、宝坻、林亭口、宁河、芦台所连之线以西以南之地区,尔后不越该线前进,又不行一切挑战扰乱之行为。
二、日本军为确悉第一项实行之情形,随时用飞机或其他方法以行视察,中国方面对之应加保护,并予以各种便利。
三、日本军为确悉第一项实行之规定,中国军业已遵守时,即不再超越该线追击,且自动归还于长城之线。
四、长城线以南及第一项所所示之线以北及以东区域内之治安维持,以中国警察机关任之。
五、本协定盖印之后,发生效力。
根据协定,在长城以南设置100公里的「非武装地带」,中国军队退至延庆、昌平、高丽营、顺义、通州、香河、宝坻、林亭口、宁河、芦台所连之线以西、以南地区,尔后也不能越过该线;日本军队则可用飞机或其它方法施以侦察,中国方面应加保护并予以各种便利;长城线以南的上述地区之治安维持,以中国警察机关任之。警察机关不可用刺激日军感情之武力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