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 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财政部[〔2018〕16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和机构:
为了进一步学习贯彻新时期*的中国特色*和党的十九大精神,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年第21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年) 11)《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诚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社会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科学技术进步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诚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金彩[〔2017〕1798号)等相关要求,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科研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营造诚信科技创新环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组织部、中宣部、*编办、*文明办、*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军委装备发展司、*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部、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部、SASAC水利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科学院、社会科学院、工程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委员会、 自然科学基金会、民航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协、铁路总公司共同签署了《关于对责任主体联合纪律处分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对科研中不诚实的责任主体采取联合纪律行动的合作备忘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科学技术部
*织造部
*宣传部
总公司
温明中部办事处
*网络信息办公室
最高法院
最高审查法院
*军委装备发展部
*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技术部
*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筹资金部门
住房和城乡发展部
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和农村部
商业部
健康和健康委员会
国资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广播电信总局
中国科学院
卡斯
工程学院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Sfc
自然科学基金会
民航管理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铁路总公司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