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分类
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涉及的面很广,种类很多,按合同的标的可作很多的分类,那么财产保险合同分类有哪些呢?小编在下文为您介绍。
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涉及的面很广,种类很多,按合同的标的可作以下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
在这里,财产保险是狭义的,这里所讲的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法人组织的有形实物为标的的保险合同。按照我国现行企业财产保险的有关规定,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可以是:一切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宫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个体工商户接受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来料加工、装配、代销、代修业务,而合同规定个体工商户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
(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其特征是:货物运输保险的标的是运输途中的财产,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但是,国家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的物品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等,不能参加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方,必须是对保险财产有利害关系的法人,如货主、发货人、托运人或者承运人。货物运输保险的期限,一般是以一次航程或运程来计算的。保险货物的运输方式,包括海洋船舶运输、陆上铁路或公路运输、航空运输等。
(三)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运输工具保险包括船舶保险、机动车呀辆保险、飞机保险等。船舶保险分为定期保险和和你航程保险两种,保险期以1年为限。法人组织可以就本单位的一切机动船舶与非机动船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船舶保险。建造或修理中的船舶、试航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以及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不在保险船舶的范围内。
(四)责任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是指投保方依法应对第三人负赔偿责任,在第三人向投保方提出赔偿请求时,投保方的赔偿责任转给保险方,由保险方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责任保险的种类大体包括:公众责任险,即承保在各种活动中,由于意外事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害,依法应由投保方承担的财产赔偿责任。产品责任险,即承保因产品缺陷给用户或消费者造成损害,依法应由产品的制造、销售或修理者承担的财产赔偿责任。雇主责任险,即承保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期间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雇主承担的财产赔偿。职业责任险,即承保各种专业人员因业务上的疏忽或过失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财产赔偿责任。
(五)保证保险合同
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如果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其特点是:
(1)在保证保险中,保险人即保证人,权利人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义务人即被保证人。在保证保险中,义务方和权利方均可作为要保人。
(2)保证保险实质上是保证合同的变种。保证事故发生后,只有在被保证人不能补偿权利人的财产时,保险人才代为补偿。保险人代为补偿后,有权利向被保证人追偿。
(六)信用保险合同
信用保险是保险方就投保方的信用放款及借贷赊欠而设的保险,当债务人不能或不愿清偿而致债权人受损失时,由保险方负赔偿责任。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不同,投保方只能是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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